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规划项目分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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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A1 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 注 1 GJ1 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2 GD1 定期检验 3 GJ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4 GD2 定期检验 5 GJ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6 GD3 定期检验 7 GJ4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8 GD4 定期检验 9 RJ1 压力 容器 超高压容器 监督检验 10 RD1 定期检验 11 RJ2 球形储罐 监督检验 12 RD2 定期检验 13 RJ3 第三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4 RD3 定期检验 15 RJ4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6 RD4 定期检验 17 RJ5 氧舱 监督检验 18 RD5 定期检验 19 RD6 铁路罐车 定期检验 20 RD7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1 RD8 长管拖车、集装管束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2 RJ9 储气井式高压容器 监督检验 23 RD9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 注 24 DJ1 压力 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25 DD1 定期检验 26 DJ2 公用管道 督检验监 27 DD2 定期检验 28 DJ3 工业管道 监督检验 29 DD3 定期检验 30 DJ4 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31 KJ1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32 JD1 锅炉 介质 发电锅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33 JD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45MPa锅炉的介质(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4 PD1 气瓶 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 35 PD2 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6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定期检验 37 PD4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 38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含防爆电梯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含防爆起重机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45 QD1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 注 46 QJ2 起重 机械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47 QD2 定期检验 48 QJ3 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49 QD3 定期检验 50 QJ4 门座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51 QD4 定期检验 52 QJ5 升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53 QD5 定期检验 54 QJ6 缆索起重机 监督检验 55 QD6 定期检验 56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监督检验 含防爆起重设备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57 QD7 定期检验 58 QJ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监督检验 59 QD8 定期检验 60 NJ1 场(厂)内机动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 含防爆机动车辆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61 ND1 定期检验 62 YJ1 游乐 设施 A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63 YD1 定期检验 64 YJ2 B、C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65 YD2 定期检验 66 SJ1 客运 索道 各类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7 SD1 定期检验 68 SJ2 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9 SD2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 注 70 RBI 基于风险的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限定范围 71 FFS 合于使用评价 定期检验 注明限定范围 注:备注栏要求注明品种的,核准时不加注明时为该项目的全部品种;其他情况应当使用“含”或者“限”予以注明。 A2 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1 RT 射线照相检测 2 UT 超声波检测 3 MT 磁粉检测 4 PT 液体渗透检测 5 ET 涡流检测 6 AE 声发射检测 A3 理化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1 CF 成份分析 注明品种 2 LX 力学性能 注明品种 3 JX 金相 注明品种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B1 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B1.1 拥有设备数量 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至少应当达到表B-1的规定,并应得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行检验责任范围的确认。 表B-1 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设备名称 最低数量 备 注 锅炉 500台 申请人法人登记所在地所拥有的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使用登记的设备数量 压力容器 1000台 压力管道 500km 起重机械 1000台 场(厂)内机动车辆 500辆 B1.2 建制 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B1.3 责任 申请人应当提供如下书面保证与承诺: (1)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 (3)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能够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B1.4 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B1.5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2。 B1.6 仪器装备 具体要求见表B-2。 B1.7 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每名检验检测人员应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软件原则上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向安全监察数据库时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要求;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B1.8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1.9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2 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B2.2 法人资格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得到省级质监部门委托的单位; (2)若干个检验机构重组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新机构,应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对全部分支机构实行人员、经费、编制、业务、机构、资产统一管理。所有检验人员的个人检验资质证书应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人员证书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检验报告并承担法律责任)。 B2.2 责任和禁止行为 (1)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2)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3)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4)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B2.3 规模 (1)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符合特定条件的乙类机构(条件见附件5,以下简称“乙类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B2.4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2。 B2.5 仪器装备 具体要求见表B-2。 B2.6 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每人应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软件原则上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向安全监察数据库时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要求;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B2.7 法规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 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B2.8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2.9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2.10 赔付能力 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表B-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G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锅炉检验师6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见本表注(1),下同)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γ射线机※; (4)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5)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6)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至少含C、S、P的16元素); (7)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8)台式金相显微镜; (9)全站仪; (10)应力测定仪※; (11)垢样分析设备※; (12)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 GD1 GJ2 (1)锅炉检验师6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GD2 GJ3 (1)锅炉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1)锅炉检验师2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材料、焊接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视频内窥镜;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8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经纬仪; (7)水准仪; (8)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 GD3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GJ4 (1)锅炉检验师2名; (2)锅炉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1名 (1)锅炉检验师1名; (2)锅炉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或者超声波、磁粉或者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备 GD4 R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3)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至少含C、S、P的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应力测定仪※;声发射仪※; (7)超高压耐压试验设备 RD1 RJ2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2)Ⅲ级射线或者超声波、磁粉或者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 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化工机械、焊接或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2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 (2)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至少含C、S、P的16元素)※; (4)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5)应力测定仪※; (6)测温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测氧仪; (9)声发射仪※; (10)经纬仪; (11)光谱仪 RD2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RJ3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化工机械、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2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γ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含C、S、P的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10)声发射仪※ (11)光谱仪 RD3 RJ4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测氧仪 RD4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RJ5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表面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静电测试仪; (2)接地电阻测试仪; (3)电介质强度测试仪; (4)漏电流测试仪; (5)噪声测试仪; (6)照度测试仪; (7)测氧仪 RD5 RD6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5)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静电电阻测量仪; (3)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4)测氧仪; (5)含氧量分析仪; (6)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7)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8)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9)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10)除锈和喷漆设备 注:B-4 RD7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持证罐车驾驶员1名; (5)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6)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注:B-5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RD8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声发射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渗透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自动超声波测厚装置(具有实时记录功能); (2)多通道自动超声波检测装置(大于等于20通道); (3)固定式磁粉检测装置(能够对气瓶进行整体磁化,适用于规格φ355~φ61012000mm的气瓶检测)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能够对瓶口内螺纹进行检测); (4)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波采集功能); (5)气瓶内壁视频检测装置(具有静态有效观察范围为φ200mm,可分辩φ2mm的腐蚀坑和长5mm的可见裂纹的功能); (6) 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水压试验标准样瓶一只(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45MPa); (7) 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排气量不小于3m3/分钟,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30Mpa); (8)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9) 静电电阻测量仪; (10)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1)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12)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13)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 (14)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称量重量大于等于5吨); (15)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6)瓶阀、端塞装卸工具或装置; (17)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8)自动喷丸机; (19)专用喷漆装置; (20)用于转运用的拖车牵引车※ 注:B-6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RJ9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4人; (3)Ⅲ级超声波、声发射、涡流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声发射、涡流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其中一名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两年以上的测井工作经验); (5)油气井工程、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各一名(熟悉固井工艺并有两年油气井钻采工作经历)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自动超声波实时记录测厚装置; (2)固井质量检测装置(测量深度300m); (3)测斜仪; (4)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波采集功能); (5)储气井壁视频检测装置(具有静态有效观察范围为φ200mm,可分辩φ2mm的腐蚀坑的功能; (6)水泥密度计; (7)全站仪; (8)便携式光谱仪; (9)金相检测仪; (10)GPS定位系统 注:B-7 RD9 D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γ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全站仪; (7)接地电阻测量仪; (8)燃气泄漏检测仪; (9)管道爬行器※; (10)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11)检测工具车 DD1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DJ2 (1)压力管道检验师3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管道检验师1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3)全站仪※; (4)接地电阻测量仪; (5)燃气泄漏检测仪; (6)管道爬行器※; (7)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DD2 DJ3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焊接、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管道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者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γ射线机※; (4)经纬仪; (5)水准仪; (6)接地电阻测量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DD3 DJ4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2)压力管道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的基本配备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K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各2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者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 (2)视频内窥镜;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6元素);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台式金相显微镜;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PJ1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气瓶检验员3名; (3)Ⅱ级射线、超声、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的基本配备 TJ1 (1)电梯检验师2名; (2)电梯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电梯检验师1名; (2)电梯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电梯的相关检验规则的要求配备,其中: (1)钢丝绳探伤仪(要求能定性、定量、定位)至少1台; (2)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至少1台; (3)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1台; (4)加减速度测量仪至少1台; (5)限速器测试仪至少1台; (6)其他设备按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 (7)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8)还应当配备适用于防爆场所的仪器设备 TD1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QJ1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起重机检验师1;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各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注:B-8 QD1 QJ2 QD2 QJ3 QD3 QJ4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QD4 QJ5 (1)起重机检验师1;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至少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QD5 QJ6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各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QD6 QJ7 QD7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QJ8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附件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各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QD8 NJ1 (1)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2名; (2)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2名; (3)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1)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4名; (2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要求,每组至少配1套 ND1 Y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机电类); (2)游乐设施检验师2名; (3)游乐设施检验员3名; (4)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5)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附件2要求,每组至少配1套 YD1 YJ2 (1)游乐设施检验师2名; (2)游乐设施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附件2要求,每组至少配1套 YD2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S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机电类); (2)客运索道检验师2名; (3)客运索道检验员3名; (4)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5)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附录2、《客运拖牵索道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附件1要求,每组至少配1套 SD1 SJ2 (1)客运索道检验师2名; (2)客运索道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SD2 RBI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5名(承压类); (2)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经过相应培训,熟悉掌握RBI相关技术标准并有实际RBI应用经验); (3)III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无损检测人员5人(熟悉相应在线检测技术并有实际应用经验)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γ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含C、S、P的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7)应力测定仪; (8)声发射仪; (9)脉冲涡流测厚仪或超声波导波检测仪; (10)磁记忆检测仪; (11)高温声发射仪; (12)高温超声波检测仪; (13)红外检测仪; (14)TOFD仪; (15)相控阵仪 ; (16)满足要求的RBI分析软件 注:B-9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FFS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师5名(经过相应培训,熟悉掌握合于使用评价相关技术标准并有实际应用经验); (3)III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有承压设备设计经验的人员2人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本规则理化检测机构LX所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 (2)本规则理化检测机构JX所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 (3)材料断裂韧性测试设备※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含C、S、P的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应力测定仪(含残余应力测定设备); (7)TOFD或者相控阵设备; (8)满足要求的结构应力分析软件 注:B-10 注: B-1 检验仪器设备配备数量必须满足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在对一些特殊设备进行检验时,还必须具有针对此类设备检验的特殊资源与检测手段。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配备: (1)检验设备,测厚仪、X射线机(大于等于250KV)、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机、观片灯、内窥镜、光谱仪※、便携式金相仪※、便携式硬度仪、黑度计、耐压试验设备、气密性试验设备※等; (2)必备的量检具和工具,3m钢卷尺、150mm钢直尺、125mm游标卡尺、焊缝规、塞尺等,专用检验锤、放大镜、手电筒、测电笔等,以及安全照明设备。 B-2 打※号的为可租赁的设备,应当签订租赁协议,分包项目所涉及的检验检测设备可不配备。 B-3 综合检验机构申请无损检测、理化检测、气瓶检验、锅炉介质化验和安全阀校验等项目时,其资源条件应与相应单项机构的资源条件一致。 B-4 铁路罐车检验场地大于或者等于1200m2(不包括铁路),应有污水处理措施(可租赁)。 B-5 汽车罐车检验场地≥1500m2,应有污水处理措施(可租赁),申请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检验机构,其已经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汽车罐车的数量不低于200台。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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