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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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诉申请书范文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那么抗诉申请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抗诉申请书范文,欢迎参阅。抗诉申请书范文篇一申请人:阿连,女,20xx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被申请人:华子,男,20xx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抗诉恳求恳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事实与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

2、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全部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峻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看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

3、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至少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运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当归其父亲全部,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缘由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20xx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始终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立

4、、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歼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仔细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明显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运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全部。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全部来进行分割。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照看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看女方。首先,二审判决

5、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全部权归小彤全部。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见房屋全部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

6、见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当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见房屋全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根据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干脆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阿连全部,由阿连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第三,原二审判决违反了婚姻法中照看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

7、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假如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赐予适当帮助,详细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其次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8、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全部权。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阿连抗诉申请书范文篇二申请人高,女,汉族,20xx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苑幢XX室。被申请人杨,男,汉族,20xx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XX区路号XX室。申请抗诉恳求:恳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园民初字第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恳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志向XX有限公司(下称

9、志向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见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马上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志向公司向爱龙XX有限公司(下称爱龙公司)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志向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托付向爱龙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托付志向公司转账注入,相冲突;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志向公司曾出借爱龙公司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志向公司与爱龙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志向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爱龙公

10、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爱龙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担当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运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刚好。足额供应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担当、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20

11、xx年10月到20xx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运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得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说明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得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运用?(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担当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担当?(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得电视台授权的费用?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

12、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动身,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担当任何其他义务。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被申请人供应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推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购买的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

13、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惋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1、被申请人始终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始终主见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胜利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依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赐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

14、爱龙公司的债务担当。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得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峻违反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于爱龙公司将向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事实,这其中隐含着巨大商机或收益,即爱龙公司一旦融资胜利,投资方将会设法将爱龙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请人的股权将会得到数十倍的资本收益。依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被申请人也应担当爱龙公司融资不成经营困难所带来的风险,从合作协议的约

15、定来看,被申请人对这个风险完全是有认知的。一审判决带来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机会的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未获得转让金、收益或收益机会,却要为被申请人担当投资风险。这样的结果确定是非正义的,是违反社会秩序的。穷尽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存有更强理由,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特向贵检察院提请抗诉。此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 月 日抗诉申请书范文篇三申请人: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诞生,住大理市。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刑初

16、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被告人张、季蓄意损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峻,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二人于20xx年7月4日伙同孟、孙、张携带砍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有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躲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甚

17、至多次炫耀砍的美丽,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遇的不幸。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案发时,被告人季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并递给张一把,进而招呼其孟、孙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首先挥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砍伤;是季用砍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在共同犯罪中

18、,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主动参加、详细实施者。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三、被告人张、季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看法较好,依法应予严惩。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看法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探望过受害人,就是在

19、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情愿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峻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干脆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苦痛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遇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假如这样的认罪看法都可以作为从轻惩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伤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此 致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20xx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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