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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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智能化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二零一五年八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项目 本招标项目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 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数字安防监控、楼宇对讲及建筑物弱电智能化系统购置与安装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建设规模:(1#2#3#5#6#7#楼及地下车库)本期工程6栋主楼,28-32层,整体地下车库,总面积约13万平方米,住宅部分共计838户。 2.3 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主要包含监控系统、彩色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停车场系统、人行道闸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电子围栏系统、机房装修工程、UPS供电系统等组成。投标单位需对上述系统及中控室相应系统设备进行优化设计、货物采购、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2.4 项目投资:约210万元。 2.5 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具备交货条件,接到招标人书面进场通知后10日历天内交货。 2.6交货地点: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2.7 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以及国家或行业最新的制造安装验收标准与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2.8安装调试期:自招标人通知中标人进场施工计算起12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2.9 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二级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近三年(2012年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内在中国境内承接过同类智能化工程项目1个(项目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业绩须提供合同原件。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报名时间及地点: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2015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下同),在 报名。 4.2 报名时投标人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类似项目业绩合同、以上证件均要求带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2015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2 项目名称 1.1.3 建设地点 1.1.4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1.5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1.6 招标范围 本招标项目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主要包含监控系统、彩色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停车场系统、人行道闸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电子围栏系统、机房装修工程、UPS供电系统等组成。投标单位需对上述系统及中控室相应系统设备进行优化设计、货物采购、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1.1.7 工期要求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具备交货条件,接到招标人书面进场通知后10日历天内交货。 安装调试期:自招标人通知中标人进场施工计算起12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1.1.8 质量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以及国家或行业最新的制造安装验收标准与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1.1.9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二级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业绩要求:近三年(2012年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内在中国境内承接过同类智能化项目1个(项目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业绩须提供合同原件; 1.2.0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2.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2.2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2.3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2 日前 1.2.4 分包 不允许 1.2.5 偏离 不允许 1.2.6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最高限价等 1.2.7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2日前 1.2.8 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 1.2.9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它资料; 1.3.0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 1.3.1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三年(2012年元月至今) 1.3.2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3.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3.4 装订要求 胶装,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活页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3.5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3.6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1.3.7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自行确定 1.3.9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 根据工程需要组织 1.4.0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转账、现金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20万元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履约担保的解除:项目验收合格,竣工资料交付招标人,结算完毕 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楼宇可视联网对讲、停车场系统、人行道闸系统的设备及产品需提交加盖厂家红章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2.1.1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 2015 年 月 日至2015 年 月 日 2.1.2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2.1.3 中标通知 招标人完成项合作单位的选择及考察后(以签订合同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投标货物、服务分项报价表; (4)投标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5)随机备品备件工具材料明细表; (6)技术文件;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货物规格、性能技术偏离表; (9)资格证明文件; (10)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对所投货物必须是分类、分项报价,并合计总价。 3.2.2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投标人应包含货物出厂价、备品备件价、检验费、包装和运输保管费、防腐处理费、保险费、其他费用(如货物考察、设计联络与人员技术培训、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等)、税金(含关税、增值税)、管理费、利润,以及汇率、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所有相关费用。 3.2.3 投标人必须对所有招标范围内的设备和服务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一种或几种系统设备和服务投标。 3.2.4 全部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3.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3.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3.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 开标 4.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 评标 5.1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5.2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 合同授予 6.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6.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3 履约担保 6.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6.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6.4 签订合同 6.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要求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技术标准及要求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商务部分:40分 技术部分:37分 其他因素:23分 商务部分 2.2.2(1)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时为有效投标报价,可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若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者,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当有效投标报价超过五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报价少于或等于五家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2.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3(1) 投标报价 (40分) 基准分为32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在基准分32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每低1%,在基准分32分的基础上的加1分,最多加8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92%以下的,在40分的基础上按每再低1%扣1分的比例进行扣分,扣完为止。注:按比例内插法。 技术部分 2.2.3(2) 安装调试方案 (7分) ①生产资源计划(劳动力计划、安装机械的周转)、施工进度计划(0-1分) ②质量控制措施与质量保证体系(0-1分) ③现场安装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0-1分) ④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0-1分) ⑤成品与半成品保护措施(0-1分) ⑥安装调试方案 (0-1分) ⑦与相关专业配合措施(0-1分) 系统配置方案 (16分) ① 进性:关键设备是否采用知名品牌的先进产品,设备是否成熟、定型,是否主流产品(0-4分) ②开放、可扩展性:是否符合通用标准,线路端接口、配线架是否符合开放性原则,未来的扩充、升级是否容易、方便(0-4分) ③安全、可靠性:是否采用较可靠的设备,能长时间稳定工作(0-4分) ④经济性:方案是否有利于整个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0-4分) 产品性能指标及技术水平(14分) 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品牌、制造商名称、产地齐全,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性能说明真实、详尽、合理。 其他因素 2.2.3(3) 企业资信和实力 (9分) ①企业资质: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一级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加6分;二级加4分,本项最多加6分; ②注册资金:投标人注册资金1000万-3000万(不含3000万)加2分,3000万以上加3分。 企业项目业绩 (6分) 投标人在2012年以来签订并完成的智能化类似项目,单份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份合同文件加2分,单份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份合同文件加1分,最多加6分。 人员配置情况 (3分) ① 场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专业齐全、合理,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者得2分,配置专业较齐全,能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得1分,缺少主要人员配置不得分。(0-3分) 人员培训计划及服务承诺(5分) ①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课程计划(0-2分) ②质保期内、质保期外服务承诺(0-1分) ③其他优惠服务承诺(0-1分) ④在设备运行期/质保期内的技术保障、技术支持措施(0-1分) (备注:同一份合同不得在企业项目业绩和人员配置情况①项中重复计分。合同时间以签订时间为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单位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的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主要条款)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 合同标的 乙方为甲方提供 一期智能化系统(监控系统、彩色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停车场系统、人行道闸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电子围栏系统、机房装修工程、UPS供电系统等组成);具体包括;(1)提供上述系统的全套设备及相关材料、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相关辅联辅助设备、专用工具、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2)提供上述系统的优化设计、设备选型、采购、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试运行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维护、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服务;(3)提供上述系统相关软件的功能开发、调试等;(4)上述系统的设备清单、质保期内备品备件清单详见合同附件,技术规范及要求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和图纸。 因甲方对中标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甲方有权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其合同价格依据合同货物单价变更,双方在竣工结算时确定最终结算价。 2. 合同价款 2.1 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2.2 以上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包括乙方为完成甲方本次采购所有内容,设备、配件、运至甲方现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毕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所有相关手续,乙方需要承担的所有费用、税金、利润以及汇率、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 2.3 上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系统设备(含辅助设备)及配件、专用工具的设计、制造/采购、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及方案制定、优化、深化设计,相关软件、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后期相关软件的功能开发、调试,技术培训、质保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及维护保养和保修等相关费用;以及进口设备办理进口许可证、报关、商检等手续需要交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等正式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一切税费。除甲方提出变更货物数量和服务内容要求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4 合同总价中,系统购置与安装费用为固定总包价,在实施中,因甲方原因出现货物(包括所有设备与安装辅材)数量变更时,按照投标货物单价调整相应合同价款,安装调试费费用不变。 3.付款方式 3.1合同签订后,甲方不支付预付款,全部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开箱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全额发票后,甲方付至合同总价30%的款额。 3.2 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三个月,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并经审计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70%。 3.3系统安装调试、运行一年,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0%。 3.4剩余结算价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扣除违约金(如果有)后30日历天内无息付清。 4.履约担保 4.1 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20万的履约保证金。 4.2乙方按照合同完成本项目,其履约担保在项目验收合格、竣工资料交付甲方、结算审计完毕,甲方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果有)后无息退还。 4.3 乙方违约引起的各项违约金和赔偿金,先从其履约担保金额中赔付,甲方也可以从其合同付款金额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赔偿。 5. 技术要求 5.1 “合同设备”的操作条件、技术要求、供货范围、性能保证及设计、制造、检验采用的标准规范等规定按“技术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对于“合同设备”的制造技术要求等其它在“技术文件”中未作具体规定的,按国家及行业相应现行标准或乙方企业标准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5.2 “合同设备”各设备的型号和选材应是“技术文件”所指定的标准、品牌或制造厂原产产品。 5.3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合同设备部件及用材是全新的、配置齐全的、技术先进的、未被淘汰的。 5.4 乙方在技术方案优化开始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土建、基础、水、电、气等的需求资料。 6. 包装与标记 6.1 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蚀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一切因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或丢失或因此引起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的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中文或英文(国外供货)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装运标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收货人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毛重/净重(公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3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需以吊车装卸的设备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适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6.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及合格证(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等)。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6.5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注明上述内容。 6.6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设备,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7 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设备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设备损坏和丢失时,乙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补供设备以满足工期需要。 6.8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7. 交货和运输 7.1 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7.1.1 收货单位: 7.1.2 单位地址: 7.1.3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具备交货条件,接到招标人书面进场通知后10日历天内交货。 7.1.4 交货地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7.2 运输方式:乙方可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负责设备的发运、保险、装卸等工作。 7.3 在设备装箱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以传真和E-mail两种方式将该批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甲方:运单、总装箱清单、总包装件数、每一件的装箱清单(含各项设备的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设备总毛重、设备体积、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设备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7.4 乙方按“技术附件”规定的时间以特快专递或随机的方式将“合同设备”软件资料交付甲方。 8. 知识产权 8.1 本合同项下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如果涉及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甲方要同时获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知识产权许可费在标的物有效期内及续展期内是一次性收取的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8.2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3 所有用于系统运行的软件必须为正版,外购软件要提供原包装的所有内容。自行开发的软件要提供可用于重新安装的光盘备份,并附带相关的说明资料。 8.4 本项目针对甲方项目所特有的,需提交给甲方的软件源程序代码和可执行文件等软件系统、技术成果、技术专利双方共享,任何一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向其他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 8.5 本项目甲乙双方所提交的,或者在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和系统实施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报告、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录音、图像等相关资料,技术成果双方共享,任何一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向其他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 8.6 甲方拥有的涉及知识产权信息资料,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向其他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 8.7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仍然拥有继续使用相关软件的权利,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无权对甲方此种权利行使设置任何条件。 9. 技术资料 9.1 乙方随系统提供纸质十套、电子版本三套技术文件。具体内容应包括(不限于): 9.1.1 设备安装手册应包括:安装工程指南、施工安装图纸、安装调试规程等; 9.1.2 用户使用手册应包括:用户操作指南、设备使用说明、用户指令汇编等; 9.1.3 操作维护手册应包括:操作使用说明、故障诊断方法、维修检测图纸、零备件图册、应急补救措施等; 9.1.4 系统软件手册应包括:软件安装指南、软件技术综述、软件功能说明、软件操作说明书等; 9.1.5 各子系统系统提供拓扑图、点位图、布线图等; 9.1.6 提供控制程序的文字和电子文本。需提供整个系统所有程序的源代码和后台开发的软件结构,应包含有各代码功能段的中文说明,表明功能段的控制逻辑和功能,并有义务向招标方技术人员讲解清楚各系统的细节、各代码的含义、函数变量的意义等。中标方需接受投标方对所要求功能的逻辑及代码实现的检查,有义务讲解清楚为满足投标方要求的功能而设计的控制逻辑及相关程序的源代码,不完整的、未与主程序整合或整合不完全的及投标方解释不清的程序均视为不存在,相对应的招标方功能需求视为未被满足。该项检查将作为最后竣工验收的一部分。所有软件应提供光盘备份5套(包含系统运行所需要的初始数据),该备份必须保证按乙方提供的说明书操作可以实现系统的完全恢复。 9.2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以下列方式交付: 9.2.1 安装、调试完毕30天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及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三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交付甲方。 9.2.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交付。 9.2.3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齐资料。 10. 变更指令 10.1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0.1.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产品规格; 10.1.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10.1.3 交货地点; 10.1.4 乙方提供的服务。 10.2 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双方将协商修改合同相应条款或签变更协议或订补充协议,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的调整。 11. 标准和检验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进行合同货物的设计、选材、制造和检验。 11.2 乙方或制造商应对合同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原厂供货证明、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提交给甲方。 1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但不论此种检查的结果如何,都不代表甲方对货物的生产监制,不取代货物交付后安装的检验,也不取代对系统的最终验收。乙方应保证其产品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11.4 甲方根据自己的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和/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11.5 设备检验依据标准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商务合同及附件,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乙方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必须进行出厂前检验,质量保证书随同备件、材料同时交付甲方。 11.6 甲方有权参与设备出厂检验,乙方给予配合和支持。 11.7 甲方在没得到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时,有权停止相应的设备、备件、材料的检验、使用,责任由乙方承担。 11.8 甲方有权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提出检验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9 甲方参加设备、备件、材料的检验,不免除乙方对提供设备备件材料质量方面的责任。 11.10 乙方在设备设计、制造过程中应尊重甲方提出的合理优化意见和建议。 12. 设备开箱验收 12.1 货物运抵甲方现场,具备验收条件后, 乙方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书面通知甲方检验,甲乙双方将对其进行开箱验收。其具体程序在首次开箱检验前由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后实施。 12.2 在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货物有外观缺陷、损坏,或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参数、制造商、原产地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软件、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技术资料不全时,双方应严格地作好“检验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若一方拒绝签字,视为违约。该“检验记录”即作为甲方向乙方要求换货、补供等有效的证明。在开箱检验后,货物的保管、完好责任仍在乙方。 12.3 开箱检验合格不代表货物的质量验收合格,安装调试、试运行、系统验收直至质保期结束,甲方如发现货物有任何质量问题时,乙方均应按照甲方要求免费予以维修或调换。 12.4 为保证投标方提供货物为原厂正品,在重要货物(视频监控、存储、楼宇对讲、停车场等设备)到场验收时,必须要有甲方、乙方、货物生产厂家技术人员三方同时开箱验收,如确认货物不符合要求,按照本章“23.2”项规定执行。 13.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13.1 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由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范及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13.2 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应与其他施工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及监督。乙方在安装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安全用电(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电源,乙方自行承担施工水电费),如违反国家规定或甲方制订的安全用电操作规程,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并包赔甲方的一切损失。 13.3 设备经安装调试,具备试运行条件时,甲乙双方组织初步验收。单机调试合格、设备空载运行正常,为初步验收合格,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为90天。 14. 系统最终验收 14.1 试运行完毕,当设备性能指标满足招标文件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甲、乙双方及相关单位方可进行单项竣工验收。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甲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14.2 甲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交货前的质量检验不能代替在工作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亦不能因此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14.3 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委托第三方(如检验部门)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测试的情形,甲方有权对上述检验和测试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乙方合同总额中扣除或直接支付检验部门。 15. 质量保证与质保期 15.1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在各个方面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甲方满意的性能。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5.2 系统中的外购外协软硬件选型须由甲方认可;但软硬件设备的质量保证仍由乙方负责,不因甲方的认可而将质量责任转移至甲方。 15.3 系统硬件设备质保期为3年,软件质保期为3年,自系统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乙方已按此计算必要的技术服务费用,并列入报价。 16. 售后服务 16.1 在质保期内乙方设置专人提供现场服务(至少1人),确保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电话响应,4小时内解决问题。 16.2 质保期内出现设计缺陷时,中标人应免费重新设计组件或设备,以防止同类故障再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向最终用户提交建议的重新设计图纸和组件重新选择方案供审批。对更换的重新设计后的组件或设备应重新计算质保期。 16.3 在质保期内,除甲方人为损坏外,设备如发生损坏或故障,乙方确保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修理或更换受损设备或部件,并不得因此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否则甲方可以请第三方维修,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担。乙还应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乙方有权利用甲方的库存备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但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补足从甲方仓库中借用的备件。更换的零件、部件、设备,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其质量保证期。 16.4 质保期内正常操作出现系统故障/瘫痪,乙方确保在接到甲方通知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予以排除,其间的差旅、人工、备件、材料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6.5质保期内因操作不当原因出现系统故障/瘫痪,乙方确保在接到甲方通知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予以解决,其间的差旅、人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零部件、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16.6 质保期外出现系统故障/瘫痪,乙方确保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尽快予以排除,其间的合理的人工费用和更换零部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另外提出质保期外人工费用标准备查。备品备件按投标文件“正常使用两年内所需备品、备件分项价格表”的价格执行。 16.7 质保期满后,乙方仍有责任和义务为甲方实行技术服务。设备(包括软件)实行终身服务,并定期对用户进行走访,对设备(包括软件)进行跟踪服务。 16.8 在项目实施及质保期间,乙方应确保甲方项目系统设备与各其它信息化系统的接口,并无条件提供现场技术支持,不发生二次费用。本系统接口部分需要增加或调整时,乙方应给予免费现场服务。乙方提供的应用软件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质保期内为达到先进水平进行的修改、完善、提高的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质保期内因设备机组增加、部分流程调整改变,乙方应免费负责应用软件的升级维护修改。 16.9 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要求与本项目系统实施接口的其他系统,由于甲方原因在本项目实施及质保期内没有实施的,在本项目系统质保结束后乙方仍有义务免费为相应系统提供接口。 16.10质保期内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定期设备例行检查和维修服务,具体时间及次数由甲方指定,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迟延检修。 十七. 技术培训 17.1 乙方为甲方提供不少于5人原厂系统培训,包括有各子系统的维护、使用、管理方面的培训,培训的具体地点、人数、时间、方式和费用等内容件要在投标文件里明确。 17.2 在设备调试、运行过程中现场培训甲方操作、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直至甲方人员能够独立操作和排除常见故障,掌握日常维护保养技术,能够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行为止。甲方受训人员应在其培训后能够掌握相关岗位的技能要求。具体培训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全部培训计划执行完毕的时间不得迟于质量保证期结束前。 17.3 所有培训课程都应以中文进行,所有培训教材都应为中文材料。甲方受训人员在完成培训内容之后,应当接受甲方组织的考试,乙方应当对考试合格者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有原厂商进行或参与进行培训的,证书应当由其同时签发。考试不合格者,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继续免费进行培训,直至培训合格。 17.4 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注册费、学费、教材费、资料费以及使用各种场所、设施、工具、材料等的费用。培训所涉及的地点、场所、设施、工具、材料、教材、资料、交通、食宿等事项均由乙方安排和提供。 17.5 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在软硬件制造商的生产厂或与合同设备类似的其它工厂提供技术培训,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规定。在乙方所在地或其他地方培训甲方管理技术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往来机票、车票、食宿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18. 税费 18.1 本合同税费包括供应商、生产厂商提供的已包装设备应交的一切税费和运至甲方安装工地安装点的运输装卸费、保险费、进口环节所有税费(包括增值税、关税、报关费、商检费、保管费等)和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所有伴随服务费。 18.2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甲乙方双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各自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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