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死刑应当废除归类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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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应当废除1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现代人民主权原则可知,国家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和让度,这是现代政治最基本的理念,也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民众可以把财产权和部分人身自由权让度给国家,以维持良好的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但他们绝对不会把自己的生命转交给国家。因此,国家没有杀人的权力,其杀人也具有不正当性。总之,废除死刑实属应当。2刚才反方说“保留死刑是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我在此提出质疑,难道死刑真有如此大的威慑力,绝对能够抑制犯罪率的上升?联合国曾在1988 年和 1996 年组织了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调查,结果表明: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此外,一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的实践

2、经验表明,事实上废除死刑并没有导致恶劣严重的犯罪大规模上升。3死刑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那么将罪犯牢牢控制住就足够了。而对于其震慑效果的话,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倾向于彻底逃避制裁,绝不会因为制裁减轻就设想犯。4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联合国也已不满足于限制死刑或者通过正当程序适用死刑,而是要求从法律上废除死刑,至少在司法中停止执行死刑。总之,废除死刑已是世

3、界性的风潮,更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人权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废除死刑不仅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闪现着人类文明的光辉。5人间公平正义史上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无罪而被冤枉致死。假设没有死刑制度,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含冤死去,更不会死了还背着个莫须有的罪名。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在现有的办案条件下,含冤枉死的案件是注定会发生的,谁也不能确保万无一失,所以我们必须要果断废除死刑,从制度设计上彻底消除冤枉致死的可能性。总之,废除死刑可以减少误判和错案的发生,以保障司法公正。6社 会“生产”一个人至他能够犯下死罪的时候,是投入了巨大的成本的,判处死刑就意味着社会要放弃那些先前投入的成本和而后获得的利润,这种一笔

4、勾销的赔本买卖,有违投入产出的经济原则。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即使是犯罪分子,他仍然可以在监狱里从事一定的劳动,并为社会创造一定的效益,某些犯罪分子甚至在牢狱里写出传世之作或搞出发明创造,但死刑这一刑罚则将人推向了毁灭。7死刑的存在,使得强权有机会践踏人的生命和尊严。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有权消灭个体的强权会如何肆意践踏人的生命和尊严。例如叛国罪也是能够被执行死刑的,而事实上,这个罪名往往只是强加给反政府主义者。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被免于死刑处罚的往往是有背景的人物,而被强行执行死刑的,却恰好是最底层的群众。因此,这种二元法律必须高度统一,否则人类的公平与正义将无从谈起。8

5、.死刑反而会激发犯罪。孟德斯鸠曾说“在一个国家里,如果盗窃十块钱和谋杀国王都是死刑的,那么人们会去谋杀国王”。贝卡利亚也曾说“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他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很容易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就越敢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没有人道的国家和年代。9.人犯罪,是个人的行为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而行为是人的身体做出来的,而人的身体听命于他的大脑。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的司令部大脑在犯罪,而身体是不由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

6、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自主的, 也就是说身体本身是无罪的。所以, 身体不应遭受 “连坐”,更不应被 “玉石俱焚” 。有关身体无罪的理念,现有法律就有所体现,例如精神病人即使做出损害他人和危害社会的事情,也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为何精神病人的身体做出严重犯罪之事,法律却不予追究呢?因为那是大脑的事情不是身体的事情。10. 对方辩友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力,可以有效地遏制住恶性犯罪。但是, 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对方辩友,在百度甚至是维基百科上的研究资料都

7、明确地表明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废除死刑会带来犯罪率的上升。澳洲于 1960 年代废除死刑, 但杀人犯罪率长期无明显变化。美国废除死刑的州的犯罪率并没有比没废除死刑的州高。在非洲的几项调查也都显示无明显关系,甚至发现死刑成为独裁者用来统治人民的高频率手段。总之,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犯罪率就会上升,死刑也并不能绝对控制严重犯罪事件的发生。11.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死刑只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而最严厉的刑罚往往被认为是最具有威慑力的刑罚。但是,死刑废除论者对死刑所具有的这种最大威慑功能持怀疑乃至否定态度。我方认为,终身苦役的威慑功能远远大于死刑,死刑的威慑作用只是有限的、不稳定的。这是因为人

8、的死亡是一瞬间的,死刑给人的印象也只是暂时的,其给人造成的畏惧感将伴随死刑执行场面的消失而淡化。因此,死刑不是最具威慑力的刑罚,其威慑效果不大于终身监禁,也很难起到我们预期的遏制犯罪的效果。12.一方面,死刑违背宪法精神。死刑既是残酷之刑,又是对生命权的漠视。死刑不具有合宪性,它违反了宪法文本中有关尊重生命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因此构成违宪。另一方面,死刑违背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洛克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利时,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也就是说,国家用个人割让的自由与权利中的一少部分组成了刑罚权,然而在人们所割让的权利中,不包括个人的生命权。死刑对于国家

9、而言,不是一种权利,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人,是对刑罚权的滥用。13. 从刑事司法上来看,死刑判决欠缺客观标准,裁量未能尽显公平正义,死刑执行后,生命权将无法恢复,如因误判,将造成无辜者含冤枉死;从被害人的立场来看,死刑的存在可以满足被害人家属的报复心理,但对于被害人的赔偿并无实质利益,若能改为长期监禁,并将犯罪人在监狱中的劳务收益赔偿给被害人,反对被害人的家属更为有利;从人道主义上看,死刑是野蛮、残酷的刑罚,基于人性尊严与个人生命的绝对价值,国家并不具有剥夺或赋予生命的权能,如果允许国家执行死刑,将会助长践踏生命尊严的不良社会风潮。14.对于中国而言,国家已经具备了废除死刑的能力。一些非洲国家

10、,其支持死刑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不稳定的国内政治。而中国,自1998 年以来,重刑率就在稳定下降,目前的国内政治也趋于稳定,因此死刑的作用可以被取代甚至是超越。例如,终身监禁可以取代死刑,使罪犯与社会隔绝,劳动改造还可弥补其罪行,提高判案的效率和准确性也可以给可能犯罪的人带来比死刑更大的威慑力。总之,没有确实的数据表明死刑比无期徒刑更有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和死刑一样有将重罪者与社会隔绝以及吓阻他人犯罪的效果。15.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刑法学家认为死刑应被废除的根源在于其不人道。人道 主义的提出,对 死刑的限制和衰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大程

11、度上将直接导致死刑的消亡。从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那一刻起,人的生命就被公认具有与生俱来和不可剥夺的特性,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就是侵犯了人至高无上的自然权利。在一个文明善良、保证人权的社会中,心怀宽恕永远比心怀报仇更加正面,更符合文明社会的发展。总之, 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更是大势所趋的国际潮流。16.一个人的生命是极其宝贵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作为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前提。生命权一旦被人剥夺,其他人权也就失去了现实价值。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名师资料总结

12、-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并且生命的剥夺具有不可逆性,理论上任何判决都有可能是误判,犯人一旦被处死,那就意味着错误将不可弥补。因此,死刑的不可逆决定了它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而且它还彻底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总之,死刑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极刑,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莫大的恶!人类身为万物之灵长,不仅要热爱生命,更要敬畏生命!17.死刑根本无益于犯罪的解决,也无益于特殊刑罚目的的实现。个人生命的泯灭无助于损失的挽回,更

13、无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维护。相反,死刑会有导致执法出现混乱的可能。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刑讯逼供无法避免,还存在着相当比例的误判死刑。死刑如果是冤假错案的话,它跟其他的刑罚还不一样,死刑一旦执行,其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将无法挽回。因为人头不比韭菜,割下来还可以重新再长,人头一旦落地,就永远不可以复原。况且,在不自由、不民主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常为弱势群体或反政府主义者,是统治阶级用来控制和消灭异议人士的残忍手段,极容易造成社会借由死刑控制、打压异端思想者,这种司法不公将导致社会出现严重混乱的局面。18.一方面,死刑有悖法律精神,法律的意义应当在于稳定社会秩序以及维护大多数的利益,而不是单纯地为某个利益

14、集团或统治阶级服务。另一方面,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与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水火不相容,况且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国家没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正当权利。在人道主义深入人心的今天,社会已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追求威慑效果。马克思曾经清晰地指出“死刑是古往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死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但它仍然保留着一种情绪化的、非理性的残余。在一个理性的社会,刑罚人道主义必然要求废除死刑。因此,死刑是不符合当今时代发展潮流的,不再以适用死刑来迎合人们的报复心态是文明时代人类理性的呼唤。19.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是大势所趋,其理由如下:第一,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

15、势。纵观人类社会的刑罚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严酷到轻缓、由残忍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是相适应的。第二,死刑的废除是国际社会和多数国家浩浩荡荡的潮流。截至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而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又有几种死刑只针对极少数的严重犯罪分子。第三,随着人们实践和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会逐渐意识到死刑其实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应有的绝对威慑力,企图用死刑制度来减少甚至杜绝严重犯罪,只是人们的一种迷信和一厢情愿,因为死刑给人带来的震慑和恐惧会伴随着死刑执行场面的消失而淡化。20死刑应废除,其理由如下:死刑必然会造成二次家庭悲剧,给罪犯的家属

16、带来巨大的心灵伤痛;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法律固然应该扬善止恶,但不能“以暴制暴、以死止死”;死刑并非隔离犯人的唯一方法,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也有将严重犯罪分子与社会进行隔绝的效果;不可一味注重死刑,以暴制暴并非良策,死刑无法消除被害者家属的怨恨,我们不能以杀人犯的心态对待他人;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实,但尚未吐露,执行死刑可能会使案情线索中断不执行死刑可能有助于理清案件;从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死刑是血腥残酷的刑罚,基于生命尊严的绝对价值,国家不能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死刑很有可能具有歧视性,在不自由、不民主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对象常为弱势群体或反政府主义者,或者是用来控制和消灭异议人士的手

17、段和工具。21. 刚才反方说到“死刑从制度设计层面上是为了深刻警示人们、杜绝严重犯罪”,但事实上死刑非但没有达到自身目的,反而在不断破坏它所追求的目标,在人权上更是践踏着生命的尊严。被杀者的生命固然神圣不可侵犯,但杀人者的生命难道就一文不值吗?生命尊严的至高无上性就在于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都不能被非法侵犯。而死刑的存在,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存在着一个允许人类生命被合法剥夺的缺口。这个缺口一旦被打开,我们就不能保证剥夺生命的权力一定会控制在政府的手中。即使可以,但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谁又能保证政府不会肆意运用生杀大权呢?事实上,一旦打开了可以剥夺他人生命的缺口,任何人都可能从这里为自

18、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找到合法性的依据。因此,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我们都必须坚守生命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底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22.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死刑是应该被彻底废除的。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死刑是古往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并有许多知名学者一致认为,死刑是对人权的一种最残酷的侵犯。死刑的存在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事实上世界性的变化也见证了这一

19、点。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欧盟规定要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有关废除死刑的文件和宣言,联合国大会也通过决议呼吁全球停止使用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在缩减执行死刑的犯罪数量,死刑的行刑方式也逐渐倾向于人道化的发展。由此可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道主义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废除死刑就成为了一个必然的趋势。总之,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更是大势所趋的国际潮流。23 . 从 死刑的发展历程来看,死刑并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死刑作为从远古时期继承下来的人类遗迹,是随着人类文

20、明的发展而逐步走向没落的。在原始社会,地球上的所有人种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都是依靠以血复仇的制度生存下来的,人们依靠暴力杀戮和血腥复仇来解决种种争端。后来随着国家的产生,由国家代表被害人对犯罪人进行的杀戮逐渐取代了以血复仇的制度,于是死刑制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它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它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严酷到轻缓的改革过程。但无论是古今,还是中外,死刑的发展史都深刻地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人类文明越发展,死刑制度就越没落,死刑的最终废止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在现代文明社会,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生命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死刑仅仅是对罪犯处以生命极刑,但

21、并不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它既不人道,又缺乏公正,既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潮流,又不能有效地震慑和预防犯罪,因此,死刑制度应当废除。24. 法律的根本属性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死刑作为一种最严酷、最彻底的刑罚手段,始终被古今中外的各国统治阶级奉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宝。对危害阶级统治的人施以死刑,从肉体上将其彻底消灭,以最小的成本最简单地处置了犯罪人,并以最恐怖、最严厉的手段吓阻了其他潜在的犯罪人。死刑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这也正是死刑制度的本质。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历史已经迈入了二十一世纪,死刑制度赖以存在的阶级状况和斗争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革。人们逐渐认识

22、到,暴力革命和武力镇压太过残暴和血腥,于是民主与共和应运而生,不同阶级的人们不仅可以和平相处,也可以团结和协作。在现代文明社会,民主代议制度下的共和国占据了主流,阶级矛盾已不再不可调和,民主与法治观念也深入人心,国家的阶级统治功能受到了极大的削弱,法律鲜明的阶级属性也已逐渐被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对公平与正义的终极追求。死刑制度的兴衰史一再证明,国家崇尚武装暴力、注重严刑酷法的时期往往也是罪犯嗜血成性、国民生命安全缺乏有效保障的时期。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死刑不可能根除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要想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就在于高效的社会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注重刑罚的严峻性。总之,死刑已不再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必要手段,也不是医治暴力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灵丹妙药,一个文明理性的社会需要的不是视生命如草芥的死刑文化,而是以尊重人性和敬畏生命为基础的致力于教育改善犯罪的司法体系,因此其退出人类社会的历史舞台就变得理所应当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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