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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财金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金202223号 各国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气。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旧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积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
2、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看法(国发2022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干脆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供应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供应担保或担当偿债责任。不得供应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国有金融企业向参加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供应融资,应根据“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意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3、若发觉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供应融资。 三、国有金融企业参加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实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供应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支配,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担当偿债责任。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支配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供应融资。 四、国有金
4、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支配,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支配或实行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安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安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安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加地方建设项目,应根据“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驾驭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别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供应兜底支配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担当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供应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