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综合管理目标规章制度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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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统一。 第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

2、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 公司安环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刘勇 副组长:胡晓明 组员:各车间部室第一责任人、各车间专职环保管理员。 第五条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环保局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八条 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

3、,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或排放。 第十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包装的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标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标志。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停止使用的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置设施及场所,须经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方可停止使用,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一个月内向市环保

4、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设施。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废物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 本制度编制的依据及目的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及责任我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

5、担责任的原则。第5条 危险废物处置程序 凡是进入我公司拉运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备案,备案后出示有效合法证件及资质由市场营销部陪同到安环部确认、签字、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市场营销部必须与处置方签订有效合法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并及时到安环部备案存档。第6条 车间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优化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危险废物的生产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防治污染事故发生。 二焙烧车间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

6、理执行情况;(5)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7)监督落实污染物非法处置活动;(8)有权利有义务对污染物非法处置活动进行上报,考核。(9)每年组织不低于两次污染物防治培训活动,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10)制定污染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污染物防泄漏演练不低于两次,对发现污染物泄漏的第一时间组织抢险。 第七条 公司要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责任,各成员要履行职责,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安环部必须按照规定向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资料。 第九条 危

7、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安环部具监督落实。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禁止私自向环境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转移联单的贮存时间为5年;台账贮存时间为10年。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

8、按照规定处置,由安环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第1条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第2条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第三条 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第四条 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第五条 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第六条 车间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巡检制度,要求每班不低于两次巡检,异常现象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安环部。第七条 设施负责人为车间部室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安环部每月不低于两次检查,检查问题在生产例会上通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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