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暑期专业实习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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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毕业生实习指导书 法院实习指导书 一、目的1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2熟悉法院工作,为法律执业做好准备;3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4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二、实习准备(一)了解实习法院按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法院系统可以分为普通法院和处理特殊领域纠纷的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而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熟悉各种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具体规定。1普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立案庭、民庭、刑庭、行政庭、审

2、监庭、执行庭(执行局)。2军事法院: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军事法院分设三级:(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2)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3)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其管辖范围是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3铁路运输法院:目前我国共有14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60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其管辖范围参见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和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4海事法院:目前我国设立了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十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

3、院同级,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其上诉审法院为所在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管辖范围参见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5森林法院:根据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设立,或者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人民法院的决定设立。其管辖范围是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6垦区人民法院(兵团法院):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其管辖范围

4、参见2005年6月6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1根据实习所在业务庭,熟悉相关程序法及实体法。2阅读审判业务资料: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选、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判解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并贯穿实习过程始终。3练习快速录入技能。(三)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实习法院的廉洁自律规定;2严格遵守实习法院的保密规定;3严格执行实习法院的行政公文格式及保管要求;4注意工作方式和态度;5注意实习法院的服饰要求;6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三、实习基本内容法院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协助法官组织、开展审判

5、活动;法庭记录;文书制作;立卷与归档等。(一)庭前准备适用普通程序:1民事一审程序(1)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2)审核诉讼材料。(3)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4)开庭日期确定后,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5)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13-119条,第121-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40条,第57、58条;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

6、条,第二条,第四至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2刑事一审程序(1)协助审判员审查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开庭审理。(2)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律师为其辩护。(3)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6)庭前准备的情况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

7、效证明材料;向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程序、权利及注意事项;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出庭;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和活动记录存卷。(8)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 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阅卷。(9)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150条、151条、 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5-32条、第116-119条,121-12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8、第8条、第35-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6-2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3行政一审程序(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相关法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

9、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7条;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适用简易程序:1民事审判(1)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2)将原告起诉的内容口头或书面告知被告。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44、145条;民诉意见第172、173、1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12条2刑事审判(1)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检察院、被告、辩护人。(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相关法规:刑诉法解释第223、22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0、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至五条(二)开庭准备1民事一审程序(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九、十条2刑事一审程序(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坐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相关法规:刑事法解释第124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9、10条3行政一审程序参见民事审判部分(三)法庭记录1民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1)将庭审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

11、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2)当庭宣读法庭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补正,如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适用简易程序:(1)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2)详细记载下列事项: 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2、24条2刑事审判(1)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2)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3)法庭笔录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刑诉法解释第171-173条 3行政审判参见民事审判部分。(四)文书制作刑事审判文书的制作(1)刑事审判文书主要包括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2)一审刑事判决书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事实部分:写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方的辩解及辩

13、护意见;写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然后写明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证据。理由部分:写明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行为人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及构成的罪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 判决结果部分:应区分定罪判刑、定罪免刑及宣告无罪等三种情形,分别进行陈述。(3)刑事裁定书主要包括一审驳回自诉裁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授权核准死刑裁定;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补正判决书笔误裁定等。(4)各类审判文书具体格式参见:法院

14、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相关规定: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民事审判文书的制作(1)民事审判文书主要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2)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事实部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理由部分: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判决结果部分: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加以表述。(3)注意民事裁定的适

15、用范围。(4)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协议内容;协议确认。(5)各类审判文书具体格式参见: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8-140条、第153、154、156条;民诉意见第166条、第181-187条;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3行政审判文书的制作(1)行政审判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2)一审行政判决书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事实部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证据;写明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答辩的内容;写明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写明辩论的请况;写明庭审认定的事实。理由部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16、性的论证;适用的法律根据。判决结果: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3)注意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4)行政赔偿调解书正文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协议内容;协议确认。(5)各类审判文书具体格式参见: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相关法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61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53条、第55-59条、第63条、第67-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3-35条;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五)立卷与归

17、档1立卷原则:一般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各类诉讼文书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现在一般使用A4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各类诉讼文书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2材料收集原则:收案后由承办书记员即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3注意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要求。4注意诉讼文书材料立卷编目方法要求。5注意卷宗装订方法要求。6按期将诉讼卷宗归档

18、,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材料、物证、要按规定处理。7注意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特别注意法院自行制定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规定,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规定检察院实习指导书一、目的1. 熟悉并掌握检察工作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一步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初步具备独立从事检察工作的能力;2. 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检察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3. 砥砺品质,陶冶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4. 培养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增强未来参加工

19、作的适应性;5. 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二、实习准备(一)了解实习检察院1. 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检察院的性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的职权:(1)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3)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4)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5)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6)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进行监督;(7)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8)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2. 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普通检察

20、院和专门检察院。普通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

21、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军职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3. 检察院的工作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

22、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包括:(1)办公厅;(2)政治部;(3)侦查监督厅;(4)公诉厅;(5)反贪污贿赂总局;(6)渎职侵权检察厅;(7)监所检察厅;(8)民事行政检察厅;(9)控告检察厅;(10)刑事申诉检察厅;(11)铁路运输检察厅;(12)职务犯罪预防厅;(13)法律政策研究室;(14)纪检组、监察局;(15)外事局;(16)计划财务装备局;(17)机关党委;(18)离退休干部局;直属事业单位;(19)机关服务中心;(20)国家检察官学院;(21)检察日报社;(22)中国检察出版社;(23)检察理论研究所;(24)检察

23、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多寡有所不同。大致包括如下机构(其中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是检察院的主要业务部门,是实习的主要部门):(1)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举报中心):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受理人民群众不服检察院决定及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2)职务犯罪侦查局(有的地方分设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3)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4、实行监督;(4)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5)监所检察部门: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监管干警的私放在押人员等渎职犯罪;(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7)检察技术部门:负责案件现场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8)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群众对检察人员违法办案、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9)政治部(政治处、政工科):

25、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事工作、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等;(10)院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决策的贯彻实施;(11)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12)行装部门:负责检察院的技术装备、通讯装备、服装统筹计划、后勤保障等工作;(13)警务部门:负责检察院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保卫工作,负责检察院办案中的司法警察勤务工作,负责对司法警察的管理;(14)机关党委:负责检察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二)专业知识

26、和技能的准备1. 根据实习所在的业务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文书;2. 熟悉相关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其中,到侦查监督部门实习的,应当熟悉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逮捕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到公诉部门实习的,应当熟悉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查起诉、支持公诉、抗诉的相关规定。(三)其他准备1. 提高电脑操作特别是打字能力;2. 准备随身携带的实习笔记本;3. 熟悉不同人员的各种称谓;4. 准备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日常生活用品。(四)注意事项1. 在实习过程中应当大胆与人交流,不懂就问;2. 认真思考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掌握发言的技巧和时机的前提下,积极发言;3. 根据自己的主攻方向和学

27、校的安排选定实习指导检察官,尊重指导检察官,虚心向指导检察官请教,不要与指导检察官发生正面冲突;4.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密规定;5. 注意实习检察院的服饰要求;6. 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三、实习基本内容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到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实习。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协助检察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协助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一)侦查监督部门实习基本内容1. 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2. 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

28、,依照相关权限做出决定。对应当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或者备案的案件,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备案。3. 按照相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提出提请批准逮捕的建议、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进行、复议、复核;对犯罪嫌疑人等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作出书面答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至7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至2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至11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捕的案件可否进行侦查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

29、检察院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

30、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二)公诉部门实习主要内容1. 审查起诉(1)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31、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装订成卷;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对审阅受理的案件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3)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

32、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4)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对不起诉的,应当制作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涉案财物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复议和复核。对提起公诉的,依照有关规定制作起诉书。其中,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

33、应当依法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 出庭支持公诉(1)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公诉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3. 提出抗诉,在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出庭(1)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及时从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

34、人审核。对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依法履行继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3)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履行相关职责。(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公诉部门是人民检察院最主要的业务部门,涉及的面最广,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最高。实习生应当全面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应当注意查阅最新的司法解释,以免出现因教材出版周期的原因没有论述相关司法解释、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接触相关司法解释而导致提出错误的适用法律的意见。)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内容与要求一、实习内容(一)项目一(见习

35、社工)在实习单位老师的带领下,熟悉从事社工工作的一般程序,结合三年的专业知识训练,在实习单位老师的引导下,能够识别对于不同群体,适用何种处理方法。观察运用个案、小组、团体等工作方法的程序和要求。(二)项目二(实践社工)在见习社工的基础上,利用所观、所思,结合书本知识,在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充当社工。二、注意事项(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清当前形势和任务,正确领会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小组的各项规定,服从安排,不无故迟到、早退和缺旷。(二)办事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守机密,不枉不纵。刚正不阿,不徇私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所学的书本知识综合运用于

36、实际,初步培养独立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工作上积极主动,谦虚谨慎,脚踏实地,雷厉风行,注意调查研究。生活上吃苦耐劳,俭朴诚实。团结互助,不计较个人得失,乐意承担艰苦工作。全面接受实习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保持办公室、住地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四)每位同学在实习期间,应当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五)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理解,顾全大局,加强团结,不闹无原则的纠纷。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志,虚心向他们学习。言谈举止文明,时时处处表现出高尚的道德风貌。(六)服从分配,按时参加一切实习活动,一般不得请假。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斗

37、殴闹事。不得用办公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事。三、实习报告要求实习报告一式三份,2000-3000字,实习报告可以是论文、实例评析、或实习总结。四、成绩评定实习成绩认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原则上,实习学生的成绩认定,主要依据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评定的成绩、实习资料,由学院带队教师综合评定成绩。实习成绩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1、实习表现:占30;2、实习报告内容:占40;3、实习日记:占20;4、提出合理化建议:占10。五、实习报告格式统一采用学校下发的实习报告专用纸,以A4纸打印,实习报告的写作格式参照湖北经济学院的实习报告格式。毕业实习纪

38、律与安全注意事项 1、接受实习动员教育,明确实习目的,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实习的重要性。 2、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办案纪律,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不得旷工、迟到、早退。 3、在实习过程中记好实习日记。每天把实习的内容、搜集的资料、学习的内容如实地记录下来,使日记成为学生实习报告或专题分析的主要资料依据。完成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4、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临时有特殊事情需要请假,一周以内要经实习带队教师批准。生病、或有重要事情需要请假一周以上,必须向实习单位和法学院同时请假。5、实习期间要认真、虚心向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请教,服从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安排。 6、要遵纪守法,注意维护校、院的声誉,树立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尤其在公开场合更要严格要求自己。 7、爱护公共财物。 8、主动热情,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9、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守望相助,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中的情况。 10、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赌博、不酗酒、不在江河湖塘等安全无保障的地方游泳;尽量结伴外出,随时和同组同学保持联系。 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规范。不准参与违纪违法活动; 12、不得丢失实习单位档案,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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