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选择(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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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司法主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选择 【摘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当下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对公正和效率的价值选择中总是会偏颇一方,这样有损于司法的正义目的。但是公平和效率是统一的整体,为了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应当不断的使公平和效率趋于统一。但在现行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下,对纠纷的解决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主体;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审判活动中,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

2、理结果起着主导性作用。作为司法活动中主体的法官、检察官首先就有义务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法官和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活动。但是,在实践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常常不能平衡公正和效率,做不到两全其美。 (一)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忽视了司法效率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可以说,追求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司法公正是正义准则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是通过司法方式对人们的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权利和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各得其所。因此可以看出,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对纠纷进行裁决以维护当事人权利和利益。但是,过于强调

3、司法公正导致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对纠纷的解决往往只重视纠纷解决的结果是否是公平、正义的。同时却忽略了司法的效率价值。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案件的处理不注重效率,一味的追求结果的公正,反而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二)追求司法效率损害了司法公正 司法的另一个价值是效率,效率本身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根据经济学意义上效率的概念和内涵,界定了司法效率的内涵,即司法效率是在既定的司法资源下,对案件裁判数量的最大化。因此,就要求法官在案件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在既定的资源条件下,解决尽可能多的纠纷,对于单个案件要及时审理,及时裁判。但是,在我国当前司法行政化的体制之下,办案数量被考虑在法官的个人业

4、绩中,法官为了提高个人业绩,过分的重视司法的效率,加快办案时间,势必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出现瑕疵,损害司法公正的价值要求。正如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断(司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个途径都不能实现公平正义,那么权利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了。 二、两个意见对公正和效率的保障 为了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意见)。两个意见的目的

5、在于完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独立,其更深层的目的,也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两大价值的维护。 (一)对于司法公正的保障 徐显明教授指出,保证司法公正分为三个层次,即程序公平,实体公正和制度正义,制度正义是判断实体与程序的更高层的价值。倘若制度是不正义的,即便程序公正也不足以保证实体之公正。因此一套正义的、完善的制度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司法责任制度作为对法官、检察官权责统一规定的一项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确立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主要的原则来保障法官审判独立性。法官要对自己的案件终身负责,这样有利于提升法官的责

6、任感,让司法更加公正化。意见书中还指出,法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对案件处理结果负主要责任,裁判文书不需要层层审核签发,没有参加案件审理人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相比之前拖沓的审批制度,行政体制下各种压力,这种独立审理,独立裁判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势必会更加符合公正价值。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依托和根本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中,明确独立审判的原则,就为建立更加公正的司法提供了基础。 人们检察院司法责任意见要求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和法官终身责任制一样,检察官也要对自己自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有利

7、于检察官提高办案的质量,使案件更加公正、合理。 (二)对于司法效率的保障 中美法院司法效率简析一文中指出相对于美国的一位法官而言,我国法官判案效率太低,一是因为司法独立原则缺乏具体制度保证。美国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自己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无需再向其他法官甚至院长汇报审批案件。这样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就没有任何顾虑,只需要遵循事实和法律。而中国法官在审批制下,可能会有种种顾虑,这种顾虑造成了审理拖沓,从而降低了司法效率。二是因为司法机制运行的官僚化、行政化。美国法官制负责审理案件,定纷止争,而记录、立案、通知当事人、行政管理等工作是由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完成,这样法官就节省出大量的时间专注于案件

8、的审理,而中国由于职权规定不分明,司法行政化等因素,浪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审判效率。在员额制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两个意见书也针对这些问题作了一系列详实的规定。 首先,对于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意见中指出,院长、副院长、厅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不受其他因素干涉的法官在对案件的判决时便会更加坚定不移的做出自己的的判决,从而也会提高效率。 其次对于司法官僚化、行政化的问题,意见书中也明确指出,探索审判权也行政权相分离的制度,法官的主要职能就在于审判。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中明确了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法院中包括独任审判中的独任法

9、官,合议庭审判中承办法官、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法院中院长和庭长的职责和权限,检察院中包括检察长、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监察助理。可以说,这两个意见中,对所有和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的责任权限做了详细的划分,这么细致的规定,一方面做到权责分明,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每个人职责不同,分工明确,司法人员去除了行政化的干扰加大了效率,司法人员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范围内,处理更多的案件。 (三)两个意见对公正和效率的启示 两个意见都对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做了细致的规定,但背后的最终目标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真正能保证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公平与效率作为司法制度的两大价值,其追求的

10、目标也是最终实现社会正义。因此,两者其实并不冲突,我们对公平价值的追求,往往需要效率方面的考量,而追求效率价值,其实也是要实现公平。对任何一方的偏颇,不仅会损害另一方,最终也会损害自身的价值。 确立法官、检察官责任终身制,确保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和检察官独立办案权,使法官检察官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体现了公正的司法价值,但是同时,这种独立的审判和独立的办案的制度也是维护效率价值的体现,法官独立审理案件,不需要听取他人意见,也不需要审批程序,节省了法官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势必就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同样,明确司法人员的职责,每个位置上的司法人员都能有明确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

11、范围内活动。助理法官准备与案件相关的参考资料,审判长主持庭审工作,书记员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这样有条理的分工,一方面可以提高效率。成员之间不能相互推诿,导致出现事故而无人负责,大大降低了效率。另一方面,职权分明,责任就分明,每个人要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就不能有差错存在,这样就也体现了公平的价值。 三、当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选择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条件下出现了许多由于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不高导致的冤假错案,使司法公平和司法效率没能同时兼顾。究其原因,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和西方社会所奉行的“程序优先”的法律理念不同,我国自古历来的法律思想中忽视程序正义,人们往往只

12、只重视审判结果是否公平,也就是说最终的审判结果可以使当事人获得多少权益。在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当代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为了做出所谓“最公正的审判”往往会忽视司法效率,一再的拖延审判期限。在司法程序中对再审程序的滥用,拖延案件的生效。 法律本身是西方的一个概念,由于国情和制度的差异,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并且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对于司法需求的增大。司法中存在了一些列的问题。例如,严重的司法腐败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正性,当事人在司法救济中得不到自己应有的权利,从而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司法公正的价值遭到了怀疑。司法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有许多法官、检察官没有经过系

13、统的法学学习,不能深入的理解法律法规,没有程序观念,不能做出有理有据的判决,让当事人怀疑其公正性。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破坏,因此,司法的权威受到了质疑。 (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途径 笔者认为,在理想和完美的制度之下,在司法人员法律素养非常优秀的情况下,公正和效率价值两者并不冲突,司法人员追求司法的公正也即追求了司法的高效。同样,司法的高效也就体现了司法人员对司法公正的价值的追求。正如汽车的设计者在对汽车的速度与安全两方面考量时一样,对汽车速度的追求的同时也保障了汽车的安全,不偏废某一个方面。但是,当前我们正处于司法改革时期,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人员水平不高,决定了司法人员

14、在对待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时会走向极端。例如,一味的追求司法公正而不顾司法效率(其实这个结果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因此,我们要对司法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做出区分,确立公正优先或者价值有限的衡量尺度,才能尽可能的实现司法的目的。因此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我们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将提高司法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第一目标,而是应将确保司法公正摆在首位。 首先,由于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司法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保障人们的实体权利,维护人们实体利益。人民大众对于公正与不公正判断标准在于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是否维护了其应有的权益。从不断的申请再审,甚至审判后拒不执行,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其实

15、体权益,可以看出人民对于效率价值的重视远远小于公正价值。并且,由于司法是保证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终局性决定了必须重视司法的公正性。当司法做为人们救济权利的最后一个方式,如果连司法都不能保证公平价值的实现,那么,人民的权利将无处救济,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正如里德所言,如果在法庭上都得不到公正的话,那么世界上就再也没有别的地方可以得到公正了。因此,相对于效率来说,公正价就会值显的比较重要。 其次,司法活动收益的非经济性特征决定了司法高效受控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司法活动的收益不能量化,他涉及到社会正义、自由、秩序等多种价值目标。有学者指出:“在司法的成本投入中,经济成本占主要的成分,需要耗

16、费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司法耗费可以用经济指数来计量;而在司法的成本产出中,其收益主要是非经济性的,它获取的是社会秩序、司法正义和公民自由等伦理性收益,这些收益不宜用经济指数来度量。司法活动这种投入的经济性和产出的非经济性,或者说成本的可计量性与收益的不可计量性,是其有别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我们既然耗费了大量的经济成本,最后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唯有司法公正的程度较高,司法成本的投入才是物有所值。 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但是,追求司法的终极目标使我们对两种价值不能偏废,公正和效率的并举,作为审判

17、工作的的灵魂和生命,已被确立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当前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两个意见书对于实践中司法人员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对于公正和价值的问题也做出了有力的回答,因此,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要依照事实和法律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尽量使两者趋于统一。 参考文献: 1杨知文,司法公正与中国司法的价值追求基于理念和制度实践的一个梳理,沈阳大学师范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刘练军,司法效率的性质,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3肖建国,司法公正的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 作者简介: 焦海霞(1992-),河南叶县人,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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