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全套汇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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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管理制度全套汇编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一个纵横交错、全方位覆盖的系统安全目标网络。做到安全目标、责、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安全管理工作效能,特制定此制度。 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矿长 副组长:各副矿长、总工 成员:各科室正副、科长、安全员。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全目标的制定、管理、考核和奖罚兑现。 二、安全目标方针 以人为本,重视人、激励人,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从管理型转换成本

2、质安全型。 三、矿井安全总体目标 (一)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1以下,力争向零进军。 (二)原煤百万吨重伤率控制指标2以下。 (三)杜绝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重大恶性事故; (四)杜绝二类以上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 (五)井下轻伤率不超过8,地面消灭轻伤事故; (六)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确保二级以上。 四、各级单位分项目标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对总体目标实行层层分解、层层负责。 (一)采煤队 1. 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2. 月轻伤不超过1 人次。 3. 杜绝二类以上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 4. 工程质量月终评优良品率达到100%。 5. 全年原煤产量完成矿计划任务。

3、 (二)掘进队 1. 杜绝重伤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2. 月轻伤不超过1 人次。 3. 杜绝二类以上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 4. 工程质量月终评优良品率达到100%。 5. 全年掘进进尺完成矿计划任务。 (三)辅助区队 1. 杜绝重伤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2. 杜绝轻伤事故。 3. 杜绝二类以上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 4. 安全质量达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5. 全面完成矿下达的各项任务。 五、安全目标的实施 (一)权限下放、自我管理、自我控制 各级领导、各科室、各区队直至每个职工,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围绕着追求实现自己的目标,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制定措施,抓紧落实。

4、 (二)监督检查 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矿各科室、各区队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目标成果的考核与评价 目标成果的考核与评价由矿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每月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评。 七、目标成果的奖罚 区队当月实现目标成果后,奖励标准如下: 采煤队:1000元/月;掘进队:800元/月;辅助区队:300元/月。 如当月未实现目标成果,严格按照对等奖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八、具体要求 企业的总目标要在全体职工步调一致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因此,要求每个部门、成员都要清醒的意识到自己在总目标中的地位,在保证实现上一级目标和总目标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目标的实现。每个部门、每

5、个班组、每个成员都要在总目标下设臵自己的分目标、子目标,自下而上的实现自己的目标,一级服从一级,一级保证一级,从而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安全管理上坚持重奖重罚原则,惩戒“三违”,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一、奖励 第1条:对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奖励10002000元。 第2条:举报安监员、瓦检员井下脱岗或睡觉者,奖励100元。 第3条:举报井下生产中的“三违”者,奖励罚款的50%。 第4条:举报井下吸烟及蹬皮带等等重大“三违”者,奖励罚款的100%。 第5条:举报井下盗割电缆、盗窃支护材料、盗窃火药

6、雷管、破坏安全设施等破坏安全生产行为者,奖励罚款的100%。 第6条:制止“三违”有功者,视具体情况奖励100200元。 二、伤亡事故处罚 第7条:发生死亡一人事故时,事故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100元处罚,处罚队长1000元,副队长500元,技术员500元;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处分并处罚200300元;业务保安科室科长给予处分,并处罚100200元;当班安监员处罚100200元。 第8条:若发生死亡二人(或累计二人)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200元处罚,事故单位的队长、技术员撤职,并处罚队长2000元,副队长1000元,技术员600元;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处分,

7、并处罚300500元;业务保安科室科长给予处分,并处罚200300元;当班安监员处罚200300元。 第9条:发生重伤及一类非人身事故时,事故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50元进行处罚,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处罚300元,副队长200元,技术员100元,主管科室科长处罚100元,事故责任者处罚300500元,经事故追查性质严重的给予处分。当班安监员处罚100元。 第10条:发生二类非人身事故时,事故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50元处罚,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副队长各处罚200元,技术员100元,主管科室科长处罚100元,事故责任者处罚200300元,经事故追查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11条:发生轻伤事故,指标内每起罚

8、事故单位300元。超指标后,每起罚事故单位500元,并处罚队长、副队长各50元,班长各50元。 三、严重“三违”处罚 第1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元。 1.蹬、跳刮板、皮带者; 2. 一组风门同时打开者; 3. 岗位工种因脱岗造成重大事故者; 4. 因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 安全员、瓦检员因脱岗漏检而造成重大事故者; 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1.井下吸烟或入井携带烟火者; 2.有意破坏井下安全设施、通风设施者; 3.盗割电缆、盗窃设备、设施、支护材料等; 4.盗窃或携带火药雷管升井者; 5.打击报复执法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

9、 第14条:井下打架的处罚标准。 1.辱骂安全员、瓦检员、防爆检查员、制止“三违”人员者,罚款50元; 2.殴打安监员、瓦检员、防爆检查员、制止“三违”人员者,罚款100元,并停工办学习班,写出书面检查,交纳不再违章保证金200元; 3.殴打安全员、瓦检员、防爆检查员、制止“三违”人员者,造成严重后果(需停工就医)者,罚责任人300元,并移交矿安保部处理; 4.井下职工因口角(非工作因素)发生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不需停工就医)者,按责任大小罚款3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需停工就医)者,按责任大小罚款50200元,并移交安保部处理; 5.安全员、瓦检员、防爆检查员、制止“三违”人员,因工作

10、方法错误而诱发的打架事件,应负一定的责任,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四、一般“三违”处罚 (一)采煤方面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采煤队500元,并罚队长300元。 1. 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进行支护而发生冒顶(冒顶高度1米以上,长度2米以上); 2. 顶板周期来压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加强支护而推、压垮工作面,堵塞材料道、人行道; 第1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采煤队100元,由区队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员: 1. 工作面支架卸载连续两架以上; 2. 超前支护单体支柱初撑力合格率小于70%。; 3. 上、下安全出口一处达不到标准要求; 4. 乳化液泵站压力25MPa,乳化液浓度不够; 5.

11、 两顺超前高度低于2米,长度大于5米或无人行道。 6. 采煤工作面无检测仪表,或检测仪表不能用; 7. 采高达不到设计要求,且长度在10米以上(遇地质构造例外); 第1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50元。 1. 文明生产辖区内,每处积水(深100mm、长度5m)。 2. 无证开溜子、皮带、小绞车者; 3. 各转载点无喷雾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者; 第18条:放炮时未设警戒或放炮距离不够,处罚放炮员和班组长各200元。 第19条:装药结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未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量不够,处罚放炮员100元。 第20条: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扭结,每个罚放炮员10元。 第21条:放炮未执行“一炮三

12、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处罚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各100元。 (二)掘进方面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掘进队500元,并处罚队长300元。 1. 对上级、公司、矿检查出的重大安全质量隐患4日内未落实处理的; 2. 无规程措施施工; 3.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 4. 巷道开口、贯通、过构造带支护措施不到位; 5.未按要求使用探水钻或探孔深度不够50米的。 第2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掘进队100元,由区队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员: 1. 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程进行锚杆拉力实验或锚杆拉力实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求而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2. 煤巷锚杆支护未按规定进行有效顶板离层监测;

13、3. 岩巷掘进堆货高度超过巷道高度的三分之二,长度超过10米。 4. 锚喷支护巷道锚杆连续失效5根及以上或迎头后锚杆托板螺母预紧力达不到要求,连续5根及以上; 5. 锚喷支护巷道连续5米以上喷厚达不到设计要求; 6. 砌碹巷道壁后充填不符合规程要求或碹墙基础深度不够,连续长度超过5米。 第2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50元。 1、喷浆巷道有穿裙、赤脚现象或基础深度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长度在1米以上,3米以下的; 2. 工作面无作业牌板; 3. 文明生产辖区内,每处积水(深100mm、长度5m)。 4. 无证开溜子、皮带、小绞车者; 5. 各转载点无喷雾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者; 第1

14、8条:放炮时未设警戒或放炮距离不够,处罚放炮员和班组长各200元。 第25条:装药结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未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量不够,处罚放炮员100元。 第26条: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扭结,每个罚放炮员10元。 第27条: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处罚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各100元。 (三)机电方面 第2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事故单位2000元,并处罚有关责任人员200500元。 1. 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 2. 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上; 3. 皮带、电缆着火; 4. 锅炉、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或汽缸捣毁。 第2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

15、任人员100300元。 1. 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失爆; 2. 变电所未安设高压选择性接地保护; 3. 大型固定设备未安设安全保护; 4. 带电违章检修设备者; 5. 井下拆卸矿灯者。 6. 随意甩掉或未正常使用各种保护装臵(包括皮带综保、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捡漏、电机综保、保护接地、过流保护); 7. 风电闭锁、瓦斯闭锁装臵未装或不起作用者。 第3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50元。 1. 风、水、液管路、阀门、阀组窜、漏风、水、液者。 2. 地面供电系统和机房接地装臵以及井下采区局部接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 固定设备保护监测仪表不合格或未进行定期校验; 4.各类开关、馈电保

16、护整定不符合要求或不合理使用设备小电、电缆等; 5.井下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保护装臵不合格等; 6.溜子、刮板U型环缺损螺栓; 7.各项保护记录不全,各种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各种记录签写不符合规定; 8.挂牌制、包机制管理实施不力; 9.检漏试跳及远方漏电接地实验、接地电阻测试、杂散电流未测定、井下开关保护插件未定期试验。 (四)运输方面 第3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事故单位2000元;施工负责人300元 1. 防爆车碰头、追尾、翻车造成事故的; 刮板机拉翻或断链,皮带机夹人造成人身事故的; 第3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100元。 1. 坐皮带、蹬溜子等; 2. 防爆车司机下

17、车未取钥匙,未带便携仪,未施闸、未开灯; 3. 防爆车声、光、闸不全,人车不完好; 4. 用皮带机、溜子运送物料、设备、工具等。 第3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50元。 1. 无证开溜子、皮带、小绞车者; 3. 防爆车不配灭火器; (五)通风方面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处罚通风区200元,由通风区落实到有关责任人: 1. 井下出现盲巷未及时封闭; 2. 局部通风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 3. 瓦斯排放无措施或进行“一风吹”排放的, 4.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 5. 井下应设隔爆设施地点没有按规定设臵; 6. 采掘工作面及硐室

18、的风量达不到配风计划要求; 巷道贯通无风流调整措施,每次处罚通风区。 7. 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面供风(包括甩风袖)或一个掘进工作面设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 8. 掘进工作面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煤巷及半煤岩巷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10米); 9. 局扇未设消音器; 10. 局扇无计划停风; 11.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瓦斯、CO探头; 12. 瓦斯、CO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 13. 采空区及停风地点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14. 通风设施、永久密闭未按设计施工、位臵设臵不符合规定、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 15. 矿井及采区进回风主要风门未实现连锁或连锁装臵无效;

19、 第35条:采掘工作面瓦斯、CO超限瓦检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监员监督不到位,每次处罚瓦检员、安检员各100元。 第36条:采掘工作面瓦斯、CO超限,不听从瓦检员、制止,强行作业,处罚当班施工负责人200元。 本制度和我矿其它奖罚规定相矛盾时,以本制度为准,和上级有关奖罚规定相矛盾时以上级的为准。 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严格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等安全技术审批程序,严把安全技术审批关,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法规、细则、规范的要求,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每一项工程项目开工前,都必须编制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

20、并经有关主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编制单位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出审批修改意见,施工中严格执行。 2、煤矿重大工程项目施工设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延伸等)、采煤方法和支护形式的更改、通风系统的并网调整或改造等都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矿两级主管部门审批,最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所有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有公司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并从安全方面提出参考意见。 3、参加工程项目审核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熟悉安全法规,严格按法规审批,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要求施工单位执行。 4、安全技术的设计和措施审批,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负

21、责”的原则,没有审批权限和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代批。 5、每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没有安监部门的审批签字意见,严禁开工生产,否则按无措施施工论处。 6、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坚持逐级审批的原则,下级没有审批的,不得送交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签,漏签或没有签完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开工生产。 7、安监部门必须把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为审批的重点。 8、新开工的采掘面作业规程在审批前,集团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安监及施工区队的有关人员参加,集体会审。参加会审的人员,必须在会审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9、采掘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和安全技术

22、组织措施,必须经技术、机电、通风、安监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在同一煤层的采掘面,凡是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采掘规程,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1、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矿井开采,必须坚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若改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时,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2、没有矿压观测资料,没有支护和瓦斯预测预报资料的采掘规程,不得审批。 13、厚煤层一次采全高的采面,应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否则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4、规程的贯彻与学习:批准的作业规程,由矿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

23、向该面的全体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逐条进行贯彻。对轮休和请假者,要及时补课。 15、规程的贯彻、考核、签字:规程贯彻后,应对被贯彻者进行书面或口头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本人签字,方可入井作业。 16、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每月对执行中的采掘作业规程,组织进行一次复审;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及时修改补充。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监督检查。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

24、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3、矿井事故隐患: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4、事故隐患的确认和上报。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进行上报; A、B类事故隐患报集团公司,A类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上报政府(行业)安全

25、监察部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消除。 5、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执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经理全面负责;矿长及各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 6、事故隐患的管理。矿安全副矿长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 7、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坚决不得生产。 8、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隐患排查中的责任人,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定其责任,并加重处理。 9、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安全副矿长及各分管副矿长负责组 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各生产业务科室和各区队积极

26、配合。 10、采掘工作面的隐患排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其它生产现场、专业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具体检查时间和参加人员由由安全矿长在会上通知。 11、每月必须由经理亲自组织一次全矿井、全方位、全专业的安全隐患大检查。检查时,要求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区队的队长、安全员都参加。 12、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各业务组室必须及时把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结果归类、汇总,及时下发隐患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还要把隐患排查结果报送安监科备案,以便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13、各区队接到隐患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安全副矿长及

27、有关业务组室。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整改者,罚区(队)长50200元。 14、安全隐患排查时,如发现直接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的隐患时,检查人员必须果断的下达停产命令,停止工作,待隐患(险情)排除之后方可恢复生产。 15、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各副矿长必须对各自业务保安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经常进行自查、落实、处理。 16、每月由安全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落实、处理当月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总工、技术员、安全员各区(队)长参加会议。 17、每季度必须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专题解决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求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参加会议。 18、各区队干部,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现场进行日常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地面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经常检查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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