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标准规范标准设计GB50974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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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

2、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建国60年来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从无到有,至今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我国工程建设有了巨大地发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也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与国际交流更加频繁,使我们更加认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安全可靠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首先是安全可靠性,其次是经济合理性。 水作为火灾扑救过程中的主要灭火剂,其供应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灭火的成效。根据统计,成功扑救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

3、;而扑救火灾不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例如,1998年5月5日,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的火灾,就是因为家具城及其周边地区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市政消防给水严重不足,消防人员不得不从离火场550m、600m的地方接力供水,从距离火场1400m的地方运水灭火,延误了战机,以至于两万平方米的家具城及其展销家具均被化为一片灰烬,直接经济损失达2087余万元。又如2000年1月11日晨,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0523m2,庐阳宫及四周126间门面房内的服装、布料、五金和塑料制品等烧损殆尽,1人被烧死,619家经营户受灾,烧毁各类商品损失折款1

4、763万元,庐阳宫主体建筑火烧损失416万元,两项合计,庐阳宫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179万元,这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以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直至造成重大损失。火灾控制和扑救所需的消防用水主要由消防给水系统供应,因此消防给水的供水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决定了灭火的成效。同时消防给水的设计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筑的特点及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其经济合理性。本规范的制订对于减少火灾危害、促进改革开放、保卫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公民的生命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组研究了大量文献、发达国家的标准规范,并在全国进行了调研,同时参考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十一五”

5、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题“城市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方法”的研究成果。 消防给水是水灭火系统的心脏,只有心脏安全可靠,水灭火系统才能可靠。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用,无法因使用而检测其可靠性,因此必须从设计、施工、日常维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其安全可靠性的管理。 消火栓是消防队员和建筑物内人员进行灭火的重要消防设施,本规范以人为本,更加重视消火栓的设置位置与消防队员扑救火灾的战术和工艺要求相结合,以满足消防部队第一出动灭火的要求。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新建建筑是指从无到有的全新建筑,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

6、向外扩建,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1.0.3 本条规定了采用新技术的原则规定。 本条规定根据工程的特点,为满足工程消防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的情况下选择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四新的原则是促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进步,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走“科学技术应用”的工程技术科学的发展道路,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更加具有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四新技术的应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1.0.4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要求。 消防

7、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平时不用,仅在火灾时使用,其特点是系统的好坏很难在日常使用中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这是在建设工程中唯一独特的系统,因为其他的机电系统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就能鉴别好坏。尽管本规范给出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规定,但系统还是应从产品质量抓起。如美国统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失败有3%5%,英国则有8%左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系统维护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组件的安全可靠性是系统可靠性的基础,所以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专门认证机构认证以确保产品质量,这也是国际惯例。所以专用组件必须具备符合

8、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我国2008年颁布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

9、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

10、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每年颁布的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2 术语和符号.1 术语2.1.1消防水源 fire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2.1.2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onstant high pressure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2.1.3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 h

11、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supply system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2.1.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2.1.5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2.1.6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

12、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2.1.7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2.1.8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2.1.9 湿式消火栓系统 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2.1.10 干式消火栓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 dry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

13、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2.1.11 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2.1.12 动水压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2.2 符号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Bmax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流速系数;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 co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 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的弹性模量;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 g重力加速度;

14、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 k1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Ld消防水带长度; 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 Ls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m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n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和设计压力; po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pf管

15、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压力; 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t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o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T水的温度;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16、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数; 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水的密度; 水的动力黏滞系数; 水的运动黏滞系数; 当量粗糙度; 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管道壁厚。3 基本参数3.1 一般规定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

17、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

18、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

19、有关规定执行。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条文说明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工厂、堆场和罐区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第8.2.2条的有关内容。3.1.2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了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通常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以及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流量,有时可能还有水喷雾、泡沫、消防炮等,其设计流量是根据每个保

20、护区同时作用的各种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如一室外油罐区有室外消火栓、固定冷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3种水灭火设施,其消防给水的设计流量为这3种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如一民用建筑,有办公、商场、机械车库,其自动喷水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办公、商场和机械车库3个不同消防对象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自动喷水子项的设计流量。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

21、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3.2.3 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条文说明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2.2 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的基础上制订。 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

22、06; 2 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 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 美国、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美国,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63L/s,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s568L/s;日本也基本如此。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以2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即15

23、L/s)作为下限值,以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表1 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近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450L/s,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3.3.2

24、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表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条文说明

25、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3.3.2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该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规范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常用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计算确定,并统一修正。当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根据火灾实战数据和供水可靠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增加1倍。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4.1 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

26、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

27、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表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注: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2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

28、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6 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表3.4.2-2 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 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

29、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 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3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表3.4.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

30、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3.4.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3.4.4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3.4.5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1、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 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表3.4.5-1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注: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

32、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2);3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表3.4.5-2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注:1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2 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3.4.6 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

33、计算确定。3.4.7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于6.0L/(minm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3.4.8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表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注:当

34、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3.4.9 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4.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表3.4.9-1 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2 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

35、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4.9-2 的规定;表3.4.9-2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注:1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 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3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4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宜为1.0L/(sm)2.0L/(sm); 2)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

36、50m; 3)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5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9-3的规定。表3.4.9-3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3.4.10液化石油气船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罐组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应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应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1/2,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minm2),邻近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

37、表3.4.9-3的规定。3.4.1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1-2的规定;当仅采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计算,且不应小于15L/s。表3.4.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表3.4.1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

38、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表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3或总容量大于50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3.4.13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3的规定。表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条文说明3.

39、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4.1本条规定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和煤化工工程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的规定实施。3.4.2、3.4.3 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原则,以及固定和移动冷却系统设计参数、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移动冷却系统就是室外消火栓系统或消防炮系统,当仅设移动冷却系统其设计流量应根据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L/s。 本条设计参数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石油化工企

40、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4.5条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第12.2.6条相关内容,对立式储罐强调了室外消火栓用量和移动冷却用水量的区别,统一了名词,同时也符合实际灭火需要,协调相关规范中“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的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方法,提高本规范的可操作性。 另外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等统一,把供给范围改为保护范围,供给水强度统一改为喷水强度。 着火储罐的罐壁直接受到火焰威胁,对于地上的钢储罐火灾,一般情况下5min内可以使罐壁温度达到500,使钢板强度降低一半,8mi

41、n10min以后钢板会失去支持能力。为控制火灾蔓延、降低火焰辐射热,保证邻近罐的安全,应对着火罐及邻近罐进行冷却。 浮顶罐着火,火势较小,如某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的两起浮顶罐火灾,其中10000m3轻柴油浮顶罐着火,15min后扑灭,而密封圈只着了3处,最大处仅为7m长,因此不需要考虑对邻近罐冷却。浮盘用易熔材料(铝、玻璃钢等)制作的内浮顶罐消防冷却按固定顶罐考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危险性较大,火灾的火焰高、辐射热大,还可能出现油品流散。对于原油、重油、渣油、燃料油等,若含水在0.4%4%之间且可产生热波作用时,发生火灾后还易发生沸溢现象。为防止油罐发生火灾,油罐变形、破裂或发生突沸,需要采

42、用大量的水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进行冷却,并及时实施扑救工作。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4.5条、第8.4.6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7第12.2.8条、第12.2.10条相关内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中规定的移动式水枪冷却的供水强度适用于单罐容量较小的储罐,近年来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相继建成投产,工艺装置、储罐也向大型化发展,要求消防用水量加大,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43、的相关条文符合国情;其二,对于固定式冷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冷却水强度以周长计算0.5L/(sm),此时单位罐壁表面积的冷却水强为:0.56013=2.3L/(minm2),条文中取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中规定的2.5L/(minm2)也是合适的;对邻罐计算出的冷却水强度为:0.26013=0.92L/(minm2),但用此值冷却系统无法操作,故按实际固定式冷却系统进行校核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规定为2L/(minm2)是合理可行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44、的提出主要是调研消防部门的实战案例并参照石化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确定的,增加了规范的操作性。 卧式罐冷却面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由于卧式罐单罐罐容较小,以100m3罐为例,其表面积小于900m2,计算水量小于15L/s,因而卧式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计算是合理的,解决了各规范间的协调性,同时加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3.4.4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7第12.2.7条、第12.2.8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相关内容。该水量主要是保护用水量,是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消防用水量。

45、3.4.5 液化烃为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0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单防罐为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双防罐为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全防罐为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m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4.5条,天然气凝液也称混合轻烃,是指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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