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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资讯财政部:控股母公司处置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近日,财政部就证监会会计部提出的关于母公司处置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不丧失控制权)会计处理有关的问题,颁布了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发行A股及H股的企业,在境内外财务报告中对该交易事项原则上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个人逾期报税 需说明原因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已于3月31日截止。但符合条件的纳税

2、人仍需要继续向税务部门申报个税。逾期申报者应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酌情处罚。 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个税自行申报已于3月31日截止。4月1日后,北京市未按期进行申报的纳税人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报,即网上自行申报、到税务机关申报。但企业集中代理申报的功能将停止使用,需要集中代理申报的企业可到税务机关申报。 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说,所有逾期申报的纳税人都将在系统内留有相关记录,纳税人完成申报之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逾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酌情予以处罚。 另据记者了解,今年3月31日之前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已无法进行修改。4月1日以后新增的申报

3、记录,纳税人可以修改。如实缴纳车船税:二手车交易的“金字招牌”金融危机来了,大家都开始捂紧钱袋过日子。小李是一位普通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节约生活开支,他决定将自己的私家车处理掉。从小李决定处理私家车到顺利将车卖掉仅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之所以如此快速出手,这其中除了小李的私家车保养得好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在售车时,小李打出如实缴纳车船税的招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二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

4、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对同一辆私家车主而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假如在售出前原车主已缴纳了车船税,那么二手车主就不需要再负担此车的车船税。相反,原车主没有缴纳车船税,那么二手车主在接手后就应该缴纳车船税。目前,车船税的征收额度虽然只有几百元,但对于二手车主而言还是比较具有吸引力的。因此,作为一个聪明的车主,在考虑再出售的情况下,如实缴纳车船税还是一个较明智的选择。增值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

6、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执行。 三、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专员办、初审和复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2009年0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7、)、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8、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9、财税20021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1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1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2、,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

13、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家

14、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

15、、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

16、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二)自200

17、9年5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五、自2009年5月起,试点地区不再通过FTP上报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自2009年7月起,税务总局不再通过FTP下发试点地区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六、对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涉及纳税人纳税申报程序的调整,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略) 国家税

18、务总局 2009年0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期限

19、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3月0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税制,促进税收公平,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3月04日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1.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2.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二批改制后铁路房

21、建生活单位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2月25日附件1: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序号单位名称所在地1石家庄铁路华泰实业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2大同铁路同建公司山西省大同市3大同鑫发实业公司山西省大同市4湖东房建段锅炉安装公司山西省大同市5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6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分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7内蒙古恒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8内蒙古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9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10内蒙古恒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11呼恒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22、12内蒙古铁城建筑构件制作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13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分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14呼和浩特铁路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15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予制分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16呼铁局生活服务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17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区包头市18内蒙古煤化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区包头市19包铁益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蒙古区包头市20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区包头市21包头铁路生活贸易公司内蒙古区包头市22包头铁路广鑫实业公司内蒙古区包头市23通辽和兴铁道房产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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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

3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3月0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

31、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经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开展了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的工作。2008年10月1日起,CDMA网络将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现就电信网络分

32、公司与电信股份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33、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 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JHN石油作业公司出租“海皇”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9号) 4.国家税务

34、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42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5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66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

35、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199764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32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

36、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66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6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20号) 23.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5号) 30.国

38、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2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3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70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 1.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

39、油函1994008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一条、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8号)营业税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第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营业税内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0、(国税函1996743号)第一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4号)营业税内容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28号) 第一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82号)营业税内容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 营业税内容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附件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第二条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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