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乡村地区公路建设管理方案计划目标办法.doc

上传人:一*** 文档编号:2525722 上传时间:2020-04-1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2.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乡乡村地区公路建设管理方案计划目标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城乡乡村地区公路建设管理方案计划目标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乡乡村地区公路建设管理方案计划目标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乡乡村地区公路建设管理方案计划目标办法.doc(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3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4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

2、十一条. 5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6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7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

3、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

4、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

5、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6、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

7、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二

8、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9、。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

10、)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

11、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12、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

13、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

14、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

15、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施工组织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