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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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 目的 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及利用档案。 2 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财务档案管理。 3 定义 3.1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3.1.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3.1.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1.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3.1.4 电子类:会计电算化账套数

2、据、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电子文档。 3.1.5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4 职责 4.1 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2 各分、子公司、办事处财务科负责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本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5 内容 5.1 会计档案整理保管 5.1.1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3、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2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待公司统一安排,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1.3 移交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5.1.4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1.5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

4、制度。 5.1.6 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5.1.7 电子类文档的备份应建立可移动硬盘或光盘备份,没条件的单位应上报财务部备份,备份数据每四年转录一次。财务软件数据的备份参照会计电算化制度规定执行。 5.1.8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5.2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5.2.1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5年、25年两类。 5.2.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5.2.3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

5、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5.2.4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5.2.5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5.3 会计档案销毁 5.3.1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5.3.1.1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 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

6、清册上签署意见。 5.3.1.2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5.3.1.3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3.1.4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5.3.1.5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5.4 会计档案交接 5.4.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

7、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4.2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5.4.3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5.4.4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 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5.4.5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移交财务部或公司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相关文件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 相关记录 档案文件查(借)阅登记表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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