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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咨询王女士问:我和丈夫去年离婚了,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的债务由男方承担,现如今,有债主把我和我前夫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你和你前夫离婚时债务承担的约定,是你们双方自己做出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如果债主起诉的债务确实发生在你们的婚姻存续期间,那你是不能免除责任的,但你承担的责任,事后是可以依据你们的离婚协议向你前夫追偿的。 2、咨询刘先生问,几个月前,我们11个人跟着一个姓李的老板在且末县的一个建筑工地上打工,干了4个月的活,李老板把钱拿上就跑了,我们没拿上一分钱,问我们该怎么办? 解答:你们可以向该建筑工程的发包方主张你们的工资,因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包方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的手上,不能发给包工头。 3、咨询林女士问,一年前我的一个朋友向我借了5万块钱,她也给我打了欠条,只写了还款日期,没有写利息,问我是否可以向她要利息? 解答:欠条上没有写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故在还款期限内是不能主张利息的,超过还款期限未还的,超过的时间可以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其主张利息。 4、咨询和硕县王先生问,几个月前,我开车到库尔勒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同车上还有搭顺风车的两个朋友也受了伤,现这两位朋友就赔偿问题,竟然将我也起诉到了人民法院,问我好心让他们搭乘,也没有收取报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你这种搭便车情况,依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那两个朋友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你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5、咨询刘先生问: 今年7月份,我在下雨天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由于路滑摔倒,造成受伤,问是否能够构成工伤? 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你受伤的情况,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造成的,故不能构成工伤。 6、咨询吴先生问:我是一个爱运动的青年,前几天我和朋友一起在体育场踢足球,在和对方球员抢球的过程中,撞到了一起,造成我腿部受伤住院,问我能否向该对方球员主张我的医疗费等损失? 解答:参加体育运动时,都应当知道其中是存在安全风险的,如果对方不是故意纯属意外的话,你是不能够向对方主张医药等费用的。 7、咨询王女士问:今年暑假期间,其13岁的儿子,背着父母用其压岁钱偷偷的购买了,一台价值3500元的笔记本电脑,被我们发现后,我多次找到电脑的销售商,要求退货,但该销售商不予理睬,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由于你儿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电脑这样的大件商品的行为超出了他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由于未经过你们的同意,故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经销商要求依法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退还购买电脑款。 10、咨询张先生问:我儿子15岁时与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同学的眼睛弄伤,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由我们夫妻赔偿该同学医药费等7万元, 这几年我们先后已经支付了5万元,现如今我儿子已经成年并有了收入,是他干的错事,剩下的钱是否应当由他来还? 解答: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这种子女未成年时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是不能随时间的推移子女的长大成人而转移的.也就是说不能让现在有独立财产已成年的子女去承担他儿时所造成损害的责任. 12、咨询吴先生问: 去年12月份,我给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货,该公司欠了我1万元的货款,我要了几次未果,前几天,我又到那个公司要钱,却发现该公司的名称和领导都发生了变更,问我该怎么办 ? 解答:公司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其承担责任,故你可以继续向该公司索要,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咨询:某公司刘主管问,该公司聘了3名退休人员,担任门卫,公司是否应当给他们购买社保? 解答:由于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贵公司聘请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故公司不应当给他们购买社保。 14、咨询:某公司朱总问,几天前我公司的一位原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而我公司在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主动的要求把社保费用加到工资里发给他,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也作了明确的约定,问公司是否还应当承担其社保费用? 解答:给职工缴纳社保费用是公司法定义务,不因你们之间的约定而免除,故尽管公司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有了这样的约定,公司还是得承担其相应的社保费用。 15、咨询:和静县刘先生问,一年前,我的邻居回老家,将其摩托车放在我家,托我保管,今年2月份,我家被盗,我自己的财务及邻居的摩托车均被盗,被盗后我报了案,可至今未破案,现邻居已经从老家回来了,问我索要摩托车,我是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邻居把摩托车放到你家,你和邻居之间够构成了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重大过失的话 (如出门已将房门锁好而被盗),你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16、朱女士咨询,2006年其一次性付全款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楼房,购房合同上约定的2007年6月交房,可开发商直至2008年5月才将房屋交付给我,而且由于开发商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办理上房产证,朱女士问自己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吗? 解答:朱女士的这种情况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及逾期未能取得房产证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购房合同上的约定来确定,如合同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7、刘先生咨询,我一年前受某家劳务派遣公司指派,到某企业上班,工资每月1500元一直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近期无意中发现,企业给我的工资实为2000元,问我能否向劳务派遣主张2000元的工资。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而且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报酬,故如刘先生所述情况属实,是可以向派遣单位主张2000元工资的。 18 郭女士咨询,今3月份我从一位李先生那里租了一套位于孔雀小区的一套住房,约定租金为一个月500元,我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金,可没想到刚住了两个多月,该房屋的房主找上门来了,说房子的租期到了,要求我腾房子,原来我向其租房李先生,根本就不是房主,他的房子也是租的,而我已经向他交了一年的租金,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租房应当谨慎核实房主的身份,郭女士这种情况,由于李先生不是房主,所以其无权将其租赁到期的房屋出租,故郭女士只能按房主的要求腾房,至于多交纳的房租,可以向李先生追索。 19、王先生咨询,3年前王先生的父亲,在公证处立下了公证遗嘱,其去世后,房子由王先生来继承,今年8月,王先生的父亲去世了,王先生准备按遗嘱继承房产时,发现该房产于去年4月份,已经过户给了王先生的姐姐,王先生问自己是否可以按遗嘱来继承该房产? 解答: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所以王先生的父亲生前已将房产过户给了王先生的姐姐,如果房屋过户是王先生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王先生的父亲对遗嘱中房产的处置做了变更,故王先生是不能够按遗嘱来继承该房产。 20、钱先生咨询, 2年前其与妻子离婚,约定房子归女方,孩子由女方抚养,钱先生不用支付抚养费,而1个月前,钱先生被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问是否应当支付? 解答:抚养费的权利人是孩子,夫妻之间无权作出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的决定,故钱先生的离婚协议上约定钱先生不用支付抚养费是无效的,其仍应当支付。 22秦女士咨询,一年前秦女士与丈夫刘先生结婚,婚前刘先生向秦女士借款2万元,现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问这2万元,秦女士在离婚后是否可以向刘先生主张。 解答: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予一方个人的财产,所谓财产当然也包括对刘先生的2万元的债权,故如秦女士和丈夫离婚时没有涉及这笔债务,离婚后是有权向刘先生主张的。 23、刘经理咨询说去年其中标了一个400万的工程,可工程中标,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以价格过高为由,同样的工程要求以350万结算,为了有工程可干,无奈答应了业主单位的条件,于是双方又签订了一份35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可到今年工程接近尾声,刘经理发现该工程根本没有利润可赚,找业主单位,对方已合同已签为由,置之不理,问该怎么办? 解答: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经过招投标的应当以招标备案的合同为准,故刘经理可以向业主单位主张400万工程款。 24、吐尔逊先生咨询,其在且末县务农的父亲,于今年4月份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头毛驴,等了半天也没有见人来认领,于是就领回家照料,在其父亲的精心照料下,小毛驴越发健壮,8月份还生了一头小驴,可没过多久,失主找上门来了,要把大驴、小驴都带走,问小驴是其父亲喂养期间生的,失主能带走吗? 解答:吐尔逊先生所称的小毛驴属于民法通则上的孳息,而依据法律规定孳息是属于所有权人的,所以小毛驴也是属于失主的,但吐尔逊的父亲可以向失主主张毛驴喂养期间的费用。 25、刘女士咨询,五年前其与丈夫离婚,约定孩子由刘女士抚养,其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孩子以年满18岁了,在某高校就读,前夫也以孩子年满18岁为由,不予支付抚养费了,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前夫继续支付抚养费? 解答: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孩子的权利,作为父母是没有权利要求的,虽然你的孩子已经年满18岁,但我国法律规定未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故刘女士的前夫有负担能力的话,刘女士的孩子以自己的名义是有权利向其父亲主张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的。 26、秦先生咨询,秦先生与妻子准备协议离婚,对孩子的抚养费的数额问题,达不成协议,问抚养费的数额怎么确定。 解答;对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故秦先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参考,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27、张女士咨询,今年6月份我与丈夫在圣果名苑租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合同是我丈夫签的,约定租期为2年,8月份我丈夫出车祸不幸去世,前几天,房主以租房人死亡为由,要求我搬出房屋,问我是否应当搬出? 解答:我国法律规定租房人死亡的,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按原租房合同继续履行,故张女士有权在合同期内继续承租该房屋。 28、汤女士咨询,其与丈夫结婚已经3年了,为了照顾家庭汤女士辞去了以前的工作,几个月前其与丈夫发生争吵,此后其丈夫就经常不回家,也不给汤女士生活费,问该怎么办? 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故汤女士如果没有收入来源的话,可以向其丈夫主张扶养费,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王先生咨询,其在今年4月份在一家电焊修理铺打工期间,因电焊引发起火造成烧伤,问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故如果王先生打工的电焊修理铺办理了营业执照的话,王先生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因工作的原因受伤害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如果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王先生只能以雇员的身份向雇主主张权利了。 30、陈先生咨询,今年5月份其在某公司上班时受伤,后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不认可与陈先生有劳动关系,故劳动部门要求陈先生先确认劳动关系,陈先生问如何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 解答: 证明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的可以用劳动合同来证明,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证明,还可以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等来证明,通过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来证明劳动关系。 31、李女士问,2007年其在某公司上班至今,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现听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双倍的工资,问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至今的双倍工资。 解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是由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故2008年以前是不能主张双倍工资的,而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主张双倍工资,是由第二个月开始起算,而且用工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李女士最多只能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2、林女士咨询,2008年林女士与丈夫离婚,孩子由其抚养,今年6月份,孩子在和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同学眼睛弄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父母要求我赔偿8万多元的费用,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前夫共同承担? 解答:离婚后由于孩子是由林女士来抚养,故孩子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林女士来承担责任,但如果林女士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我国法律规定,林女士也是可以要求未予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 33、 刘先生咨询,问两年前,其向朋友购买了一套房改房,房款已付 ,但由于单位的种种原因,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现如今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刘先生向朋友要求把房产证过户到其名下,刘先生的朋友却已当时卖价太低为由,不同意过户,刘先生问该怎么办? 解答:刘先生可以依据你们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34、钱先生咨询,前几天其在回家的路上,被摩托车撞伤住院,出院后得知,骑车肇事方是个外的来打工的,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摩托车也是借的,没有什么经济赔偿能力,问自己花费的医疗费该怎么办? 解答:肇事方没有执照,那摩托车的出借方是有责任的,钱先生可以向摩托车的车主,和摩托车的出借方主张其相关的费用,此外如果钱先生是在上下班的途中被摩托车撞伤的话,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35、刘先生咨询,一个月前其在出门办事时不慎将公司的公章及重要的票据丢失,无奈之下,刘先生登报声明,如有拾到归还的,给予1000元的酬谢,由于登报后一直没有线索,故刘先生又申请重新刻了一枚公章,对于相关的票据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没想到这一切办理妥当后没几天,就有拾到者找到了我们,并且要求我们兑现1000元的酬金,现如今丢失物对于我们已经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问这酬金我们应该支付吗? 解答:刘先生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悬赏广告,拾得者已经按要求将拾得物送交给刘先生,故刘先生应当支付承诺的酬金。 36、向女士咨询,问前几天其与丈夫闹翻,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了婚,对共同财产也做了分割,离婚后,在双方亲友的劝说下,第二天有去重新领了结婚证,问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有效? 解答:由于向女士已经和丈夫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故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经发生法律的效力,向女士第二天有重新又领了结婚证,应当视为双方离婚后又重新结婚,婚后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分割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 37、秦女士咨询,其82年与丈夫结婚,当时丈夫还带有一个8岁的男孩,婚后一起生活,直至小孩成年工作,双方没有再生育,去年秦女士和丈夫离婚,现如今秦女士生活困难,问能否问继子索要赡养费? 解答:秦女士与继子已生活多年,是否能够索要赡养费关键在于秦女士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对继子进行了抚养教育,如果进行了抚养教育,尽管秦女士和丈夫已经离婚,还是有权向继子主张赡养费的。 38、某公司吴经理咨询其公司前阵子发生了股权变更,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于是就派人到工商局去办理,但是工商局对股权转让协议有特殊的要求,而且其要求和股东实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很的出入,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工商局因其管理的需要,就对发生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了很多的限定,比如必须以出资额转让股权,且必须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款,这与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有非常大的出入,而且在工商局备案的协议,其在法律上的效力一般是高于一般的协议,为了避免以后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最好在签署实际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在合同中注明如因发生股权变更需要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39、刘先生咨询,称其朋友向其借款5万元,愿意用其在某公司的股权来偿还,问是否可行? 解答:首先,得看偿还的股权价值,是否值5万元,其次还得看股权的性质,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权,则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故转让股权还需要其他的股东同意。如不存在以上情况,还得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 3、陆先生咨询,称其在某小区看了一套二手房,和房主谈好了价格,没有签订合同,交了2万元的定金,现我不想购买这套房了,问这2万元的定金能要回来吗? 解答:2万元的定金能否要回来,要看房主的收条上写的收到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是订金是可以要回来的,但如果是定金的话,是不能要回来的,这订和定一字之差,法律后果相差很大。 40、吴先生咨询,前几天和老婆吵了一架,没想到老婆,第二天就跑了,而且还把我们这几年辛辛苦苦攒下来的15万存款都带跑了,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把钱要回吗? 解答: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故对吴先生的妻子带走存款离家出走,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41、秦女士咨询,其2001年和丈夫在老家结婚,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生有二个女儿,现如今夫妻感情破裂,想离婚问如何办理。 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补办结婚证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故秦女士的情况属于同居关系,不用办理离婚手续,秦女士可以于对方协商子女的抚养问题并解除同居关系。 林女士咨询,前年其与丈夫协议离婚,对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可最近林女士才发现,其丈夫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还与朋友合伙经营了一个猪场,问是否可以向前夫主张该猪场的份额? 解答:林女士的前夫在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朋友合伙经营了一个猪场,其在猪场的份额因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林女士有权在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42、罗先生咨询,其五年前向他人承包了80亩荒地,承包期限为十年,前五年不交承包费,后五年每年每亩交180元的承包费,承包后罗先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荒地进行改良,现如今发包方见地价上涨,便要求解除合同,派人阻拦罗先生种地,直到现在罗先生也没有能够种成地,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合同一经成立,没有法定的事由是不能随意解除的,罗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赔偿因耽误种植时间造成的损失。 43、向先生咨询,其有一个6万元欠款的案子,在执行的过程中与对方在执行庭达成调解,约定对方在一个月内给我5万元就可以了,但现如今一个月已经过去了,对方依然没有给钱,问可以继续再要求对方支付6万元吗? 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向先生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6万元的执行。 44、李先生咨询,几天前,和女友感情不和,分了手,李先生回家发现,家里少了2000元,便问前女友,得知是前女友拿走了,说是当做分手费了,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李先生的女友未经李先生同意私自拿走李先生的财务,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李先生可以和其前女友协商要回2000元,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45、林先生咨询,两个月前,其在市区租了一个商铺,租期是两年,前几天听说商铺房子要被某开发商拆迁了,问自己是否可以向开发商那里得到补偿? 解答:因为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不是开发商,林先生称是开发商进行拆迁的话,是应当适用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故林先生是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的。 46、去年张先生和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先生委托房产经纪公司以每平方米3100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的一套住宅,佣金是4500元,张先生向房产经纪公司交纳了一万元的押金,约定如果张先生反悔则押金不退,合同签订后,由于张先生对该房屋不是非常满意,故没有购买,在向房产经纪公司索回一万元押金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后双方达成和解,最终房产经纪公司退还张先生五千元,张先生撤诉。律师提醒看房的时候一定要对房屋作充分的了解,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要对协议的条款认真进行阅读,提别是和房产经纪公司等公司签订协议,这些公司的合同一般都是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内容容易出现一些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必要时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清楚后在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付款。 47、陈先生咨询,其一年前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证件挂靠协议,协议约定陈先生将其注册建筑师的证件挂靠到该公司,挂靠期限未两年,该公司每年支付陈先生8000元的挂靠费,并约定期限未到陈先生不将证件取回,问现如今合同期限未到,能否取回证件? 解答:现如今有些单位,为达到一定的资质,而采取挂靠证书的手段,其做法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故陈先生签订的证件挂靠协议因属无效协议,陈先生有权要求取回证件。 48、吴先生咨询,几天前其父亲出车祸去世,肇事方赔偿合计42万元,吴先生母亲健在,吴先生还有一个弟弟,问这笔钱应当如何分配? 解答:对于赔偿款首先可以一家人进行协商分配,如协商不成,对于赔偿金中专有的部分归专有人享有,,如抚养费应当归被抚养人所有,其它剩余的部分可比照遗产进行分配,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等) 49、林先生咨询,其一个月前在单位组织的劳动中,因为劳累过度,引发高血压住院10天,问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引发疾病的问题,只规定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为工伤,其它的情况如林先生的情况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50、程女士咨询,几天前,其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装修新房,其中有个装修工人装修的过程中不慎摔伤,问我应当承担责任吗? 解答:如程女士所述的装修情况,其和装修工应属于民法上的承揽关系,程女士作为定作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程女士对装修工的摔伤如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51、吴先生咨询,前天其在某驾校练车的过程中,不慎和其它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吴先生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52、吴先生咨询。其是某公司的一名股东,一个月前该公司因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清偿法院判决,几天前法院将吴先生的个人账户冻结,问是该如何处置? 解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故吴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出资如果到位的情况下,个人是不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就法院将吴先生的个人账户冻结一事,吴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53、周先生咨询,6六个月前,其找了一个装修工给他装修新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周先生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装修款,可不想新房刚装修了一半,装修工就把周先生的工程停下, 不知去向,周先生也无法联系到装修工了,新房仍然处于装修一半的状况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周先生这种情况,装修工有合同诈骗的涉嫌,周先生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54、赵先生咨询,今年其向刘先生承包150亩地种植棉花,合同约定由刘先生保证水源,可不想棉花种植后,七月份没有浇上水,致使赵先生的棉花大量减产,问能否向刘先生要求赔偿损失。 解答:由于赵先生和刘先生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刘先生保证水源,故在赵先生的种植过程中没有浇上水,属刘先生违约,故赵先生有权向刘先生主张因供水不足导致棉花减产的损失。 55、王女士咨询,其在某公司上班的几年期间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问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解答:依据相关的法规,王女士如果符合年休假的条件,而公司没有安排年休假的,王女士可以按未休假的天数向公司主张300%的工资。 56、秦小姐咨询,其在某公司上班期间,因患病做手术,所以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病假,在请假的期间公司以未上班为由,没有发放工资,问病假期间公司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解答:根据我国关于工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在非因公病假期间公司应当向秦女士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7、李女士咨询,其女儿于2年前去世,留有5岁的女儿甜甜由女婿抚养,女儿去世后女婿整天游手好闲,对甜甜不闻不问,李女士看孩子非常可怜问能否可以要求孩子由她们来抚养。 解答: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而其它监护资格的人就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故李女士有权要求甜甜由其抚养。 58、刘先生咨询,其有一辆出租车,大包给了王先生,约定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几天前王先生跑出租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刘先生和王先生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相关的规定,机动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交强险范围以外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9、吴先生咨询,其儿子前两天被车撞了,开车的人没有驾照,问能否可以向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解答:依据相关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故吴先生有权向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60、张先生咨询,其汽车租赁公司,几个月前给刘先生租了一辆车,租期是一个月,现如今租期早已经过了,刘先生至今没有将车辆归还,而且刘先生也联系不上,通过技术手段得知,现如今车辆在阿克苏市,问公司能否将车辆开回。 解答:如果车辆是登记在贵公司的名下,贵公司是有权取回的,取回是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61、叶先生咨询其一个月前一直在某油田服务公司上班,工作是为在井队提供服务,没有节假日、休息日,公司也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问我可以向公司主张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吗? 解答: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公司应当向叶先生支付300%的工资,每天具体数额为本人月工资除以21.75在乘以300%,休息日上班公司又没有安排补休的,公司应当向叶先生支付200%的工资,每天具体数额为本人月工资除以21.75在乘以,200%,主张加班工资是应当由劳动者来举证的,所以作为劳动者加班应当保留加班的相应证据比如考勤表、报销凭证等。此外公司没有和叶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叶先生支付双倍工资。 62、刘先生咨询,其在库尔勒市某政府机关上班,还有一年就退休了,想再周边农村买上一块宅基地,退休后过一番田园生活,问应当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解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故刘先生是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即使刘先生购买了宅基地,如日后发生争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故提醒刘先生对购买宅基地的问题一定要谨慎考虑。 63、秦先生咨询,其和妻子已经结婚3三年了,其妻子一直不想生育,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一个月前其妻子得知自己怀孕后,竟然背着秦先生把孩子打掉了,为此秦先生要起诉离婚,问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就私自把孩子打掉了进行赔偿 。 解答: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秦先生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64、李女士咨询称其与丈夫准备离婚,在此之前曾经与丈夫签订过一份离婚协议把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但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去办手续,现丈夫反悔了,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财产,问我是否有权仍按那份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解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李女士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故李女士是不能仍按那份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的1、吴先生咨询其妻子几天前在尉犁县给某地老板棉花地摘棉花的过程中,突然感到不适,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是心脏病突发,问我是否可以向老板要求赔偿。 解答:由于吴先生的妻子给老板摘棉花,属于劳务关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是针对劳动关系的,故吴先生是不能向老板要求赔偿的。 65、李女士咨询其与丈夫在几天前在给某地老板摘棉花,在乘坐老板雇的三轮车到棉花地的路上发生了翻车,造成我与丈夫受伤,而三轮车司机也没有赔偿能力问我能要求老板赔偿吗? 解答:李女士夫妇给老板摘棉花,属于劳务关系,发生事故是到棉花地的途中,而且三轮车也是老板雇的,故李女士夫妇是可以向老板要求赔偿的。 66、刘先生咨询,几天前其在某地老板摘棉花的过程中,与其他的拾花工发生争执,遭到殴打,刘先生被打后,肇事方就跑了,问其医疗费能否可以要求老板承担。 解答:刘先生给老板摘棉花,属于劳务关系,刘先生与其他拾花工发生争执,被殴打其性质本身与给老板提供劳务活动无关,故刘先生是不能要求老板承担医疗费的。 67、张女士咨询,其给某地老板棉花地摘棉花,双方约定的是为每公斤两块一的摘花费,但是张女士必须负责一直干到地里的棉花全部采收完毕,干了15天,现张女士因身体不适不能继续给从事采棉花工作,向老板提出,老板不同意,如果不干前期的摘花费就不给,问我能要回前期的摘花费吗? 解答:张女士给老板摘棉花,属于劳务关系,既然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故张女士有权有权获得前期的摘花费,但是鉴于棉花采收工作的前期容易后期困难的特殊性,双方约定每公斤两块一的摘花费是要求棉花全部采收完毕,故张女士可以参照当地当天采收的平均价格向老板主张摘花费。 68、吴女士咨询,其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一年前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让吴女士回家待岗,吴女士待岗至今企业既没有发生活费也没有给吴女士购买社保等费用,问吴女士是否可以向企业主张生活费和社保? 解答:依据由于吴女士和企业之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吴女士是可以向企业主张生活费和社保费用的。 69、李女士咨询五年前其与丈夫结婚,婚房是婚前丈夫付的首付,婚后取得的房产证,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大部分的按揭款是双方结婚后支付的,现李女士准备与丈夫离婚,问该婚房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解答:由于婚房是李女士丈夫婚前购买的而且房产证上也是丈夫的名字,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该房屋应当属于李女士丈夫的婚前财产,李女士可以向丈夫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该房屋现市值中增值部分。 70、某企业负责人咨询,五一期间单位没有放假,事后给加班的员工加倍补假,问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解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休息日加班,事后补假的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论是否补假,都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五一是法定节假日,故应当向用工支付加班工资。 71、王先生咨询,前几天他因为上班迟到被单位罚款200元,单位领导还声称如果这个月再迟到就要罚款500元,问单位是否有权对其随意罚款? 解答:单位对职工进行处罚,必须要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而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 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故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单位才能够对违反制度的职工进行处罚。 72、谢女士咨询,前几天其到某信用社取款时,不慎将包遗忘在了柜台,包里虽然没有现金但几张发票和一张8万元的欠条,于是谢女士就报了警,通过警方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得知包被一名姓王的男子拾得,谢女士找到男子索要,姓王的男子称包虽然是他捡到的,但是由于包里没有现金,已经被其仍掉了,谢女士最终没有将包及包内物品找回,谢女士问能否可以要求姓王男子赔偿。 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还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姓王的男子未将谢女士的包妥善保管,故谢女士是有权要求姓王男子要求赔偿的。 73、刘先生咨询,几天前库尔勒突下罕见暴雨,致使刘先生出租给王先生的货仓进水,货仓里的货物受损,问刘先生是否应当向王先生赔偿? 解答:由于天降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故如果刘先生在货仓进水中没有过错的话,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74、 某李女士咨询:上个月,我捡到了一只宠物狗,将它带回家精心照料,并努力寻找狗的主人。几天前,这只宠物狗把邻居秦某5岁的女儿咬伤了,秦某现在要求我承担其女儿的医疗等费用。此时,狗的主人王某也找到了,请问秦某女儿的损失是由王某赔偿还是由我赔偿? 解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我认为虽然李女士是好心照顾宠物狗,但因为她是目前狗的管理人,那么作为管理人理应承担咬伤王某女儿的责任,除非受害人有过错。 75、吴女士咨询几天前,吴女士在散步时被一条流浪狗咬伤,花去了600元的医药费,事后得知咬伤吴女士的流浪狗是程先生家的,程先生狗家已经走失了好几个月了,问吴女士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程先生赔偿? 解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吴女士的损失如果不是因为自己故意造成的,是可以要求程先生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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