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地方税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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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税,明确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衡水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衡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武强县征管质量考核细化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县地税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

2、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象为:全县地税系统所有对外行使税收执法权的部门和在职国家地税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税务人员)非受税务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税务人员的执法情况将作为公务员考核及提拔任用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党组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时,法制机构应当向党组提供拟任人员的执法情况。第二章 追究责任

3、及追究形式第六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四个层次。第七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的经济惩戒,是指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追究形式。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经济惩戒的全年累计数额,以不超过上年本单位发放的全部岗位津贴和奖金总额为限。第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包括戒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戒勉谈话是指对执法过错责任比较轻微的人员,以正式谈话 方式指出错误、提出批评教育的追究形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对执法过错责任轻微的人员,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批评是指对执

4、法过错情节较重或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理的执法人员,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以公文“通报”的形式,点名指出错误、提出批评的追究形式。责令待岗是指执法过错责任严重或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脱离工作岗位,经过政治、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的追究形式。对待岗人员, 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取消执法资格是指对执法过错责任特别严重或受到离岗培训的公务员上岗后又受到较严重的经济或行政处理,明显不适合行政执法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当年不得提 拔任用;受到上述惩戒人员是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

5、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 第九条 行政处分指对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 过错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的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六种。受到警告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应具体按照年度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刑事处罚是指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本办法所附武强县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及追究方式目录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除武强县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及追究方式目

6、 录所列执法过错行为外,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人员有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作为而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追究。第十一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 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二)经批准发生的过错行为,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三)承办人员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员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

7、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与研究并支持或默认的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应提请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或需要上报审理决定, 而未提请或未上报发生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受到责令待岗或取消执法资格追究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造成且在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减

8、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二项或二项以上过错行为的;(二)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过错行为的;(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四)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税收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第三章 评议考核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来衡量执法质量并据以奖惩的方法。内部考核是指地税机关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 则、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岗位职责

9、、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岗位责任体系设置方案、衡水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准,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对。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各级地税机关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第十一七条 内部考核,县级局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接受省、市局的不定期抽查。上述考核与省、市局安排的执法大检查时间重叠时,可以将两项工作合并进行。第十八条 内部考核,由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牵头,组织人员实施。内部考核的重点由法制机构根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

10、实际情况、执法薄弱环节和工作重点,结合上级要求,与各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制订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对被评议考核机关和执法 人员奖惩的依据。对评议考核获得先进的机关或执法人员应予以 奖励;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对责任人按照本办法予以追究。第四章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二十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县局法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追究决定由人事、法制、财务等部门和局长办公会指定的人员分别实施。人事部门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办理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事项;法制部门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书

11、面检查的初审和通报批评事项;财务部门负责收缴过错责任人员的罚款;局长办公会指定的人员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戒勉谈话。 上述决定的落实结果,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5日内送本级法制机构归档。第二十一条 内部考核是发现执法过错线索的主渠道。除此以外,法制机构还应通过执法监察、审计决定、案件检查、重大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征管、稽查、税政、计会、监察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税收 执法过错线索,应及时提供给法制机构。第二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对在内部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应当场核实、取证,及时填制税收执法过错事实认定书,过错责任人应当在认定 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

12、,由考核或调查人员在认定书上注明。考核结束后,由法制机构汇总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内部考核以外途径发现的过错行为,由局领导责成法制 机构或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二)经研究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惩戒的,法制机构根据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上填写追究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有关部门或人员执行。(三)财务部门应于接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追究人员的罚款予以收缴,并向被追究人员开具法定收款收据。收缴的罚款应单独明细核算,专项用于对执法过错追究工作和执法先进

13、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四)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于接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入之日起15日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五)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重新调查。 (六)经调查过错行为不存在或不需要实施追究的,应予撤销,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七)执法过错构成违纪或犯罪嫌疑的,法制机构将税收执法过错事实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书和局长办公会的意见移交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级法制机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 于15日内作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 向上一级法制机构申请复

14、查,复查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前5日内向市局上报追究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法制机构应将追究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档案保存期一般为2年。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在社保费征收及其它代征项目征收各环节工作中发生的执法过错行为,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 日起实施。原武强县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武强县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行为及追究方式目录序号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方式经济惩戒行政处理1为提供登记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罚款5元戒勉谈话或责令作

15、出书面检查2未按规定给纳税人办理相应税务登记罚款5元3微机录入的税务登记内容不齐全或错误罚款5元4未在扣缴义务人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罚款5元5失踪纳税人公告期满,未做非正常户认定罚款5元6对到期的非正常户,未做注销处理罚款5元7不按规定传递纳税人的未按期换(验)证信息罚款5元8未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罚款10元9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和注销报验登记罚款5元5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罚款5元11未按规定对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管理罚款5元12未及时答复纳税人咨询的问题或答复问题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罚款5元13填开完税凭证未注明相应税款类型罚款5元14未按规定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16、罚款5元15未按规定发放发票领购簿罚款5元16代开发票未按规定登记有关事项罚款5元17未按规定进行发票鉴定罚款5元戒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8未按规定进行遗失发票的管理罚款5元19未按规定进行流失发票的管理罚款5元20企业街头发票的申请资料,未按规定审核、传递罚款5元21未按规定传递不按期缴销发票的信息罚款5元22未按时进行首次纳税辅导罚款5元23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纳税辅导罚款5元24纳税辅导记录内容填写错误罚款5元25未按规定发放、受理、审核、传递待批文书罚款5元26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书罚款5元27未按时向县级局报送应纳税额核定报告单罚款5元28未按规定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罚款5元

17、29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种核定罚款5元30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罚款10元31对申报违章行为,未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元32对限改届满仍不申报的,未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罚款5元33未按规定传递失踪纳税人信息罚款5元34对限缴未缴税款的纳税人,未采取强制措施罚款10元35未根据稽查建议书确定日常检查对象罚款5元36日常检查无税务检查底稿罚款5元37日常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没有制作税务稽查底稿罚款5元38日常检查的偷税案件,未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罚款10元戒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9未按规定确定稽查对象罚款5元40未按规定下达稽查计划罚款5元41稽查底稿未经被查对象签字、盖章罚款5元42未按规定制作

18、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罚款5元43未按规定时间将稽查案卷资料移交审理部门罚款5元44事实不清,没有回调查补证罚款5元45对稽查没有问题的,未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罚款5元46对已查结的税务违法案件,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罚款5元47重大税务案件应退回未退回补充调查罚款5元48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未按规定备案罚款5元49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罚款10元50未按规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罚款10元51不予处罚的,未制作相应文书罚款5元52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罚款10元53未按规定受理听证申请罚款10 元54未按规定送达执法文书罚款10元55未按县局规定的征管范围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罚款20元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予

19、以通报批评56未按规定公告失踪纳税人罚款10元57未按程序认定非正常户罚款10元58未按规定将非正常户恢复为正常户罚款10元59非正常户注销后,对流失证件未作失效公告罚款10元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60对违法行为处罚额度不当罚款10元61申报资料审核不认真导致税款征收错误罚款10元62对验(换)证审核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处理罚款10元63延期申报的,未按规定验收预缴税款罚款10元64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罚款10元65未按时通知有关部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罚款10元66未按规定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清结手续罚款10元67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款15元68未按规定发放、保管发票罚款15元69对违章

20、使用发票的,未责令限期改正或应罚款罚罚款10元70违反“交旧购新”规定供应发票罚款10元71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发票担保罚款10元72未按规定办理纳税担保人手续罚款10元73未按规定收取发票保证金罚款15元74未按规定停止、恢复供应发票罚款10元75不符合条件代开发票罚款20元76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封存、启用手续罚款10元77未按规定办理发票缴销罚款10元78未按规定办理收缴发票罚款10元79未按规定确定领购发票方式罚款10元80未按规定进行委托代征认定的管理罚款10元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81未及时调整应纳税额罚款10元82未实地调查或参照同类典型户,核定新办户应纳税额罚款10元83

21、未按规定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罚款10元84对查出的漏管户,未按规定处理罚款10元85未按规定审核非正常欠税罚款10元86对不按期报送财会制度备案报告书、不按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规定处理罚款10元87未按规定处理逾期换(验)证的纳税人罚款10元88没把不按规定缴销发票的纳税人清册传递给管理部门罚款10元89未按规定在税收征管应用系统中录入正确的信息罚款10元90未按规定进行居民身份认定罚款10元91未按规定进行售付汇完税凭证管理罚款10元92未按规定进行涉外税务审计罚款10元93统一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错误罚款15元94典型户调查未达到规定比例罚款10元95典型户调查情况未上报县局审批罚款10元96核

22、定定额结果未公开罚款10元97未按规定时间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罚款15元98当期欠税,未按规定发限缴通知书罚款10元99未按规定奖励举报人罚款10元100应立案的案件没有立案罚款15元101对非管辖范围案件未及时转办罚款10元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102未按规定办理案件协查罚款10元103未按期退还调取检查的账簿资料罚款10元104未按规定提请税收保全(强制),导致税款流失罚款20 元105较大或重大案件未移交相应部门审理罚款15元106重大税务案件,未按期审理完结罚款10元107未完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任务或审理结果错误罚款10元108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罚款10元109未按

23、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应诉罚款10元110未按规定进行税务行政赔偿罚款10元111未按规定审核、审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罚款10元112未按规定审核、审批技术开发费罚款10元113未按规定审核、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罚款10元114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坏账损失和财产损失罚款10元115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包干购销费用罚款10元116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纳税人弥补亏损罚款10元117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罚款10元118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其他税前扣除项目罚款10元119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确认关停、空壳企业罚款10元120未按规定审核、审批核销死欠罚款10元121未按规定审批发票鉴定结果

24、证明书罚款10元122缴销票款,发现税种、级次有误未按规定更正罚款10元123未按规定程序对票证损失进行处理罚款10元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124发生票证损失,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赔偿罚款10元125发生税款损失,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赔偿罚款15 元126未按规定处理入库税金差错罚款10元127未按规定收取、退付发票保证金罚款10元128应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而错用简易处罚程序罚款10元129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罚款10元110未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罚款10元131应回避未回避罚款10元132未按规定履行代位权、撤销权、优先权罚款10元133未按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罚款10元134未按

25、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罚款10元135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罚款10元136为不符合条件的业户办理停业登记罚款15元通报批评或责令待岗137办理停业未封存税务登记证件罚款15元138办理注销登记,未收回登记证件罚款15元139未按法律法规和税务文书要求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罚款15元140未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征收税款罚款15元141向被停供发票纳税人供应发票罚款15元142批准不具备资格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罚款20元143超征管范围、经营范围供应发票罚款20元144违规审核、审批减免税罚款20元145违规审核、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罚款20元通报批评或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146违规审核、审批退税罚款20元14

26、7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罚款20元148未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对纳税人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罚款15元149未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调账检查事项罚款15元150案件审理结论错误罚款15元151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罚款15元152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程序错误罚款15元153应处罚未处罚罚款15元154未按规定办理阻止出境事项罚款15元155对涉税犯罪案件未按规定移交罚款15元156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结论错误罚款20元157未按规定的限期限额缴销票款罚款15元158填开税收缴款书后,未按时将现金税款缴入国库并上解销号罚款15元159税务所越权处罚罚款20元160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罚

27、款20元161未按规定结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罚款15元162征收零散税款未开具完税证罚款20元163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罚款20元164未按规定及时上解税款(现金)罚款20元165征收零散税款未按规定结报票款罚款20元166设立税款过渡账户罚款20元167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罚款20元168空转虚收税款罚款20元取消执法资格169因执法过错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罚款20元170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改正罚款20元171未按照规定办理划入、划出登记罚款5元戒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72未按照规定给纳税人办理验、换证罚款5元173未按照规定给缴费人办理社保费登记罚款5元174

28、未按照规定申报稽核罚款5元175未按照规定管理纳税申报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罚款5元176税收票证领、用、存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元177漏管“双定户”罚款60元178漏管查账征收或按率征收的纳税户罚款120元179应纳入正常税务管理而列入虚拟户管理的“双定户”罚款60元戒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80应纳入正常税务管理而列入虚拟户管理的查账征收或按率征收户罚款120元181“双定户”纳税人假报停业,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罚款60元182查账征收或按率征收纳税人假报停业,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罚款120元183“双定户”实纳税额占应纳税额不足80%的罚款60元184“双定户”实纳税额占应纳税额不足70%的罚款120元185“双定户”实纳税额占应纳税额不足60%的罚款180元186“双定户”实纳税额占应纳税额不足110%的罚款240元187查账征收或按率征收户实纳税额占应纳税额不足90%的罚款240元188征收人员对应纳入正常税务管理的“双定户”征收税款时,在虚拟户中开具完税凭证的,罚款60元189征收人员对应纳入正常税务管理的查账征收或按率征收户,征收税款时,在虚拟户中开具完税凭证的,罚款120元备注:表中罚款金额为税务人员对任何一纳税户发生一次过错行为所给予的处罚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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