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项目安全工程师专业考试要点情况总结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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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 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2、 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要素组成。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3、 法的本质: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一般性2)意志内容客观性3)意志内容统一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

2、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4、 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属人注意、属地主义、二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2)关于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地区、超出国境;3)关于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6月29日发布安全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到达一定期限时候生效。5、 法的特征: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指定的:须经3次常委会议(所谓“三读”)方能表决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6、 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

3、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4)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7、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发的适用等内容。8、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

4、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4)高效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6)权责统一。9、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法律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2)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10、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11、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

5、义法治的切实保证。12、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1、 安全生产的含义: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是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2、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3、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

6、发点和落脚点。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4、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5、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是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最高层级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相关法律有劳动法、职业

7、病防治法等。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如:安全生产法和特殊法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如安全生产法和单行法,如矿山安全法。6、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党中央领导下的一部“生命法”。+7、 安全生产法:以“三个代表”与“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确立了安全生产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8、 安全生产法

8、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统一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2、立法目的: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

9、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3、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5、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使用安全生产法。6、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7、第四条:生产

10、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8、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的回报生产安全事故。10、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11、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以2-20万元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罚款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给以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给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1、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2、安法赋予工会权利:1)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人员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纠正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

12、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研究答复3)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立即作出处理4)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3、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14、第九条: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1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16、安全生产中介

13、机构服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过程。17、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8、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个内容。19、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20、法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

14、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人员、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21、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22、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23、第十五条:国家队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实物;晋升职务。24、生产经

15、营单位: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雇工6人以下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6、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产

16、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2)非公司制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3)个人投资并有他人管理的,有投资人即股东决定。27、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8、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1)19条1款:矿山、建筑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或配备,300人以下可不设,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或委托。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

17、经营,矿山、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认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30、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知应会”)31、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 1)可行性研究2)初步设计3)施工:4)试生产5)竣工验收6)投产使用32、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

18、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33、第二十八条: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签字。35、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能使用。1)国家队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2)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

1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3)由取得的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36、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37、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38、爆破、吊装属于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9、工伤保险的规定: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时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

20、代(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40、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安全生产法的的主线。4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a.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b.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c.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补偿金d.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补偿的金额标准、领取、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

21、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4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的义务。43、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4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征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2、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4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a不需行政处分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整改b比较严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紧急处理权(排除隐患、撤出工作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4)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查封扣押,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6、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

23、为有功人员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47、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48、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49、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50、事故统计公布: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

24、会公布。5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2)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3)刑事责任: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剥夺人身自由刑法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重的处罚,主要是:重大责任人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4个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

25、府和富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5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54、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1)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舆论监督:67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舆论监

26、督的义务。55、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5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用任何方式,可逐级也可越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5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作为(责任主体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和不作为(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27种P6758、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种。1)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3)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4)发生重大

27、生产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5)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6)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7)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5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员违法行为: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2)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收取费用的3)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60、民事赔偿: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第三章 单行法律 矿山安全法 1、矿山建设安全保障规定: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28、: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放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积水规范)2、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

29、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3、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1)职代会的监督2)职工的监督3)工会的监督。4、矿山安全培训:1)全员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3)矿长培训: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5、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

30、场部门物品,必须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6、安全技术措施资金: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措施。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没有此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7、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8、矿山安监部门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

31、施专用费用情况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9、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10、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1)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

32、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的汇报矿山安全事故的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与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的。11、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2)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12、矿山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13、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14、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15、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33、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16、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和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想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17、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

34、)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4)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1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建筑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警告或者罚款。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5、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和开业的。20、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的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违法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22、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对其负主要

36、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2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1)公安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24、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2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26、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小时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2、犯罪的特征:1)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

37、或过失4)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3、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4、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1)犯罪客体:即被侵害、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2)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3)犯罪的客观条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4)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5、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施行违反刑事法律禁止的行

38、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后果只能有行为人自己承担。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然而实际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6、安全生产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7、执法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司法判决。8、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9、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0、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1)犯罪客体相同,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

40、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后者是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4)主观要件相似,都是过失或者故意。.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2、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41、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3、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对矿山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14、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

42、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三者之一。15、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老公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6、行政处罚的特征:1)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2)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17、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公

43、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18、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5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19、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20、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机关依照法

44、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已委托机关名义进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21、行政处罚的管辖:1)一般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地管辖2)指定管辖:管辖发生争议,情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违法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22、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2)未成年人的适用:1

45、4周岁以下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的适用: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违法,给予行政处罚。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5)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有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3、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

46、元以下。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听证程序: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3日内提出b、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c、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d、听证有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e、当事人可亲自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

47、理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叫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24、行政处罚的执行:1)如期履行2)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人员2日内上交行政机关。3)事后收缴罚款: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采取: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b、将查封扣押财务拍卖或者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5、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26、劳动者权利:7项: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接受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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