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计划标准规范(浙江地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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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前 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

2、18 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内容。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固华脚手架

3、工程有限公司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3 技术管理责任制3.4 安全检查3.5 安全教育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7 安全标志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 应急预案4 基坑工程4.1 一般规定4.2 支护结构4.3 土方开挖4.4 降排水4.5 坑边荷载控制4.6 基坑监测4.7 应急处置4.8 作业环境5 脚手架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 门式钢管脚手架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 满堂脚手架5.7 悬挑式脚手架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 卸料平台6 模板支撑架6.1 一般规定6

4、.2 构造要求6.3 安装6.4 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高处作业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 9.2 安全装置 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

5、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2.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超重设备使用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

6、5 文明施工 15.1 一般规定 15.2 现场围挡 15.3 封闭管理 15.4 施工场地 15.5 材料堆放 15.6 施工现场标牌 15.7 保健急救 15.8 综合治理 16 临时建筑 16.1 一般规定 16.2 办公用房 16.3 生活用房17 环境保护 17.1 一般规定 17.2 扬尘控制 17.3 噪声控制 17.4 光污染控制 17.5 水污染控制 17.6 固体废弃物控制 18消防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2 在建工程防火 18.3 临时用房防火 1 总则1.0.1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7、本规范。条文说明1.0.1 本规程编制的目的。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条文说明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但本规程所涉及的内容也可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0.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安全标志 safety alert symbol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文字及其组合。2.0.2 临边 temporary edges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

8、。2.0.3 模板支架高度 height of formwork support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2.0.4 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2.0.5 外电防护 external circuit protection 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2.0.6 建筑起重机械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2.0.7 独立高度 free-standing height塔

9、式起重机未附墙之前的塔身高度。2.0.8 悬臂高度height above anchoring frame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塔身高度;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导轨架高度。悬臂高度也称自由高度。2.0.9 文明施工 civilized construction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2.0.10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取得安

10、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条文说明3.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1.2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条文说明3.1.2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从业资格管理。依据建

11、筑施工的专业特点和需求,形成各类专业执业资格。3.1.3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条文说明3.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需经考核合格。建设部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管理。3.1.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3.1.5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

1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条文说明3.1.5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台帐管理,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做好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新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于2013年6月1日在全省全面实施。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3.2.2

13、 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3.2.3 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条文说明3.2.13.2.3安全生产责任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最基本保证,没有责任就无法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严格要求。3.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4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

15、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管理组。条文说明3.2.4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要与工程规模、工程专业技术特点、施工的实际需求相符,否则工作难以管理和指导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生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本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3.2.5 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2.6 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

16、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条文说明3.2.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资金的保障,就是要确保购置、制作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及文明施工设施和工程抢险等需要的资金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还应提前编制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3.3 技术管理责任制3.3.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条

17、文说明3.3.1建筑施工活动在组织实施前,必须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排,确保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杜绝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3.3.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条文说明3.3.1-3.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以上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形式和程序等相关要求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3.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18、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按原流程进行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3.3.4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条文说明3.3.4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潜在的、未有效辨识和控制在一定条件及因素触发下可能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素集合。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

19、键。充分认识重大危险源的危害性,认真分析重大危险源构成的要素,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构成要素进行控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机制,对于防止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3.3.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3.3.6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条文说明3.3.5-3.3.6施工前的详细说

20、明制度,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底制度,是指在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地讲解和说明。这项制度非常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需要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实践证明,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度是安全施工的重要保障,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着重要作用。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包括: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如房屋工程包括地基与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楼地面、装饰及门窗、水、暖、电气安装工程等)、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设备安装工

21、程技术交底、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对于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做到:(1)项目部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2)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3)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4)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5)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6)保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具体内容包括:准备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施工单位负责项

22、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应当由双方确认。确认的方式是填写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交底时间、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签字、接受任务人签字等。由双方确定的交底制度,有利于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度落到实处,使之真正起到保障安全施工的作用。同时,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与接受任务人要认真履行签字义务,这是对其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促使他们提高工作责任心,保证安全技术交底的效果和交底单的真实、准确,签字也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确定和分清责任提供了有效的

23、依据。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与接受任务人要对弄虚作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4 安全检查3.4.1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3.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条文说明3.4.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应包括定期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以每周一次为宜。季节性安全检查,应在雨期、冬季、台风

24、等恶劣气象的前后分别进行。 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宜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进行。3.5 安全教育3.5.1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3.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应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条文说明3.5.2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管理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

25、产意识。3.5.3 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条文说明3.5.3-3.5.4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实施上岗前教育培训。各施工工地、施工岗位都有其特殊性和差异性,进入新岗位、新工地的作业人员往往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必须通过多重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新技术、新工艺、新

26、设备、新材料的应用,有其安全技术特性或特殊的安全防护需求,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条文说明3.6.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的规定,我省确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

27、降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3.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3.6.3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3.6.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28、。3.6.5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3.6.6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3.6.2-3.6.6 条文说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有: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

29、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3.7 安全标志3.7.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安全标志应按平面布置图挂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条文说明3.7.1建筑施工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按照现场危险源辨识的情况,具体布置。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等,要设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3.7.2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条文说明3.7.2安全标志的使用要准确、规范和统一,使人一目了然

30、。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是对原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和激光安全标志(GB 18217)进行合并、修订而成。3.7.3 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应及时更换。条文说明3.7.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工程部位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三个阶段。对夜间施工或人员经常通行的危险区域、设施,应安装灯光警示标志。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8.1 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3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条文说明3.8.1现有的法律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有以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

32、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3.8.2事故发生后,现场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8.3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3.9 应急预案3.9.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3.9.2 应急预案

33、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职责、联络方式、危险源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3.9.3 施工单位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和应急场所等。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条文说明3.9.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是施工单位内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建筑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主体。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就能够迅速、有效的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能够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

34、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4 基坑工程4.1 一般规定4.1.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4.1.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施工单位应按专项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条文说明4.1.1-4.1.2工程对象千变万化,基坑工程的规模、支护结构

35、形式、周边环境、控制要求、施工顺序等都对基坑工程施工提出了不同要求,所以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性编写,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办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手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所涉及的深基坑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论证。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依据下列文件资料编制: 1、工程招投标文件; 2、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3、地下室结构设计文件;4、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报告; 5、基坑周边地上及地下环境情况(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 6、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技术管理法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 工程概况及

36、编制依据;2 工程地质情况、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情况;3 基坑支护设计概况;4 工程难点和重点;5 施工管理体系、人员及职责;6 施工部署及施工顺序;7 各项资源配置;8 施工技术措施;9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10 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措施;11 危险源辨识及应急预案;12 相应的附表及附图等。4.1.3 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项目部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及安全交底。条文说明4.1.3全员参与、全程控制是确保基坑安全的关键。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人员的职责不同,对基坑工程的认知度也有所区别,应根据基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标准、操作过程等,企业应对项目部相关

37、管理人员、项目部应对全体施工人员分层次进行书面技术及安全交底。4.1.4 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取证留档。环境影响评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条文说明4.1.4设计文件中已有周围环境的相关内容,施工前应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道路,地下运行和废弃的各种管线,地下轨道交通及桥梁,以及河道及最高水位等。 调查核实应深入细致,如建筑物、构筑物的距基坑的距离、基础及结构形式、建造年代、现有状态等,管线的种类、距基坑的距离、埋深、运行状态、应急时可采取的措施等,地下轨

38、道交通的运行状态、变形控制标准等,桥梁的基础及结构形式、现有状态变、形控制标准等,河道的驳坎形式及状态、最高水位等。 调查核实的目的是掌握周围环境的一手资料,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施工技术及管理措施对周围环境进行保护,使应急措施更有针对性。4.1.5 基坑工程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基础结构设计文件交底已完成;2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完成;设计交底已完成;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论证;4 技术及安全交底已进行;5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已进行影像记录或留设标识;

39、设计有要求时,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采取了保护或其他措施;6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踏勘、试挖、试抽水等;7 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的机械、人员、材料已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8 基坑监测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监测仪器已布置到位。条文说明4.1.5基坑工程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任何一个工序的缺陷都可能引发基坑事故,程序完备是确保施工工序顺利进行的基础。本条列举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必备条件。4.1.6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按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工况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条文说明4.1.6施工工况包括水平向工况和竖向工况,水平向工况涉及支护体、支撑系统

40、(土层锚杆)、降排水、土方开挖、换撑及拆撑、土方回填等施工内容在平面上的先后施工顺序及范围,竖向工况涉及支撑系统(土层锚杆)、土方开挖、换撑及拆撑等施工内容在竖向的先后施工顺序及标高。基坑支护设计取定的工况即为施工工况, 施工单位应与设计单位认真协商,明定水平向及竖向施工工况,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清晰明确。先支撑后开挖、严禁未撑(或未全部撑)先挖或超挖、及时施工垫层及结构是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总原则。而在现实基坑工程施工中,未撑(或未全部撑)先挖、超标高开挖现象经常发生,并引发了大量基坑事故。控制施工工况是保证基坑安全的关键。4.2 支护结构4.2.1 支护结构施工顺序应符合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1、。应采取合理施工顺序,避免或减少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当工程桩采用挤土型桩时,宜先施工工程桩,再进行支护结构施工。条文说明4.2.1工程桩后施工、逆作法施工、盆式或岛式施工等都可能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影响,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如挤土型工程桩施工时挤土效应较大,若先施工支护体桩,后施工工程桩,有可能对支护体桩桩产生不利影响。4.2.2 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4.2.3 支护结构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2.4 基坑工程施工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

42、施工。条文说明4.2.4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基坑工程是地基与基础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所以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如钻孔灌注桩、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土钉、锚杆的拉拔强度。4.2.5 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4.2.6 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2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宜进行承载力试验;钢支撑体系应有验收标准。3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

43、可使用。4 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条文说明4.2.6钢结构内支撑因其造价低、施工方便而在部分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中应用,但因整体刚度不如钢筋混凝土内支撑,施工控制不当宜引起基坑事故,而且现实工程中,对包括节点设计及构造在内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为确保钢结构内支撑的工程质量,本条作了具体规定。4.2.7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

44、力构件或回填夯实。4.3 土方开挖4.3.1基坑土方开挖顺序及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得超设计工况开挖。条文说明4.3.1基坑工程的时空效应对基坑工程的安全至关重要。时空效应,即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坑开挖的空间尺度、支护体未支撑(锚)时暴露的范围和时间等对基坑变形的影响。对于同一基坑,开挖的空间尺度及支护体未支撑(锚)时暴露的范围越小、时间越短,基坑变形越小。基坑土方开挖顺序确定的原则就是基坑开挖的空间尺度及支护体未支撑(锚)时暴露的范围尽可能小、时间尽可能短。基坑土方开挖顺序包括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和基坑竖向开挖顺序。对于土质较差、基坑范围较大、基坑平面不规则、基坑较深、周围环境复

45、杂的基坑,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地下室结构施工要求等,认真分析,与设计沟通协商,综合确定,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4.3.2 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场地条件、基坑平面尺寸、开挖深度、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2 应按照“分区、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顺序;平面尺寸比较大的基坑,宜结合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施工分仓缝等分区跳挖。4.3.3 基坑竖向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竖向土方开挖与支撑、锚杆、土钉的施工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支护体及支撑体未达到设计要求之前,严禁进行下

46、层土方开挖;2 基坑开挖可采用全面分层或台阶式分层开挖方式;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且不应大于2m;3 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底的方式挖除,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应采用人工修坡方式挖除;4 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支护边;5 开挖过程中开挖面上的临时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淤泥质土层不宜大于1:3.0。4.3.4挖土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或存在地质勘察报告中未反映的障碍物、管线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4.3.5应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信息及时调整土方开挖顺序、速率及方法。当基坑及周边环境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通知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4.3.6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产生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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