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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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五条: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行业标准、钢结构验收标准,质量等级为合格。 2、质量不合格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延长。 3、乙方须建全质量检查制度,做好自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六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乙方必须文明施工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条例。若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损失和施工人员或第三者人生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产生的费用。第七条:甲、乙双方义务1、甲方责任:(1)负责现场协调配合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2)按合同规定,甲方工程审计及时支付工程款。2、乙方责任:(1)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及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规定的工程内容。(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达到国颁验收标准,如有违反,工程师有权提出停工或责任乙方返工。工程质量、工期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执行整改、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人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3)乙方在施工中须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到甲方制定的地点,保持现场文明清洁。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第八条:工程验收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甲方验收。2、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验收。如没达到合格要求或场地未整理清洁,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再组织验收。第九条:保修期和最后结算本工程以诚信为本,在保修期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乙方认真履行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保证保修的质量,若乙方不予以配合,甲方有权请他人代为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年月日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以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达成共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镇原县嘉阳大厦 2、工程地点: 镇原县嘉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医院) 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甲方将本工程招商部承包给乙方 4、建筑规模: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 5、 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 施工准备 3、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等由甲方提供。 第三条双方主要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现场条件(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全部到位),协调现场情况,为乙方正常施工创造条件。 (2)甲方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及安全生产。 (3)安排指定现场的施工人员的生活区位置。 (4)统一审核工程预决算和竣工结算。 2、乙方的责任 (1)确保本协议规定的质量、安全、工期按期完成。 (2)进场前七天内,向甲方呈报项目部组织人员名单。 (3)进场后七天内,编制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4)及时向甲方报送工程计划、统计、技术、质量、安全等有关资料,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 (5)工程所需钢结构构件和部件制作,由乙方制作提供,油漆及其他配件均由乙方负责供应。 (6)安装所需设备,包括吊机生产车等由乙方解决。 (7)如安装中途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停工整顿、直到达到合格要求为准,由此造成的全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能及时返工整改,甲方有权指出乙方出场、停止安装,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3、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再通知承包方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设计方或发包方。设计方或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第五条工程质量 1、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按照《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由乙方负责;达到合格等级,不奖不罚。 3、在施工中,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及有关质量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处理。 4、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乙方无偿进行维修。 5、乙方所承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法律法规、施工规范、标准及地方文件进行施工和管理,如工程在检查验收中经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施工过程中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或监理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返工处理,情节严重的进行罚款处理,如乙方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施工中,为确保工期、质量、安全,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机械,对危及生产安全的机械一律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8、在施工中及施工现场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发包方不得强制承包方违反安全施工规范进行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为保证安装现场作业的安全,下列情况禁止进行安装作业,相应工期应当顺延到下列情况消除: 1、安装现场风速达五级以上的,禁止吊装作业; 2、安装现场下雨的,禁止爬高和电焊作业。 三、发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四、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违反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五、发包方认为必要的处所其应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六、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文明、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必须满足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2、文明施工要求按建筑工地所在地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执行。 3、施工期间必须注意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遵守劳动用工条例,工地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双方同意按照 进行结算。 第八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1、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乙方人员进场,乙方向甲方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万元。 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开工时间内,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未能按时开工,工期可以顺延,在甲方具备工程开工条件时,本工程协议继续有效。 3、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施工至退还履约保证金%,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付款方式 1、乙方垫资施工至后,经甲方核实确认工程量价款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 2、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指派有资质的专职工程核算人员积极配合审计结算。结算时间为2个月。工程结算审计2个月内完成。竣工资料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到工程决算款的%;备案完成后付到工程决算款%。 4、余留工程款的%为保修款,按双方保修协议支付,直至结清全部工程价款。 第八条材料 1、工程中所需材料及装饰方面的材料必须先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附合格证、实验报告,经监理和甲方按工程管理条例要求认可签字盖章后方能用于工程中。 第九条付款违约条款 1、甲方不按合同书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工期相应顺延。 2、工程完工后,甲方不按合同书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依法解决。 第十条质量保修 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不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安排他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之处有乙方补足。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协议后效后,某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单方终止协议、或单方原因造成对方终止协议的,应承担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约定的竣工日期如期完工,逾期交工的,乙方向甲方交纳元/每天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天甲方向乙方奖金元。 3、乙方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逾期提交乙方向甲方交纳元/每天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天甲方向乙方奖金元。 第十二条其他 1、在开工前双方签定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2、乙方负责按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3、此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为合同的内容,均纳入合同管理中。本协议条款与大合同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4、本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款付清后自行作废。 6、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协商无果至当地仲裁委员会或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三、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检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发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一、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三、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该按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四、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五、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六、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可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七、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 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钢构工程验收 一、基础地脚螺栓工程由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方进场施工前交由承包方复验。复验发现不符要求的,发包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备进场施工要求。 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发包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钢结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完工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14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按《建筑法》规定,工程未经竣工或验收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提及的工程竣工及验收均指钢结构施工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预付款(或定金),计人民币 元。 2、施工图会审确定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备料款,计人民币 元。 3、钢结构主构件进场后 三 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4、屋面材料开始进场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5、钢结构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6、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计人民币 元。 7、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9、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方催告后7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待发包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的,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赔偿一切损失。 10、其它约定: 二、结算 1、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出具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发包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由发包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6、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材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该部分的款项的税金由承包方在其住所地纳税,并由承包方按合同的规定开具相关货物销售发票。 2、本工程安装部分款项为建筑业劳务价款,由承包方在安装工程所在地交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发票。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 (注:如不同意分包,则删除本条。) 一、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分包。 二、承包方确定的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三、分包工程的范围为 。 四、分包工程款由承包方与分包方结算支付。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对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以保证本合同的执行。 六、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按分包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七、分包合同由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交发包方一份备案。 (或:分包合同由承包方、发包方、分包方三方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一、奖励 1、工程经验收获 奖时,发包方一次性奖励承包方 万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发包方奖励承包方 元。 二、承包方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承包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发包方的违约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发包人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 3、由承包方设计时,因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时,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人转委托他人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设计人承担设计责任。 4、承包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受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偿付违约金。 5、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返工、停工及窝工的,按承包方参加项目所有工作人员每人每天 元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合同担保 1、为了保障全面履行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可以提供担保。 2、发包方选择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承包方提供担保: 2.1向承包方交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 2.2由第三人向承包方提供信用担保; 2.3发包方向银行申请以承包方为收款人的 个月的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承包人,作为履约担保。 3、承包方选择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发包方提供担保: 3.1向发包方交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 3.2由第三人向发包方提供信用担保; 4、如提供第三人信用担保的,担保合同另行订立。 二、纠纷处理 双方愿意以如下方式解决纠纷( )(以下两项只能选取其中一项,否则仲裁条款无效) 1、向 (A杭州仲裁委员会;B上海仲裁委员会;C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选取其中一项,多选无效)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纠纷产生所需的律师费用,按争议额的10%由败诉方承担,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人民币。 三、合同的组成及优先秩序为: 1、合同文件组成 1.1本合同; 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3合同施工图纸; 1.4报价单; 1.5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单、确认单、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1.6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本合同结构排序依次为:条、款、项、目。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九目内容:“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其“三”为款,“3”为项,“3.2”为目。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或乙方若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时间为本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文本发包方执 份,承包方执 份。 二、本合同附件共 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上盖章后生效。其中: 附件1 附件2 附件n 三、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四、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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