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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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

2、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 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周王大司寇小 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

3、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 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 三敕 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 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 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

4、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 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 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 2 统 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 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 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二)司法机关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司法组织基本上沿袭西周,但各国司法官的称谓不尽相同;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官名称仍不统一。(三)司法管理制度

5、1.起诉:自诉、控告、自控(首) 2.审理制度:受期强制措施出庭辩论证据判决执 行 3.法官责任 (四)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狴犴 (五)司法发展特点:司法行政开始合一的管理体制;统一集权的司法体制;实行较为规范严格的监狱管理体制;证据与口供结合的司法审判程序;身法机关权责更加分。 第四章秦汉时期司法机关秦朝 1.司法机关 秦朝最高司法权掌握在封建专制君主皇帝手中。除了本人亲自审理庞珏案件外,还拥有国家一切重大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皇帝 之下,建立了一套由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共同组成的统一司法体系。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丞相,御史大夫有一定的司法权)廷尉位列九卿之中。廷尉之下设有正,左右监理等

6、属吏。廷尉的职责主要有二: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二是手里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郡县 秦朝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管理体制,郡县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郡守,县令长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普通民,刑事诉讼案件。如遇重大疑难案件,则须报送上一级司法机关审理解决。郡守之下设有曹掾史,县令之下设有县丞等属吏,分别协助郡县长官处理司法事务。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2.司法制度 (1)诉讼制度:首先,诉讼的提出程序分为公诉告和非公诉告,出于亲亲相隐原则官府一般不受理非公诉告案件。秦律规定 官府不得受理家罪案件。秦朝实行奖励告奸政策。其次,案 件审理方面,讲求证据调查审理该案件的

7、经过,以爰书的形 式详细的记录案件的经过,以便更好的审判。不提倡是使用 刑讯逼供。再次,是读鞠和乞鞠制度 (2)监狱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严格规范的监狱管理制度,实行严密的看管措施。 3. 秦朝司法总结:秦朝司法具有如下特点,首先统一集权的司法 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趋于完整体系化得司法结构。其次,地方实行司法行政不分的司法体制,地方官员既是司法审判官员又是行政机构官员,工作量之繁杂,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形成。最后执行较为严格的监狱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官员滥用权利的行为。秦朝的司法制度为避免法官杀人,所有的要被处决的犯人,除秦朝最高法院审理外,还需要相关内阁大臣、立法机关和皇

8、帝共同批准,这样民主、法治的监督体系是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媲美的。各司法官员权责分明,加上地方官员和人民的控告使中央地方交错相互牵制,最终司法权统归中央。其中,诉讼讲求证据口供结合,禁止刑讯逼供,提供乞鞠制度,体现了封建司法由先前的任刑,以权制民到以法制民,合理化合法化趋势加强,为以后历代以法治国奠定了思想与实践基础。体现了奴隶制到封建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开创作用。 汉代 1.两汉王朝前后存在共达400余年,是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 度正式确立后的第一个相对长期稳定发展的王朝;两汉时代是近五千年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文化鼎盛时代。汉朝继承和发展了秦朝开创的统一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继续保持中

9、央集权制国家政治体制和官僚政治制度,从而影响汉代的司法机关朝着中央司法集权和司法行政不分的方向发展。 2.司法机关 汉代参与司法的机关与行政机关融合,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专职司法机关,也不存在现今意义上的单纯司法权。 中央司法机关: (1)汉代的中央司法机关首先是皇帝,享有司法审判和最终决定权。 (2)丞相也有一定的司法权,可以参与议决重大疑难案件,即与太尉,御史大夫“杂治“大案要案,还有直接处罚官员。(3)廷尉是在皇帝之下专掌审判的最高官员,景帝,哀帝时两度更名大理,武帝,光帝时复名廷尉。廷尉的职责是审理皇帝 交办的诏狱,审理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官有左右正(主 决疑狱),左右监(主逮捕),

10、左右平(掌诏狱)等,其最主 要的职责是复审天下疑狱。廷尉府设有监狱,称为廷尉狱。(4)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官,“掌管丞相“。有御史中丞为副长官,下设侍御史,持书御史,绣衣直指等监察官。御史大夫 主典正法度,监督百官为失,举核犯法官员。 (5)尚书台本:为限制相权而赋予其部分司法权。 (6)中央其他机构或官员也参加司法活动。 地方司法机关: 汉代地方司法机关主要是郡县守令。在郡和王国,司法 权属于郡太守或王国相。与郡守同时分担一定司法职责 的还有郡丞,郡尉等官员,其下还有具体办理案件的郡 属法吏。王国的设官情形和郡大约相同。县下有乡,设 三老,亭长等。除三老外,其他均称乡吏亭吏,为县属 发吏。 3

11、. 司法诉讼制度 1)告劾制度:“告”为由国美个人提起的诉讼。如:自诉,告发, 告举等。“劾”由管理引起职责提起的诉讼。如:公诉,弹劾,纠举等。禁止越级告诉,强调逐级告劾。禁止卑幼告发尊长, 谋反大逆除外。 2)审判制度:上请先请制度,适用父母匿子,夫逆妻,大父母逆 孙的情形。请献制度:刑事案件逐级上报复审再审制度。 3)斋局决事制度 4)读鞠和乞鞠制度死罪不得乞鞠,乞鞠过程与请献制度紧密联系 在一起。乞鞠必须在案件一年内提出。 5)结或当报制度:结即事实审查完毕,论定罪名及应处刑罚。当 即制定刑事判决,报即执行刑事判决。 6)录囚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对监狱服刑的罪人进行考察,发现冤 假错案即时

12、纠正的制度。 7)即讯验制度。 4. 汉代司法制度的总结:汉代继续沿承着秦朝中央集权的司法体制,司法行政仍不分明,特点较前代相比不明显。但法律儒家化趋势加强了,不论是皇帝还是司法官员或者是其司法制度都体现这倾民,为民,司法人性化特点明显。如,创设先请或上请制度,规定某些特 定弱势群体的审判裁决必须先奏请皇帝,再决定如何让处理,对于其审判程序的一审再审,程序之复杂,体现出统治者对司法的重视,即司法直接影响着人心所向,及统治基础的稳固。 第五章魏晋南北朝之司法机关这一时期,各政权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大多仍称廷尉。不过,也有一些新的变化。如三国时孙吴政权称“大理”,北周改称“秋官大司寇”。最值得注意的

13、是北齐时代。北齐的中央法司亦称“大理”,其官署称“大理寺”,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其下设正、监、平各一人,律博士四人等,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化。 中央司法机构 1廷尉 2尚书台 魏晋时三省制度逐渐形成,尚书台逐渐脱离少府而独立,这一变化对“刑部”这一司法机构的产生有深刻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虽尚无刑部,但尚书台之下均设有负责司法行政与兼理刑狱的机构。曹魏时承汉制,继续以三公曹、二千石曹掌中央司法行政并兼理刑狱,又增设“比部郎”以司刑狱;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武帝太康年间废三公尚书,由吏部尚书取代;南朝宋时“都官尚书”惯例京师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兼理刑狱;北齐时尚书省由六尚书分别统领各

14、曹,其中“殿中尚书”统领“三公曹”,“都官尚书”统领的“比部曹”,都具有司法行政的只能。尚书台(省)下的这些司法机构,都是隋唐 尚书刑部(主案件复核)的前身。 3. 御史台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进一步成为皇帝直接掌握的耳目机关。其长官沿袭汉制仍为御史中丞(北魏为御史中尉,南称为南司),其职权广泛且地位渐高,下设名目繁多的御史,并发展出了御史巡行监察制度。此期御史台除司法检察职能外,审判的只能亦有明显加强,为隋唐三大司法机关体制(三法司)的形式打下了基础。 地方司法机关 沿袭前朝,分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三国魏开始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设置护军,职同郡、县,实行军政合一的统治,这一制度在

15、十六国时期及北魏前期被广泛采用;北魏中期以前还普遍推行十六国以来出现的镇、戍制度,在偏远地区及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地区设置镇、戍,镇相当于州,戍相当于郡,实施军事统治。 魏晋南北朝司法总结 一、随着中央司法权的增强,曹魏时期将重大疑难案件和死刑案件 的审理权收归中央,皇帝亲审大案或亲自录囚,体现了司法在国家机构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这样的制度,加强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以及上级对下级,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控制。 二、由于长期战乱,地方州郡长官往往集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 与一身,因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司法组织军事化的倾向比较严 重。 三、刑讯制度人道化,有限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更多侧重于体刑

16、的 惩罚,对人身体迫害较小,如实行测立之制,创设测罚之法。四、死刑的执行程序更为严格,完善死刑复奏制度,但实际上该制 度的实施因社会战乱很难执行,地方滥杀无辜事实上并为减少。 五、伦理亲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受到尊重。其中制止亲属出庭作 证,维护了封建家长制度。 六、首设律博士,培养司法官员,为司法官员素养提高,以及司法 公正化奠定了基础。 七、中央行政机关兼顾司法事物,司法行政与审判相互分离又相互 牵制。 八、中央司法机关与司法长官同名现象消失,司法机构完善与强 化。 第六章隋唐之司法机关 要了解唐代司法制度必须先从政府体制谈起,其司法权与行政权无划分,几乎所有的政府机关同时都行使一定的司法权,在唐代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唐代的政府体制大致可以这样形容:以皇帝为首,在皇帝之下,设有三司和三公,无实际职责。辅佐皇帝决策的有三省,共同行使宰相权,三省之下有吏户礼兵刑工,此外还有御史台和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国子,将作,少府,都水,军器等五监,以及左右翊,左右骑等十六卫,这些都是中央直属机构。地方政权为州县,理论上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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