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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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3.2

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

3、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二、减、免、退税政策1.2010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出口企业因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

4、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3.2010年3日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4.2010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

5、知(财税201026号)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全额出口退税政策。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财税2003245号、财税2004178号予以废止。5.2010年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2008年以来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6

6、.2010年3月22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规定: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7.2010年3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规定了具体的退税管理办法。8.2010年4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

8、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对财关税200955号的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一)自2010年4月15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自2010年4月26日起,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三)自201

9、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四)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9.2010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

10、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10.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部分钢材;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银粉;4.酒精、玉米淀粉;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1.2010年7月5日,国务院发文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规定: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

11、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2.2010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12、税及教育费附加。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13.2010年7月24日,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制定了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并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4.2010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

13、总局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73号)规定:对参加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台湾馆以及台北市无线宽带宽带无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馆、台北市迈向资源循环永续社会的城市典范馆等两个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15.2010年8月16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10347号)决定启动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的审批工作:符合署加发200539号规定的出口监管仓库,从本文印发之

14、日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本次未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暂时不实行入仓退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16.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17.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规定:(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

15、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18.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

16、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既享受以上述政策,也享受汶川灾后重建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但不得叠加使用。19.2010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明确: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免征增值税。20.2010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明确: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是指生产原料中蔗渣掺兑比例不低于70%的各类纸制品。21.2010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

17、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22.2010年12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规定:在“十二五”期间,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3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规

18、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退税物品目录详见附件),达到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的,按11%的退税率退增值税。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三、抵扣政策1.2010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

19、“缺联票”的,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二)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发票、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2010年8月9日,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8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

20、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允许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转出。3.2010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公布并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的第六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四、税收管理政策1.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规定: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主管研发机构退

21、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并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2.2010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规定:2010年6月底前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

22、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3.2010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65号)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要注意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及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是否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生过偷骗税的企业和欠增值税的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及短期内注销的企业、其他部门关注的企业等情况,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4.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自201

23、0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二)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五)

24、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税明电199360号)、国税函1998156号、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5.2010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规定:(一)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二)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

25、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同时升级,升级完成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版本由V4.36.30变为V4.38.00。6.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规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

26、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7.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国税函2010138号),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二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三是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五是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突显纳税人权力。8.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具体解释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年应税销售额、中经营期、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申报期、新开业纳税人、从业资格证明、实地查验的范围几个概念。同时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

27、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需明确告知的事项等。9.2010年4月7日,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规定:(一)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二)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期限为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

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10.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43号)通知: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中的异常复函进行了梳理,并将部分异常复函涉及的供货企业生成了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见附件)。出口企业从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尚未通过审核或虽已通过审核但尚未办理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发函调

29、查或实地核查等手段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核实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对已办理退税的,如核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11.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规定: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一是各地要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经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餐饮娱乐、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二是要整治一批重点区域。三是要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企业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

30、抵、退税)和财务报销。12.2010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71号)规定:出口企业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应立即转稽查部门处理;出口企业从特别关注信息所列“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内注销的增值税企业”以外的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要对出口企业货物起运地、购进货物的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等情况进行核查,查清出口企业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合理。需进一步核实的,要通过函调或实地核查核实其真实供货、生产能力及纳税等情况。13.2010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95号),决定从

31、2010年6月1日起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人工录入工作。14.2010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制定并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定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文件还具体规定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管理、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法律责任问题。15.2010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规定:(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扩展到所有

32、国家和地区。(二)、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三)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16.2010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规定:1、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3

33、、对属于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试点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4、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17.2010年7月28日,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10367号)制定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同时要求:对出口企业出口目录所列关注商品,且单笔出口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如果企业短期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较大的,单笔申报出口退税额可不受10万元限制),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18.201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715B版的通知(国税函2010

34、375号)要求: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19.2010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制定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同时废止。20.2010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91号)公布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发现的出口异常情况。同时规定:取消白

35、银退税和降低钨制品退税率后,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大量出口含银的海关商品码为8538900000电路零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及出口可以以钨为主要原材料高退税率的海关商品码85159000焊接零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审核工作力度。并规定了加大审核的具体工作要求。21.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5号)决定: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一升级为6.15版本。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免费领取升级光盘或者从网上下载升级软件。2010年1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受理报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升级。防伪税

36、控主机共享系统的升级工作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上门免费进行,不得借此次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者搭售设备。22.2010年11月29日,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明确,增值税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发1998156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增值税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有: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2137号)第二条至第八条;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232010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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