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详细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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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 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提高电价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规范山东电网分类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该细则。 第一类 分类电价 一、 大工业电价 (一)非优待大工业电价 1、适用范围: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依据《75年电、热价格》):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用电; (2)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3)自来水、工业实验、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 (4)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 (1)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 (2)各类加工制造用电: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体用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及其他制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3)电力、燃气、水的生产用电,包括自来水、电厂的取水、送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特殊情况的界定: 容量在315KVA 及以上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全部用电(包括各种照明、空调、冷藏设备等)。 (2)公用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但不收取基本电费。(依据:《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3)自来水、电力生产的水源地用电。 (二)优待电价 1、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2、离子膜法氯碱电价适用范围:采用离子膜工艺进行氯碱生产的用电。 (三)中小化肥电价 1、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 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的生产用电执行的电价。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2、特殊情况的界定: (1)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超过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价。 (2)对利用切磨、搅拌等没有经过化学反应的工艺生产的复混肥等化肥生产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价。 (3)化肥企业生产液氨、甲醇、甲醛、纯碱、吗啉、香料、硫酸等化工产品(非中小化肥产品)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价。 二、一般工商业电价 1、适用范围: (1)受电容量在315KVA 以下的工业用电。(工业用电的范围参考大工业电价的适用范围和行业分类); (2)机关、部队、商店、医院、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及文体、娱乐场所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及照明用电; (3)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车站、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 除大工业电价涉及的行业外,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行业还包括: (1)商品批发零售类用电。包括各类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的商场、商店、超市、农贸市场及其他场所用电。 (2)餐饮和住宿用电。包括各类饭店、酒店、宾馆、旅游饭店、度假村等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的场所用电,以及具有酒店同等性质的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以及商务会所用电。 (3)交通运输用电。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的营运用电及货物的装卸用电,高速服务站、加油加汽站及各类水路道路运输辅助用电,邮寄快递的用电。 (4)房地产及房屋建筑用电。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装饰及经营用电,物业管理用电,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运用电。 (5)非房屋建筑用电。包括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土木工程的建筑用电,水利、工矿、港口、管道、架线等工程的建筑用电,以及工程前期准备和后期装饰用电。 (6)服务活动用电。包括提供通讯、咨询、租赁、培训、维修、中介、保安、保养、广告、托管、代理、援助等商业或商务服务活动的用电,以及专门为居民提供家政、修理、清洁、殡葬、洗浴、交通、保健、美容美发等各类服务活动的用电。 (7)金融活动用电。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券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用电,以及其他提供金融服务或开展金融活动的场所用电。 (8)文体及娱乐活动用电。包括健身房、游泳馆、球类场所、KTV 、夜总会、网吧等各类文体娱乐场所用电,以及商业性质的文艺演出、艺术展览、文体比赛等活动用电。 (9)具有商业性质的其他活动用电。包括网站运营、网店经营等经营性网络活动用电以及其他新兴的商业或服务业用电。 (10)公共事业类用电。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水利工程、电力设施、市政工程、公益事业、自然保护、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城市绿化、运动健身、景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场所和公共活动用电,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养护用电。 (11)科学文化活动用电。包括科学研究活动用电,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制作、图书音像出版等文化活动和媒体活动用电,以及图书馆、文化宫、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电影院、艺术场馆等科技文化场所用电。 (12)政府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用电。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办公场所及办公活动用电,以及企事业单位附属的文印室、晒图室、食堂、休息间、活动室、单身公寓等配套用电。 3、特殊情况的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1)企事业单位的单身公寓、部队营房的居住用电。 (2)寺院、道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用电,以及宗教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居住用电。 (3)用于货物搬运、卸载、升降等的设施用电。 (4)南水北调或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的管道输运、加压、卸闸及泵站用电。 (5)城乡绿化用电,包括城市、乡村的道路、园区的绿化植被的喷水、浇灌、修剪用电。 (6)垃圾回收、存放、分类等(如:废品回收站、垃圾厂)非生产性用电。 (7)石油、天然气、热力等的管道输送、换压用电。 (8)居民小区内属一般工商业性质的用电:各类物业管理用电,包括居民楼内的电梯用电,小区内的通风、供暖、除尘、消防等设施用电,门卫、监控、小区照明、地下停车场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用电;以居民住宅为场地,进行食品加工、商品零售、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用电。 (9)各类学校校园中除教学设施、学生食堂、澡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电(商店、银行、饭店、宾馆等)。 (10)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办公照明、厂区照明及其他车间外的非生产性用电。 (11)动物园饲养、繁育动物的用电以及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有关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包括专用于垂钓的鱼塘的养殖用电。 (12)专用于货物、商品储藏的仓库、冷库用电(该类用电是指独立的仓库、冷库,不具有生产性负荷。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厂区内的仓库、冷库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 (13)各种临时用电性质的用电,包括房屋、路桥等建筑工地的石料加工用电。 (1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培训机构用电。 (15)旅游景区内除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电。 (16)趸售县公司除中小化肥用电外的其他工业用电。(依据:《关于调整我省趸售县结算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31号) (18)社会福利场所的办公用电。 (19)利用乡村居民住所进行农家乐(渔家乐)经营的对外食宿用电,或利用农场、果园开展观光旅游、采摘旅游的用电。 三、居民电价 (一) 居民生活电价 1、适用范围: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内的照明及生活设备用电。 2、特殊情况的界定 下列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1)居民车库及储藏间用电,楼道照明用电。 (2)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的食宿及活动等生活用电。具体包括敬(养)老院、孤儿院、残疾人托管所、社会收容所,不包括与医院同等性质的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依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3)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居民小区(或家属院)的生活用电。 (二)学校电价 1、适用范围: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学校用电价格与居民生活电价标准一致,电价中不含4分钱农维费标准。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的范围,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般为教育部门),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具体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学校); (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5)幼儿园(托儿所); (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2、特殊情况的界定: (1)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不执行学校电价。该类机构包括:驾校、特种机械培训学校、烹饪学校、美容美发学校、各类应试培训机构、校外辅导班、早教班、语言及电脑培训学校。 (2)技工学校是指具有国家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学制为3年及以上,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中、高级工、技师)的全日制学校。 (3)学校中用于供暖、供热的燃炉加压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4)学校附属的学生实习基地执行居民生活电价,非教学目的的实习工厂等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 1、适用范围:指专用于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抽水、蓄水、供水及净化水等工程项目的施工、运行用电,不包括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项目等通过城市自来水网络直接覆盖的供水用电。农村饮用水用电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一致,电价中不含4分钱农维费标准。 2、特殊情况的界定 (1)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施工、建设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同时用于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灌溉的供水设施用电,可按负荷情况分别核定居民生活和农业排灌用电的比例。 四、农业电价 (一)农业生产电价 1、适用范围: (1)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用电; (2)防汛临时照明用电,黑光灯捕虫用电; (3)农产品初级加工。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 (1)农作物种植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藻类、烟叶、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草药及其他作物的种植用电。 (2)植被育植用电。包括育种和育苗用电、植树造林(非城市绿化项目)的开垦用电、林木的抚育用电和灌溉用电。 (3)畜牧业用电。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畜禽饲养活动用电。包括牲畜、家禽、昆虫及皮毛类动物的饲养、繁育、孵化用电。 (4)水产养殖用电。在内陆水域及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的用电。包括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生物的育苗、养殖及捕捞用电,海滩滩涂的养殖用电。 (5)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指由农民家庭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沤软等活动用电。 3、特殊情况的界定 (1)集养殖、种植及加工于一体的综合类企业,其原始的种植、孵化、育苗、养殖环节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2)利用动植物提取物进行化工处理的企业(如制药厂),其附带的植物种植、动物饲养、蛋类孵化等的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3)花卉养殖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仅限于花卉的苗圃育苗,不包括花卉在流通环节的各类用电。 (4)饲料加工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分类,饲料加工属加工制造业)生产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或大工业电价,执行范围包括城区、农村。 (5)农场或农户用于牲畜挤奶或向容器中灌奶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6)用于农田灌溉的打井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7)农户的烟叶初烤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农业排灌电价 1、适用范围: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的用电电价。电价标准为不含农网还贷标准的农业生产电价。 2、特殊情况的界定: (1)水产养殖的抽水、灌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但对现场种植排灌与养殖排灌用电无法区分的,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五、高耗能电价 差别电价、超能耗电价,应按照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执行该类电价。 第二类 需求侧电价类 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电力排灌站是指用于水资源调配的水利设施,如引黄济青工程等的排灌设施用电)。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 以上的其他工业生产类用电户,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的非工业生产类用电户,以及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的农业用电。 4、居民用电以及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 以下的其他用户,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 5、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规则 1、同一个受电点下存在不同用电类别的计量点的情况 (1)计量点属总分表关系,且均执行非居民生活类电价。则按照用户受电点的总用电容量来确定用户各用电类别执行的功率因数标准。 (2)计量点属于总分表关系,总表执行居民电价,分表执行非居民生活类电价,则分表应按照实际用电情况核定计量点容量,并根据该容量确定分表执行的力调标准,且分表的实际功率因数按总表的有功、无功电量进行计算。若总表不具备计量无功的功能,则分表的实际功率因数可按分表的有功、无功电量进行计算。 (3)对于同一受电点下分线计量,计量点间属并列关系的情况,按总受电容量确定各分线计量点执行的功率因数标准,并按分线分表计量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分别计算各分线实际功率因数,对各分线计算出的电费进行电费调整。 (4)对于同一受电点内存在居民用电负荷的多用电类别用户,若该用户执行非居民类电价的用电占比容量明显小于100千伏安,可不执行力调。(可由供电单位提供各类别用电比例进行说明) (5)定比、定量的计量点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2、多个用户共用一台专变的情况 (1)对属于转供关系的情况,转供户按总受电容量确定执行的功率因数标准,被转供户按分摊容量确定执行的功率因数标准。计算功率因数时,转供户按主表扣减分表后的有功、无功电量进行计算,被转供户按分表抄见的有功、无功电量进行计算。 (2)对各用户均为分线计量(计量点属并列关系)的情况,需按实际用电情况对共用变压器的总容量进行分摊后,确定各用户执行的功率因数标准。 3、其他情况按照水电财〔1983〕215号文件和鲁电集团营销〔2009〕550号文件中关于功率因数计算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峰谷分时电价 (一)执行范围:山东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医院、幼儿园、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所有用户。(依据:《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 上述用电的界定标准 事业单位:根据机构代码证书来界定 学校:同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的范围 医院:不包括诊所、药店、宠物医院 煤气:是指煤气公司、城市天然气供应 市政:以市政部门为主体进行管理的城市照明、亮化、美化、绿化、供暖、污水处理、公共道路、桥梁、公共厕所、标准钟以及交通信号灯、不收门票的公园。 无轨电车:不包括充电电动汽车 (二)特殊情况的界定 下列用电均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1)趸售用户; (2)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 (3)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696号)。 第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附加 我省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目前共七项,分别为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力建设基金)、重大水利基金(原三峡建设基金)、中央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基金、农村电网维护费。 一、农网还贷资金 (一)征收标准为0.02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除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 二、重大水利建设基金 (一)征收标准为0.007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全部电量。 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一)征收标准为0.01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以外的全部电量。 四、中央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一)征收标准为0.0083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以外的全部电量。 五、地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一)征收标准为0.0005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以外的全部电量。 六、可再生能源基金 (一)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标准为0.001元/千瓦时,其他用电征收标准为0.004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以外的全部电量。 七、农村电网维护费 (一)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标准为0.04元/千瓦时,其他用电按照同网同价时物价部门批复的目录电价与同价前目录电价的差值 作为本地方的农维费征收标准,有物价部门专门批复的按专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范围为城市居民生活、中小化肥以外的全部电量。 基本电费收费标准 关键词: 基本电费, 收费, 标准 其实“基本电费”的收取,早已从70年代起就开始对大工业用电实行了,今年,根据国家政策,在我省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中首次开始实行。 “基本电费”是按月收取的部分电费之一。其金额=基本电价乘以用电变压器容量(用电需量)。 电价标准迄今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批准执行的,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执行分为两种。 一种为执行单一电价用户 如居民用电电价0.424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电价0.294元/千瓦时、商业用电电价0.76元/千瓦时等,像这样只有一个电度电价标准执行的称为执行单一电价的用户。该用户每月的电费,是按供电局安装在用户侧的电量计费表上记录数(用电量)乘以单一电价所得金额数收取的。 第二种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 如大工业用电户和自2004年6月25日起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户。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力率调整电费组成。 即该类用电户每月电费是由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之和构成。 其中电度电费=用户每月实际发生的用电量电度电价; 基本电费按月计算=用户所使用的变压器容量(用电需量)大小基本电价。当前基本电价标准为:19元(28.5元)/千伏安(千瓦); 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是否达标(功率因数标准为0.9)而制定的电费调整办法,换言之,该用户用电功率因数不达标,即加收力率电费。以此促进用电设备提高利用率,改善电压质量,保证电网安全。 “基本电费到底是干什么的,为什么要收基本电费”?“基本电费”是补偿供电企业不随供电量多少而变动的固定成本和随供电量变化的变动成本。它主要有利于用户公平合理负担发供电成本,有利于促使用户提高用电负荷率。其中补偿固定成本主要指电网为可靠供电,所进行的电网维护费用,如变电、输电、计量设备的检修更换维护及固定资产折旧等。补偿变动成本主要指为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供电企业一方面随市场变化增加购电成本支出,另一方面还需不断增加投资建设电网、改造电网,以提高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保证供电要求等。例如:近年来进行的诸多变电所建设;海西、海南、黄南地区电网的延伸及无电区的用电;城农网建设改造(包括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等,这些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力地保证了青海经济的发展和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 因此,国家制定收取基本电费的政策,仅是对电网企业长期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补偿。 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青岛 威海 菏泽 日照、临沂、潍坊、烟台 德州、枣庄、济南、泰安、聊城、淄博 济宁、莱芜、滨州、东营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0.5469 0.5469 0.5469 0.5469 0.5469 0.5469     1千伏及以上 0.4929 0.4929 0.4929 0.4929 0.4929 0.4929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8045 0.7765 0.6450 0.7335 0.7071 0.6876     1-10千伏 0.7945 0.7665 0.6350 0.7235 0.6971 0.6776     35-110千伏 0.7845 0.7565 0.6250 0.7135 0.6871 0.6676     三、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934 0.6654 0.5339 0.6224 0.5960 0.5765 30 20 35-110千伏以下 0.6834 0.6554 0.5239 0.6124 0.5860 0.5665 30 20 110-220千伏及以上 0.6734 0.6454 0.5139 0.6024 0.5760 0.5565 30 20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1-10千伏 0.6834 0.6554 0.5239 0.6124 0.5860 0.5665 30 20 35-110千伏以下 0.6734 0.6454 0.5139 0.6024 0.5760 0.5565 30 20 110-220千伏及以上 0.6634 0.6354 0.5039 0.5924 0.5660 0.5465 30 20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1-10千伏 0.3332 0.3332 0.3332 0.3332 0.3332 0.3332 30 20 35-110千伏以下 0.3282 0.3282 0.3282 0.3282 0.3282 0.3282 30 20 110-220千伏及以上 0.3192 0.3192 0.3192 0.3192 0.3192 0.3192 30 20 四、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970 0.5690 0.4350 0.5140 0.4872 0.4687     1-10千伏 0.5910 0.5630 0.4290 0.5070 0.4814 0.4633     35-110千伏 0.5820 0.5540 0.4200 0.4987 0.4730 0.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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