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t09-19[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消费税检查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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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消费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等四个方面介绍相关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一般规定1.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二)特别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

2、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财税199495号第3条)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委托方收回时缴纳税款(国税发1994130号)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一) 常见涉税问题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却未申报纳税。2.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主要检查方法1.界定纳税人的身份,查清纳税人是否属漏征漏管户。稽查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可通过调查、举报、传媒、广告等途经取得)和征管数据。通过对“经营范围”中有消费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名称”中有消费税税目关键字的纳税人进行索引,然后逐一查询其税种登记信息和申

3、报征收信息,特别关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户。2.对照现行政策,看被查对象有无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则应让其提供扣缴义务登记手续,以界定其身份。3.履行扣缴义务的检查。查阅委托加工合同,结合受托加工账目,核实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外)在交货时是否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例4-1-1某小型饰品零售店打出广告,称其经营的银饰成色足、款式新颖。稽查人员通过查看其征管数据,发现该饰品店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经营者,没有办理消费税的税种登记。稽查人员遂下户核实,该饰品店老板辩称其经营的银饰为镀银首饰,不须

4、申报缴纳消费税。通过检查饰品店的进货凭据以及向饰品供货方进行协查取证,稽查人员查实了该饰品店实际销售金银首饰,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事实。根据财税199495号第3条规定,从事金银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第二节 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一般规定1.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2.各税目具体规定(税率见附录)。(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卷烟卷烟是指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

5、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财税200191号)雪茄烟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国税发1993153)烟丝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国

6、税发1993153)(2)酒及酒精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啤酒。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

7、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

8、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国税发1993153号)(3)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

9、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财税200633号附件)(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国税发1993153号)金银珠宝首饰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是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国税发1993153号)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财税19949

10、5号)珠宝玉石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揽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钻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国税发1993153号)(5)鞭炮、焰火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而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烟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

11、、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国税发1993153号)(6)成品油本税目下设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七个子目。(财税200633号)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国税发2005133号)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

12、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国税发2005133号)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国税函20061183号)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财税200633号附件)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财税2006125号)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

13、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财税200633号附件)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财税2006125号)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附件)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

14、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财税2006125号)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财税200633号附件)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财税2006125号)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财税2006125号)(7)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

15、,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8)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财税200633号)(9)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

16、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财税200633号)(10)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财税200633号)(11)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财税2006125号)本税目征

17、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财税200633号)(12)小汽车自2006年4月1日起,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

18、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附件)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

19、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税函2006772号)(13)摩托车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国税发1993153号)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1.气缸容量在2

20、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财税200633号)(14)汽车轮胎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税目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国税函1994303号)

2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二)特殊规定1. 卷烟类产品(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

22、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6)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1条)2. 酒及酒精(1)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国税发1993153号)(2)佐料产品仍属于黄酒类产品。(国税函200517号) (3)啤酒源、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国税函发1997306号)(4)果啤,属于啤酒,应按啤酒征收。(国税函2005333号)(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国税发199784号)(6)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

23、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国税发200666号)葡萄采取破碎、压榨、发酵工艺制成的酒适用“其他酒”税目税率;采取蒸馏工艺,则适用“白酒”税目税率。(国税发200666号)(7)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

24、收消费税。(国税发199784号)(8)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国税函2003382号)(9)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25、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国税发1993156号)3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国税函发1997306号)4金刚石又称钻石,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税函发1997306号)5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财税2006125号)6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

26、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财税2001153号)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49号)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一) 一般税目税率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1)兼营非应税消费品,采取混淆产品性能、类别、名称,隐瞒、虚报销售价格等手段,故意混淆应税与非应税的界限。(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从低适用税率。(3)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者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从低适用税率。(4)对税目税率发生变化的应税消费品从低适用税率。2主要检查方法(1)重点检查应税与非

27、税消费品的划分是否正确,检查要点见表表4-2-1。兼营非应税消费品检查要点一览表表4-2-1 重点审查对象审查标准1高档手表与普通手表每只的不含税售价是否在1万元以上。2游艇与其他艇船艇的长度、是否为机动艇、是否用于牟利等。3木制一次性筷子与一般筷子材质、是否属一次性使用。4实木地板与其他装饰板材5酒与饮料原料、工艺、酒精含量等。6高档化妆品与普通护肤护发品性能、类别、用途、档次。7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与一般饰品材质、用途8小汽车与其他汽车是否有轨道承载、座位数、用途。(2)对照检查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检查时,要注意审查销售发票、发货凭据等原始单据;必要时,应深入车

28、间、仓库、技术、销售部门,了解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原料、结构、性能、用途及售价等,看有无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目,是否正确划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是否正确计算应纳消费税。(3)检查“库存商品”、 “自制半成品”、“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物”等账户,重点看其有无可供销售的成套应税消费品。如有,进一步查阅“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核实其有无将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或者从低适用税率的情形。(4)审查税目税率发生过变动的应税消费品,看被查对象是否在政策变动的时间临界点

29、及时调整了核算对象或核算办法。(二)卷烟产品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1)混淆卷烟的品种、牌号、价格,从低适用比例税率。(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的卷烟,从低适用比例税率。(3)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残次品卷烟、成套礼品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从低适用比例税率。2.主要检查方法(1)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掌握其生产销售卷烟的品种、牌号、价格,准确划分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2)检查“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看其是否有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残次品卷烟等,应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明细账进行核对,看有无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卷烟,是否按同牌号卷烟计税,没有同牌号卷烟的,是否适用了45的比例税率;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是否适用了45的比例税率;残次品卷烟,是否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三)酒及酒精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1)混淆原料,从低适用税目税率。(2)混淆发酵或蒸馏工艺,从低适用税目税率。(3)故意压低啤酒的出厂价格,从低确定单位税额。2主要检查方法(1)了解被查对象生产工艺、生产流程,掌握其生产销售酒及酒精的品种,准确划分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检查“原材料”、“库存商品”、“ 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以

31、及仓库“发料单”、“领料单”等单据,核实用外购酒或酒精生产的白酒,是否按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原料无法确定的,或者以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或者用两种以上白酒勾兑生产的白酒,是否从高适用了税率。如将用青稞等酿造的白酒混淆为用稗子酿造的白酒,按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申报纳税,从而从低适用了比例税率。(2)混淆工艺的检查。如葡萄采取破碎、压榨、发酵工艺制成的酒应适用“其他酒”税目税率;采取蒸馏工艺,则应适用“白酒”税目税率。再如佐料产品虽然没有使用“黄酒”这一称谓,但从其原料和工艺来看仍属于黄酒类产品,按照国税函200517号的规定,应予征收消费税。(3)故意压低啤酒出厂价格的检查。检查“主营业务收入

32、”、“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核对销售发票、销售单据等原始凭据,看其生产销售的啤酒,是否按国税函2002166号规定的销售价格,确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四)成品油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混用非消费税货物名称,销售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2主要检查方法(1)了解从事成品油生产的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各类产品的基本信息,对照技术监督局的质检报告(按照现行政策,企业生产的每一批成品油都应取得技术监督局的质检报告,否则不予出售。),重点查看其适用税目税额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其有无以化工原料(如轻烃等)的名义销售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情况。(2)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稽查部门

33、应重点检查被查对象开具的除汽油、柴油外的所有油品销售发票,看其有无以非消费税货物名称销售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添加剂的情况。检查的侧重点在于产品的化学构成,而不应仅仅关注产品的名称。根据产品的化学构成,结合技术监督局的质检报告,看其是否符合成品油的税目定义,是否属于成品油的征税范围。(3)非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稽查部门,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协查生产企业开具的除汽油、柴油外的异常油品销售发票。第三节 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纳税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34、,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实施细则第7条)6.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委托方交货时纳税。(财税199495号)7.金银首饰消

35、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财税199495号)8.2002年1月1日起,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财税2001176号)9.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财税200386号第7条规定)10.委托个体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委托方可暂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国税发19

36、94130号)11.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财税200633号第6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37、,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财税199495号)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1)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不包

38、括金银首饰),未申报纳税。(2)非税务定义下的受托加工(消费税实施细则第7条第1款)未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2.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看其是否有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应税行为。(2)检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看其是否有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3)审查购销合同,了解购销双方有关货物流、资金流以及收款依据的约定,检查存货明细账、仓库实物账、货币资金类账户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相关发运货物单据,并与销售发票、收入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明细账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已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及时申报缴纳消费税。(4)检查那些不生产最终应税

39、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企业时,重点看其生产经营过程是否有自产自制应税消费品又连续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如饮食企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按照国税发199784号的规定,也属于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1. 常见涉税问题(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用途的,未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2)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未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3)纳税人将自产石脑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未按规定建立移送使

40、用台账,或未于移送使用环节申报纳税。2. 主要检查方法(1)熟悉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生产工艺流程,看其是否有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应税行为。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有无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半成品、中间产品。(2)检查“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账户的对应账户,看其有无将其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情形。检查中,可结合仓库实物账以及发货、发料凭据,购销发票的品种、数量,根据其生产工艺,判断应税消费品的发出去向、用途和领用部门。审查其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相关办公会议纪要,了解管理层是否作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纪要,并对照“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核查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半成品、中间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41、,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1)委托方常见涉税问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应纳消费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委托方也未主动申报纳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将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混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而不申报纳税。隐匿或部分隐匿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以委托加工的部分应税消费品抵偿加工费,少申报缴纳消费税。(2)受托方常见涉税问题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未在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未将受托代销收入申报纳税。接受除消费者个人外的单位委托加工金

42、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时,故意将委托方变为消费者个人,仅就加工费缴纳消费税,从中少缴消费税。委托方与受托方串通,采取货物收发、加工,款项收付均不作账务处理,偷逃消费税。2.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看其中是否有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审查委托加工合同、存货明细账、材料出(入)库凭据,备查簿、收(付)款凭据等,核查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2)审查(或外调)其往来单位,看其有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核实委托加工数量与其收回数量是否匹配;若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核实其销售数量与委托加工的收回数量是否匹配。(3)审查委托方存货明细账、受托

43、方收入明细账以及双方的往来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核查是否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否及时解缴税款。(4)核对仓库实物账、发(收)货发(收)料凭据及存货明细账,审查核对货币资金类账户明细账及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存在双方串通,货物、资金账外循环偷逃消费税的情况。(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检查1. 常见涉税问题(1)进口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在报关进口时,未足额申报消费税。(2)进口金银首饰(除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外),在零售环节未申报纳税或未足额申报纳税。2. 主要检查方法(1)审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看其是否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税行为。(2)检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委托加

44、工物资”等账户,看其中是否有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货物。(3)对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除金银首饰外,均应核查其进口环节的完税证明及其货款支付、往来情况。(五)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1)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包括受托代销)、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未申报纳税。(2)生产、进口的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未足额缴纳消费税。2.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看其中是否有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2)审查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了解购销双方、委托加工的双方有关货物流、资金流以及收款依据的约定,检查存货明细账、仓库实物账、货币资金类账户明

45、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相关发运货物单据,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单据,并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明细账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已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消费税。(3)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检查。对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检查,除了上述检查内容外,还应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对金银首饰批发单位检查时,应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第3条的规定,第一、检查其批发资质,看其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批文。第二、检查其购货对象的两证留存资料,看前来批发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是否同时持有两证,一是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二是金银

46、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凡是与持有两证经营单位的批发业务,不征收消费税,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对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单位检查时,应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第3条的规定,第一、检查其加工资质,看其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批文。第二、检查其加工对象的两证留存资料,看前来加工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是否同时持有两证,一是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二是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凡是与持有两证经营单位的加工业务,不征收消费税,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对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检查时,应特别关注其生产、加工、批发业务,是否

47、与零售业务分别核算,凡是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4)检查进口铂金首饰有无对应的进口消费税完税凭证,并核实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1. 常见涉税问题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消费税。2. 主要检查方法调取收集仓库保管人员的“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等单据,结合仓库保管员的货物出库单存根联的开具情况,调阅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所附的发货证明、收货证明,查清发出商品的时间;根据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确定其收款依据,与“产品销售明细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相对照,以此判断入账时间是否正确,确定有无存在不及时结转销售而少计销售的问题。(1)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的。结合订货合同,如合同注明直接收款方式,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与货物出库单进行核对,查明当月应实现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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