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汇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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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00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汇集为了方便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汇集如下,仅供参考: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1、2007年度汇算清缴,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滞纳金从5月1日起计算。2、纳税人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距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力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

2、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延期或不予核准延期的决定。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4、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

3、申报和汇算清缴。5、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6、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应采用市局公布的年报软件申报(通过网上申报或大厅报盘导入税务系统),同时也应报送盖有企业公章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纸质报表。企业的书面填报数据全面完整地输入该申报软件,通过软件自动审核后方算企业申报成功。7、年报软件操作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1)使用该申报软件时,应先输入附表中的基础数据,再根据情况补充主表中的数据。(2)对填报说明中有勾辑关系的行次,软件基本上会实现自动生成功能,对此类行次(即有颜色的空格),纳税人不必再重复输入数据。(3)数据输入完整后,必须通过

4、系统的审核,数据才能导出并申报。(4)福利企业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时,企业取得的流转税减免收入应办理审批手续,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应填入主表27行“减免所得税额”、附表七43行“民政福利企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报主表21行“加计扣除额”。二、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2、饮食服务行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在税前扣除。3、经劳动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

5、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简称“两低于”)的条件下,其向雇员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经税务机关同意备案后,可在税前扣除。4、除上述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1)计税工资标准:2007年度按每人每月16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2)计税工资组成内容: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上款所指的津贴、补贴包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如:地区补贴、物价补贴、高空津贴、井下津贴、误餐补贴等均

6、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3)实行计税工资人员: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及返聘人员。5、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单独在税前扣除:(1)2007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3)对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7年度在每人6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7、。(4)发放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在税前扣除。6、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主要限制规定有:(1)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3)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

8、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4)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5)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6)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

9、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7)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A)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B)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C)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D)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8)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7、企业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1.5%的标准内税前列支

10、。技术创新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际上交统筹 “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按1%在税前扣除。8、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文体活动费可在计税工资的1%范围内按实扣除。9、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11、费按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额作为基数计算扣除。三、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1、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企业投资建筑的公路可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比照建筑物提取折旧。(5)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为2年。(6)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7)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12、2、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折旧年限。3、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统一确定为5%。4、企业对符合甬地税一2003278号和甬地税一200410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

13、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文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四、关于借款费用支出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7年在不高于年利率8%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按实扣除。2、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未交付使用前,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

14、,可在发生当期扣除。3、企业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4、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文件,其所属的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5、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上述第1点和第4点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

15、本。五、关于广告费的扣除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2、食品(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服装生产企业、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

16、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4、其他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5、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6、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六、关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规定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

17、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七、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2、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八、关于企业提取准备金的税务处理1、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

18、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3、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九、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2、采用备抵法核销坏帐的企业,税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允许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具体包括:(1)应收帐款。(2)其他应收款。(3)有确凿证据

19、证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后按规定计提)。(4)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和到期未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帐款后按规定计提)。十、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十一、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前扣除问题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

20、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十二、关于销售货物的佣金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支付给代理者或中介人的佣金可计入销售费用给予税前扣除。可扣除的佣金必须取得合法凭证,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以佣金名义支付给雇员的全部支出视为工资薪金。十三、关于跨年度租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企业一次收取跨年度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摊计算收入,承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摊销租赁费。十四、关于防伪税控设备扣除问题企业购置的防伪税控系统,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作为

21、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十五、关于建筑安装企业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不反映合同的实际完工进度,因此,按照预收款征收的营业税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相应的配比原则确定税金。十六、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问题企业(除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外)为其他独立企业提供的担保,因被担保方无力偿还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十七、关于少提、少摊、少列费用扣除问题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扣除。十八、关于行业会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市级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

22、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缴纳的会费,允许税前扣除。十九、关于住房补贴的扣除规定企业按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二十、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2、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3、下列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

23、中全额扣除:(1)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3)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4)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6)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7)向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8)向中华慈善总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9)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向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慈

24、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11)纳税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12)向第29届奥运会的有关捐赠和赞助。(13)根据财税200513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4)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

25、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5)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113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税人自愿无偿地向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包括教育基础设施;教育专用设备;教育科研资助;奖教、奖学基金;贫困学生就学资助金等)进行捐赠,并取得“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捐赠人应当与受赠人就捐赠款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

26、政府教育部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教育)转交给各级各类学校,但不得以教育行政部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教育)为受益对象。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教育)指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以发展教育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基金会、教育慈善组织、教育协会等社会团体。4、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所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

27、、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科普单位,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改字2003416号)的

28、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5、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的3%按实扣除。(1)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

29、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毒感染者

30、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的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公共活动。)(3)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

31、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根据甬地税一200778号、甬地税一2007121号、甬地税一2007200号文件确认,浙江千手慈善基金会、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浙江亚德客慈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通过该3家基金会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的3%按实扣除。6、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7、符合条件的捐赠应在捐赠发生的当年扣除,跨年底的捐赠不得扣除。8经市民政局批准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在甬基金会,均可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体按照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甬地税一2007187号)文件

32、执行。二十一、关于自产产品用非应税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的方法组成销售价格。二十二、各类保险金的扣除问题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规定比例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2、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为全体雇员

33、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基数一致。3、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4、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4%范围内按实税前扣除。二十三、商标使用费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商标使用费在符合税前的扣除确认原则的前提下可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二十四、关于企业销售折扣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

34、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二十五、关于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的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适当证明指的是原始发票尚未入帐的,应收回原始发票;无法收回原始发票的,应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二十六、企业接受捐赠的有关问题(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

35、机关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二十七、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有关规定 1、企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费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2、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3、企业技术开发

36、费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政策:(1)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得使加计扣除后的余额为负)。(2)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入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4、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对应每项技术开发项目分别列出技术开发费的

37、明细帐。5、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必须把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报告及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立项前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计算加计扣除。6、其他事项参照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地税一2006207号)进行。二十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文件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

38、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二十九、根据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24号)文件,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三十、根据甬地税一200721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三十一、房地产企业的有关政策,应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39、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一2006182号)文件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三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进行。 2007年12月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4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1、从2005年度汇算

40、清缴起,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滞纳金从5月1日起计算。2、纳税人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距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力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延期或不予核准延期的决定。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

41、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4、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5、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二、年度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审批事项的权限、受理期限及应注意的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审批:

42、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事项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需报市局审批的,应在次年的3月15日前上报市局。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单个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投资抵免项目,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需报市局审批的项目,应在当年的11月底前上报市局。3

4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300万元以上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报市局审批。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2月底前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需报市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3月15日前上报市局。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和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可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凭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某项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

44、,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企业提供足够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并以此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依据。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宁波大市范围内,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市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有一方在宁波大市范围外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省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5、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企业

45、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三、明确若干政策问题:1、计税工资:2005年度在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内按实扣除。2、2005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3、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5年度在每人每年600元

46、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4、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5年度在不高于年利率8%范围内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实扣除。5、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6、根据我市建筑施工行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从2006年1月起,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最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3%。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47、税200533号文件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文件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10、对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经营地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应按项目单独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纳税人应单独建帐建制,按项目归集计算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因经营需要由总机构统一支付的项目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按照费用性质和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费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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