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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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标与要求 理解并掌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学基础;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重点、难点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 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 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 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 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1、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这 “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2、在资本主义国家,“一定阶段”是指出现垄断和限制竞争之后;“必然性”是指私人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结合的趋势。 3、社会主义国家则稍有不同,表现为: “一定阶段”是指社会主义政权和公有制的确立, “必然性”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天然具有的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管得过多,故经济法的行政色彩较为强烈;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实行宏观调控,放开市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所以经济法反映了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关系的趋势。 4、东、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就其历史进程而言,一方面是对民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即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发生一定的交叉。 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从经济角度考虑,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失灵”(或市场存在缺陷)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主要原因。而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之后这些企业采取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使市场调节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市场障碍) 2、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市场的唯利性) 3、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后,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企业规模扩大并形成垄断后,出于对超额垄断利润的追求,加上市场信息不足和滞后,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导致企业的亏损和破产;由此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行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映,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政治基础 从政治角度考察,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是导致产生经济法的客观必然性。 1、针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它们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构成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时,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 2、针对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国家介入经济后,以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3、针对市场调节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应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行业、地区的经济和市场行情,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或拟订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划或计划,指导社会投资,影响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税率、利率和汇率等经济杠杆和其他政策工具,引导和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发展;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 四、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虑,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即经济法是为了补充行政法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不足而产生的。 1、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活动,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这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等。 3、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和调控,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宏观调控法) 五、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1、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具有一致性,即生产社会化和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 2、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最为敏感。产业革命后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对自由竞争的妨害,引起人们普遍的忧虑和不满,要求国家出面干预,颁布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3、社会主义国家初期的经济法并不发达,国家组织管理社会经济并不重视法律的运用和调整,即使在某些方面制定了法律,其在内容和性质上也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 4、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是殊途同归的 (1)资本主义:国家放任市场→加强国家调节; 社会主义:国家包揽经济、市场几乎空白→引入市场因素,转变国家职能,使市场机制最终成为基础; (2)资本主义:单一的民商法秩序→经济法产生和逐渐发达。 社会主义:经济法同党政指令相伴生、与行政法相混合,排除民商法作用→经济法逐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 阅读书目: 1、 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5页。 2、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3页。 3、 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7页。 4、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1页。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经济法是怎样形成的? 2、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3、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如何?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目标与要求 知道经济法的语词来源;掌握并理解各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特征的观点。 重点、难点 经济法的涵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的语源探微 1、“经济法”一词最早在1755年由法国的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 2、1842年,法国的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并对未来的经济法做了设计。 3、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开始模糊地触及到现代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一次大战前后的德国。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使用了“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1920年,赫德曼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持有关经济法的杂志和丛书的刊行。 二、经济法的涵义(中国) (一)1992年以前的观点 1、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综合经济法学派) 2、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学科经济法学派) 3、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经济行政法学派) 4、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直接通过计划关系而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经济法学派) 5、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向经济法学派) 6、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经济法学派) 7、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密切联系说) 8、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管理—协作论) (二)1992年以后的观点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杨紫烜“协调经济关系说”)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李昌麒“需要国家干预说”) 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国家调节关系说” ) 4、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史际春“意志经济关系说” ) 5、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王保树“社会公共性说” )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1992年以前的观点 1、“全”,即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1)“取消论” (2)“归并论” 经济法=民法+各种部门(单项)经济法规 ①民法不再是宪法下面的一级独立部门法,而只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②民法仍然为独立部门法,其实质是否认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只是把经济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别称而已。 2、“大”,即主张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过大,把应由别的部门法,特别是把民法的调整范围也视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生产领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生产领域中的经济关系; (4)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7)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 (8)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小”,即认为经济法调整、也只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经济管理关系。因其所揭示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较小,故谓之“小”。 (1)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4、“无”,即经济法并无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否认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1)综合经济法: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可分为三类:一是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是行政管理性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三是劳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 (2)学科经济法:无 (3)经济行政法:国家在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活动中,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的具有隶属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评价 (1)功绩:开创了中国经济法学从无到有的局面,奠定了经济法的法学学科地位,形成了中国经济法的教学体系和后备力量培养体系,对中国立法、司法及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施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 (2)缺陷 ①学术营养的主要成分来自前苏联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认识,就连分歧的派别和各种主张的学术脉络,也和前苏联几无差别; ②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职能,具有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旧体制及旧体制下的思维定式的痕迹十分明显; ③重视计划贬低市场,赋予计划法以龙头的地位,而对于市场秩序之核心的竞争法则予以淡化; ④对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极少予以关注; ⑤研究方法基本上属于注释法学和服务法学。 (二)1992年以后的观点 1、“协调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2、“国家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4、“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具体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5、“意志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或行政主导性) 4、综合性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78页。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150页。 3、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72页。 4、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5页。 复习思考题 1、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或定义主要有哪些? 2、否定经济法作为法的部门和学科的主要观点有哪几种?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如何?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及与相关法的关系,经济法的渊源,掌握其体系的结构和意义。 重点、难点 经济法是否是独立部门法的缘由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或依据 (存在什么问题?) 2、新近提出的标准或依据 (1)经济法成为各国立法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①国家在事实上已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调节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国家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发达。 ②国家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 (2)按照主客观一致、以主观为主导的指导思想来确定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 (1)联系 ①客观上共同执行着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使命 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 (2)区别 ①立法主旨不同:前者以国家和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为本位,后者以个人权利为本位。 ②调整对象不同:A.内容性质不同:后者等价有偿,前者不必;B.形式不同:后者自愿、协商,前者不必。 ③基本任务不同:前者是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后者保障民间主体在平等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④调整原则不同:前者为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后者为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⑤调整方法不同:前者为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在法律后果上制裁与奖励相结合,后者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规范,对法律后果主要采取等价补偿方式。 2、经济法与行政法 (1)联系 ①从广义上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②国家经济调节的主管机关,大量和主要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 ③国家经济调节所采取的方式有许多类似或甚至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方式,在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活动,它们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活动。 ④在调整对象方面也存在交叉现象。 (2)区别 ①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的目标和途径发展。 ②管理原则不同:前者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注重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后者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③侧重的角度不同:前者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后者主要是微观管理。 ④管理主体不同:后者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前者则不限于此,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⑤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强制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促导经济运行。 ⑥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前者只涉及经济领域,后者包括非经济领域;对于共同涉及的经济领域,前者比后者更全面、深入。 3、经济法与环境资源法 经济法侧重对自然资源和能源开发、利用宏观方面的规划和配置;环境资源法侧重经济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和各种具体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内经济法应当考虑国际经济法的规定,并尽量同其协调一致;而国际经济法也应当考虑和尊重各国经济法的规定。 5、经济法与劳动法 经济法侧重宏观劳动政策的规定,劳动法侧重微观领域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劳动管理的规定。 二、经济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 2、实质渊源即体现谁的意志 3、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在法学论著中常常使用。有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之分。 (1)制定法 (2)非制定法 三、经济法的体系 (一)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 1、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在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内,符合经济的内在逻辑来进行,尽可能的减少重合缺漏,做到结构清晰。 3、构建一个科学的经济法体系,对于深化经济法自身的认识和发展,概览经济法的外在全貌,把握经济法的内在构成要素,理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确立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乃至完善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 (2)经济法体系与经济立法体系 (二)经济法体系结构 1、杨紫烜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2、李昌麒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市场主体调控法、市场秩序调控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以及社会分配法。 3、漆多俊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包括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 4、王宝树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管理法。 5、史际春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98页。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78、238-256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7页。 4、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9-68页。 复习思考题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如何?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如何? 3、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要点有哪些?如何理解它对当代法发展,尤其是经济法和劳动法等社会法现象的不适应性? 4、如何理解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将其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意义何在? 第四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现状,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和强化经济法实施的对策;掌握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概念。 重点、难点 经济法制定的概念 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制定 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国家机关有广义、狭义之分 2、注意区分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法的立法、经济立法 (1)经济法的立法包括经济法的制定和经济法的认可 (2)经济立法不仅包括经济法的立法,还包括其他经济立法 3、在主观上应追求经济法的高位阶立法 4、经济法制定的现状和基本经验 (1)现状 (2)基本经验 ①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②要立足现实,面向未来; ③要加快步伐,提高质量; ④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和经验。 二、经济法的实施 1、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2、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3、经济法实施的障碍 (1)经济法实施机构不独立; (2)经济法实施机构之间的分工不科学; (3)经济法实施缺乏完善的程序; (4)经济法实施人员素质不高; (5)对经济法实施的监督不力。 4、经济法实施的完善 (1)保证实施机构的独立性; (2)建立科学的分工制度; (3)完善经济法实施程序; (4)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5)加强经济法实施的监督。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112页。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5-406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2-70页。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经济法实施有哪些障碍以及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一般原理 第六章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七章 企业 第八章 特殊企业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一般原理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经济法主体的涵义,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制度,理解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 重点、难点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制度 一、什么是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力)义务关系。 2、种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 3、构成要素 (1)主体(具体见后面内容,此略) (2)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包括经济职权和职责,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他权利(力)义务。 (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涵义,或同时表达两个概念。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 (2)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2、注意不要混淆这两个概念 (1)凡依某部门法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参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在内的任一法律关系,成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 (2)直接表达更利于区分 (三)经济法主体的立法规定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这些主体多数不是根据经济法设立的,其中只有少数几种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的。 2、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包括规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国有企业法、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公司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经营或兼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司等的特殊企业法或特殊经济组织法以及经济性行业组织法。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 (一)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1、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1)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社会实体。 (2)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两者享有和行使的决策权分别由法律或章程规定。 (3)可以分为最高决策主体、地方各级决策主体和基层决策主体。 (4)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体系中的决策主体,主要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2、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 (1)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经济职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社会实体。 (2)主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3)种类 ①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Ⅰ、中央管理主体 Ⅱ、地方各级管理主体 Ⅲ、基层管理主体 ②企业经济管理主体 3、经济法的生产经营主体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实体。 (2)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承包户,其主体资格有两种情况: ①具备法人条件,享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②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但不享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它们作为经济法主体,主要从两方面体现出来: 第一,作为独立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从自身的经营管理以及它们与其他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第二,国家机关在进行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时,以被管理者作为国家机关在实施经济管理活动中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对人。 4、经济法的消费主体 (1)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实体。 (2)主要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和个体社会成员。 5、经济法的监督主体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社会实体。 (2)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专项监督权的专门机关、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以及人民群众。 (3)分类 ①权力监督主体 ②行政监督主体 一般的行政监督主体、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后者又包括行政监察主体、技术监督主体、审计监督主体。 ③社会经济监督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1、宪法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依据; 2、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本依据; 4、有关行政法规、特别是专项和综合性的经济法规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而取得; 3、进行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公民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准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才能取得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4、因主机构的设立,其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派生而取得。 三、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 1、经济法主体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2、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性质 (1)经济性 (2)社会性 3、种类 (1)一般经济责任制 (2)特殊经济责任制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123页。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237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1-96页。 复习思考题 1、试述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2、经济责任制的概念和意义如何? 3、经济法主体有哪两种涵义? 4、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如何? 5、何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6、经济法主体是如何取得主体资格的? 第六章 经济管理主体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和职能地位,了解相关立法的协调要求。 重点、难点 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职权)地位 一、什么是经济管理主体 (一)概念 又称为经济法管理主体、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二)类别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1)中央政府及其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经济管理部门 (2)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经济管理部门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特殊企业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包括宏观决策权和经济调节权; 2、市场管理权,包括命令和禁止权、批准确认与撤销权、人事上的任免权等。 3、经济监督权 4、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130页。 2、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7-105页。 3、漆多俊 《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3页。 复习思考题 1、何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有哪些类别? 2、应当如何认识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第七章 企业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企业的法律类别和地位,掌握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特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 重点、难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内容 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特征 一、企业概述 (一)什么是企业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国有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2、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4、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二、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 企业的法律形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而确立的特定企业形式。 这种企业形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特定性等特点。 当前,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国际社会的企业制度相接轨,正在废弃过去按所有制标准给企业定型的做法,改按出资、责任、组织三位一体的法律标准来确立企业的法律形态,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合伙企业 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三)公司企业(即公司,略) (四)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1、概念: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企业。 2、特征 (1)国有企业是国家(政府)投资举办的。 (2)国家(政府)经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拥有全部或控股程度的所有者权益。 (3)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法人资格,属法人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形式,也可以不采取公司形式。) (4)经营目标一般具有社会公益性。 3、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类型,在经营领域上涉及有关国计民生和社会基本事务方面(如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某些特定行业或特殊产品等),在价格和经营方式上也受到更多的限制。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改革,逐步退出一些竞争性行业或领域。 4、内部管理体制 (1)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①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由厂长或经理全权负责,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②厂长的地位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人和指挥人,集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于一身。 ③厂长的产生和任期 第一, “两条途径,三种办法,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第二,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 ⑤厂长的职权 第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第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第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2)企业的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因其国有性质,应加强民主管理。其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①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审议建议权; 第二,审议通过权; 第三,审议决定权; 第四,评议、监督权; 第五,选举、推荐权。 ③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3)企业党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起政治保障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依靠职工,引导企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国有企业的权利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资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债券发行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略) (1)对国家的义务 (2)对社会的义务 (3)对职工的义务 案例:新海服装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李某系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由于不善经营管理,导致企业负债累累。李某又自行任命王某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王某因用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同时李某认为原厂总会计师张某学历偏低,免除了其职务。李某还调整厂财务机构人选,任命其儿子担任财务处长。职工对李某的所作所为非常反感,在职代会上提出了很多意见。当职代会审议李某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和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时,认为计划和方案不妥,予以否决。职代会同时还做出决议,罢免李某和王某的厂长、副厂长职务,选出了新厂长接任。 试评析李某在干部问题上的一系列决定以及职代会所产生的决议。 案例:东风机器制造厂于1996年3月5日与红星机械制造厂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红星厂分两批供给东风厂10台设备,每台价格为1.5万元,价款共15万元;东风厂于每次提货时付清价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按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的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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