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6-2012(修改版)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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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2009 年 10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 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 年 3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 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 年 36 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 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 年 11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1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 年 3 月,根据 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

2、报 批稿。2012 年 3 月 23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 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 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 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 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 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 工作

3、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 毅 夏 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 宁 陈 驰 李杰锋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冯月贵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潘海宁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王 旭 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 赵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 萍 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 .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1) 附件 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6) 附件 B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0) 附件 C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27) 附件 D

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32)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 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 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 (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 (以下简称杂物 电梯)的生产(含杂物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

5、保养,下同 ) 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 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 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 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 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 况的查证性检验。杂物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

6、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 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 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杂物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 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 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 (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 ), 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 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

7、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 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 (包括零部件和安 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 . 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 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

8、中,施工自 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杂物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 件 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 B 中 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 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

9、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杂物电 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杂物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 进行检验。但如果对杂物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 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杂物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 (按照附件 A 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 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 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 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

10、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 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 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 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 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 (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 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 (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 质疑),应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 自检结果进行 对比,按照第二十条

11、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 .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 对杂物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 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杂物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 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 (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 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

12、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现 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 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 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 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

13、验条件: (一)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二)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三)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 )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 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 (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 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 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 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 ),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 “符合

14、” 、 “不符合” 、 “合格” 、 “不合格” 、 “无 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 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 字予以说明,例如“层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效 ” ;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 “因(原因)未检” 、 “待检” 、 “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 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 . 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

15、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 向受检单位或原维护保养单位出具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 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 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杂物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 的检验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 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 采取

16、安全 措施,对该杂物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 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 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 填写 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杂物电梯,如果 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 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 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 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 )完成后,或者达

17、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 “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 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见附件 B、附件 C),结论页应当 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 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 “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 下要求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 的数据; (二)对

18、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 “检验结果”栏中 填写“符合” ;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 “不符合” ; . (三)对于 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 认符合” ;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 (一)项或者 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 “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 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 ;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 、 “不合格” 、 “”(表示无此

19、项)等单项结 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 (二)C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 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 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 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改造和重大维修涉 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 除了上次定期检 验后使

20、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 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 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 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 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 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 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 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

21、)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 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 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 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 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 “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 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 .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

22、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 “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 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3 年 2 月 9 日国家质检总 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33 号)同时废止。 . 附件 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造 资料 A 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杂 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2)杂物

23、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 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该杂物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 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 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 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 (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 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 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 式 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 (如果

24、有)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包括动 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 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7)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 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 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8)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杂物电梯的轿厢、对 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 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 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 说明 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杂物电梯整机制造 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

25、章;对于进口杂物电梯,则应 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杂物电梯安装施 工前审查相应资 料,必要时结合 实物审查 续表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 1.2 安装 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文件;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 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 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 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安装合同编号、安装 单位安装许可证编

26、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 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 及竣工日期 注 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 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 第(1)(3)项在 报检时审查,第 (3)项在其他项目 检验时还应当查 验;第(4)、(5) 项在试验时查验; 第(6)项在竣工后 审查 1 技 术 资 料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 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 文件;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 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

27、合 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 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 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改造或者重大维修 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许可证编号、 杂物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 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以及竣工日期 注 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 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 第(1)(4)项在 报检时审查;第 (4)项在其他项目 检验时还应当查

28、验;第(5)项在试 验时查验;第(6) 项在竣工后审查 . 续表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1 技 术 资 料 1.4 使用 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 文件资料1.2 的(3)项和 1.3 的(4)项除外,以及 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 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 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 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 1.1、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 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

29、作为本项审 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杂物电梯运行管理规章 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杂 物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 重大维修过程的监 督检验时查验;新 安装杂物电梯的监 督检验进行试验时 查验(3)、(4)、 (5)项,以及 (2)项 中所需记录表格制 定情况如试验时 使用单位尚未确定, 应当由安装单位提 供(2)、(3)、(4) 项查验内容范本及 (5)项相应要求交 接备忘录 2.1 通道 及 检修 门、 检修 活板 门 C (1)通往机房或

30、者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 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 照明装置;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 应当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 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 从机房内部将门打开; (3)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 ,或者 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 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 不大于 600 mm” 审查自检结果, 如对其有质疑, 按照以下方法进 行现场检验(以下 C 类项目只描述 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 关数据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31、 2.2 机房 专用 C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目测 . 续表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2.3 断错 相保 护 C 每台杂物电梯应当配备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杂 物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 置 (1)断开主开关, 在其输出端,分 别断开三相交流 电源的任意一根 导线后,闭合主 开关,检查杂物 电梯能否启动; (2)断开主开关, 在其输出端,调 换三相交流电源 的两根导线的相 互位置后,闭合 主开关,检查杂 物电梯能否启动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2.4 主 开关 B (1)每台杂物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一只能切断该杂物 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

32、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 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如果有)、驱动主机 照明(如果有)和机房内、底坑中电源插座的供电电 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 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者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 防止误操作; (4)如果几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共用一个机房, 则各台杂物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当易于识别 目测主开关的设 置、标识等;断 开主开关,观察、 检查照明、插座 的供电电路是否 被切断 . 2.5 插座 C 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或者以安全特低 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 220V 的电动工具时)的 电源插座 目测 续表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

33、验方法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2.6 电力 驱动 杂物 电梯 驱动 主机 C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 适当,无明显漏油。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2)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 置来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 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 应当防杂物电梯再运行; (3)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 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 曳引式杂物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 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曳引式杂物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 器,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

34、时使驱动主机停 止运转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目测;根据电气 原理图和实物状 况,结合模拟操 作检查制动器的 电气控制;认为 轮槽的磨损可能 影响曳引杂物电 梯的曳引能力时, 结合 7.5 项试验 结果验证轮槽磨 损是否影响曳引 能力;根据电气 原理图和实物状 况,检查是否设 置电动机运转时 间限制器,按照 制造单位提供的 方法进行动作试 验 . 2.7 液压 杂物 电梯 驱动 主机 C (1)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 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名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 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 应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 (2)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等)

35、,应当 适当固定;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 管保护,套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3)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 140%。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 调节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 l70%, 此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4)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商名称、型式 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目测;由施工单 位或者维护保养 单位进行溢流阀 压力测试,检验 人员现场观察、 确认 续表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2.8 电力 驱动 杂物 电梯 的 紧急 操作 B (1)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

36、, 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是无辐条并应 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 的明显部位; (3)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 运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4)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 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目测;通过模拟 操作检查电气安 全装置和手动松 闸功能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2.9 液压 杂物 电梯 的 紧急 操作 B 机房内应当设置手动紧急下降阀,并且标示“注意 紧急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电情况下, 使用该阀亦能使轿厢以较低的速度向下运行至平层

37、 位置;该阀的操作应是持续的手动揿压,并防止误 动作;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 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松绳或者松链 目测;通过操作 手动紧急下降阀 检查其功能 . 2.10 限速 器 B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 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使用周期达到 5 年的杂物电梯,或者限速器动 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杂物电 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 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 校验报告 (1)对照检查限速 器型式试验合格证、 调试证书、铭牌; (2)

38、审查限速器动 作速度校验报告, 对照限速器铭牌 上的相关参数, 判断动作速度是 否符合要求 2.11 接地 C (1)供电电源自进入主开关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 (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 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目测;必要时测 量验证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 和顶板完全封闭 目测 续表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 3.2 顶部 空间 C (1)顶部间距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轿厢或者对重停在其限 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

39、或者轿 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 0.1m; 对于强制式杂物电梯: a)轿厢从顶层层站向上直到撞击井道顶部最低部 件时,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 0.2m; b)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 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 小于 0.1m。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 a)当柱塞到达其最高极限位置时,轿厢导轨的进 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 0.1m; b)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 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 小于 0.1m。 (2)如果人员可进入轿顶,则当防止轿厢移动的装 置在顶层高度范围内停止轿厢时,在轿顶以上应当 有不小于 1.8

40、0m 的自由垂直距离 (1)测量、计算相 应数据; (2)用痕迹法或者 其他有效方法检验 对重(平衡重)导 轨的制导行程 3.3 检修 门和 检修 活板 门 C (1)检修门和垂直铰接的检修活板门不得向井道内 部开启; (2)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 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 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3)应当设置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打开、关闭检修 门,检查门的启 闭和杂物电梯启 动情况 3.4 导轨 C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各自应当至少由两根刚性的 钢质导轨导向。对于额定速度大于 0.4m/s 的杂物 电梯,导轨应当由冷拉钢材制成,或工作表

41、面采用 机械加工方法制成。导轨与导轨支架的安装应当防 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目测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5 极限 开关 B 对于电力驱动的杂物电梯,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 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该 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或者 限位挡块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或 者轿厢与限位挡块接触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应当在与轿厢行程上端对应的 柱塞位置设置一个极限开关,该开关应当在柱塞接 触到其行程终端缓冲停止装置之前动作,并且在柱 塞与其行程终端缓冲停止装置接触期间保持动作状 态 模拟动作试验 . 续表 项目及类

42、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3.6 井道 内的 防护 C (1)在人员可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平衡重)运行 的区域应当具有下述防护措施之一: 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m 处向上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 2.5m 的高度,其 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 0.1m; 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装置,该装置将对重(平衡 重)的运行行程限制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 1.8m 的 高度处。 (2)装有多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 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以及在杂物电 梯与电梯之间应当设置隔障。这种隔障应当至少从 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底点延伸至最低层站

43、楼面以上 2.5m 高度,宽度应当能防止人员从一个 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轿顶边缘与相邻杂物电梯 或者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m,则 这种隔障应当延伸到整个井道高度,隔障的宽度不 小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防护部分的宽度 再在两边各加 0.1m 目测或者测量相 关数据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7 底坑 设施 与装 置 C (1)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渗水或者漏水;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应当在井道内设有可 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保证在 0.2m0.2m 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 之间有 1.8m 的自由垂直距离; (3)对于人

44、员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停止 装置和 2P+PE 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 无须使用 220V 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4)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地面应当能从 井道外部进行清扫 目测;测量相关 数据 . 3.8 缓冲 器或 限位 挡块 C (1)应当采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来限制轿厢和对 重的下部行程。如果在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平 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则应当在轿厢 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对于液压 杂物电梯,当缓冲器完全压缩或者当轿厢停在限位 挡块上时,柱塞不得触及缸筒的底座;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 的电气安全装置 目

45、测;模拟动作 试验 续表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3.9 限速 器绳 或安 全绳 B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 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 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 转 目测;动作电气 安全装置,观察 杂物电梯运行状 况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0 警示 标识 C 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往井道的 门的尺寸超过 0.30 m,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目测 4.1 轿厢 尺寸 B 轿底面积不得大于 1.0m2,轿厢深度不得大于 1.0m,轿厢高度不得大于 1.20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

46、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 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 1.20m 目测或者测量相 关数据 4.2 轿厢 铭牌 C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 改造后的杂物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改造单位名称、 改造竣工日期等 目测 4 轿 厢 与 对 重 (平 衡 重) 4.3 防止 轿厢 移动 装置 B 如果允许人员进入轿顶,则轿厢应当设置机械停止 装置以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并且在轿顶上或者井 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停止装置 目测;通过模拟 操作以及使停止 装置动作,检查 机械制停装置和 停止装置的功能 . 4.4 护脚 板和 自动 搭接 地坎 C (1)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

47、部分的高 度不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宽度不小于层站入 口宽度; (2)如果杂物电梯采用垂直滑动门且其服务位置与 层站等高,可用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取代 护脚板,自动搭接地坎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层门开启时,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在层门关闭 作用下收起; 宽度不小于轿厢入口宽度; 长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 50mm 或者轿底至 层门地坎的距离加 20mm; 无论轿厢在何位置,都与轿底有不小于 20mm 的 重叠 目测或者测量相 关数据 4.5 轿厢 入口 C (1)轿厢入口处设置的挡板、栅栏、卷帘以及轿门 等,应当配有用来验证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2)轿门、栅栏、卷帘等运行时不得出现脱

48、轨、机 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目测;使电气安 全装置动作,观 察杂物电梯运行 状况 续表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4.6 对重 (平 衡重) 的固 定 C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目测 4.7 安全 钳 B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 试验合格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 者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1)对照检查安全 钳型式试验合格 证、调试证书和 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 装置的设置 4 轿 厢 与 对 重 (平 衡 重) 4.8 警示 标识 C 对

49、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向井道的 门的尺寸超过 0.30m0.40m,轿顶应当设置警示 标识 目测 . 5.1 悬挂 装置 的磨 损、 断丝、 变形 等情 况 C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 折; 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 股的断丝数大于 4 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 部位或者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 12 根(对 于股数为 6 的钢丝绳)或者大于 16 根(对于股数为 8 的钢丝绳); 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 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1)用钢丝绳探伤 仪或者放大镜全 长检测或者分段 抽测;测量并判 断钢丝绳直径变 化情况。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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