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科技投资分工合作协议合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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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合作协议甲方(技术投资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乙方(货币投资方):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丙方(货币投资方):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投资合作者甲乙丙三方分别以产品代理权及技术、货币和资源投资的方式,各尽所能共同筹建发展环保科技企业,三方本着公平、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投资合作协议。第一条投资合作项目三方投资共建:重庆浅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最后以工商核名注册为准)。对外同时以“日本NANOYO株式会社中国重庆公司”的名义进行品牌宣传。公司以代理销售日本NANOYO株式会社光触媒相关产品为起点,面向西南地区承接相关环境治理工程,逐步开展相

2、关环保产品的研发并建立国内生产线。第二条 合作投资方式与股权分配1. 投资方式:公司前期投资为现金100万元,代理权及技术作价50万元,合计150万元,投资构成为:(1)、甲方以“日本NANOYO株式会社”光触媒相关产品产品代理权及技术折合50万元出资,注册商标:()代理权限:()代理时间:()代理区域:()前期不投入货币资本;(2)、乙方以货币出资,投入现金50万元。(3)、丙方以货币出资,投入现金50万元。(4)、一年后,公司扩大经营增加投入时,三方再协商调整投资比例和方式。2. 股权分配:甲乙丙三方分别按平均比例(即三分之一)享受股东权利,并按比例享有公司共同财产与分红。公司发展初期(注

3、册完成后壹年内)甲方不承担亏损赔偿义务,乙丙两方各按50%比例承担市场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第三条合作期限:三方合作时间自公司获得工商注册成立之日起,本着共创事业、共谋发展的原则,合作期限为长期。第四条投资方相关权责:1.甲方出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协调获取“日本NANOYO株式会社”光触媒相关产品产品的稳定代理权,协调产品技术引进和产品研发咨询。甲方派出代表出任公司会计。2.乙方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出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营运的综合管理派出代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3.丙方派出代表出任公司副总经理,协助甲方开发市场和公司的营运管理。负责收纳采集政府业务信息,维护政府公共关系和解决与政府部门相关问

4、题派出代表担任公司出纳。4.三方共同遵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机制和公司章程。4.1议事制度:三方共同认可以股东会议的形式履行股东权利、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要人财物的使用及发展战略等重大决议由股东会议股东全票通过,方由总经理执行。4.2财务管理:公司将设立专门账户,账户资金不得用于除公司正常开支外的其他任何支出。公司会计,指导出纳统一处理公司日常开支费用和运营收入,同时做好财务报表,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议。因公司运营产生的费用,1000元以下由财务总监签字方可报销;1000-10000元由财务总监签字,总经理审核后方可支出;10000元以上由三方股东会签后方可支出。总经理负

5、责监管公司帐户,对公司帐户以在银行预留印鉴方式进行监章所有资金流动需经财务总监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第五条投资方约定事项与相关违约责任1. 合作控制与区域限制:甲方负责落实“日本NANOYO株式会社”光触媒相关产品产品西南地区(云南,贵州,重庆,四川等)所有的合作业务,均由本重庆公司统一开展,共同收益。如甲方违反本条款,乙丙两方有权利单方面解约,甲方不得获取任何收益,并赔偿乙丙两方对公司的前期投入。甲方可在除上述四省市以外的地区单独开展业务合作,但承诺在壹年内(重庆公司注册后壹年内)暂不授权其他省份的独家代理商(湖北省除外),为重庆公司预留全国拓展的空间。2. 合作业务私人开展限制:未经全体合作人

6、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本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禁止合作人在合作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上述授权地区私自经营与本公司发生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擅自进行业务活动,其获得收益归本公司;如造成损失,由擅自行为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3. 合作禁止与回避:禁止合作人在合作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加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实际持股人)应回避配偶及直系亲属干预或参与公司运营。4. 合作保密约定:禁止对任何除三方外的其他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及公司运营情况。第六条解除合作、出资转让与扩大经营:1.解除合作:(3)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合作方并经股东大会协商(多数或者一致)同意后方可。(4)解除合同后按已解除合同时的财产状

7、况按股份比例进行结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未经合作方同意而擅自解除合同所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均由擅自解除合作方全部承担。2.出资转让:合作三方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投资股份,如一定要转让,必须由全体股东通过方可,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具备优先权。3.扩大经营:由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单方面擅自扩大。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伙

8、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

9、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方)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八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合伙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第九条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正本四份,合作三方各执一份,公正律师一份。合作人签字(甲方)-合作人签字(乙方)-合作人签字(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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