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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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南府办2005229号)第1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我市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

2、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有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经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凭项目备案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授权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享有与市人民政府投资

3、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备案权限。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各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其中,市、县(城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其他项目的备案机关。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跨县、城区的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建设投资建设非跨县、城区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县或城区的,向项目所在地县或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

4、向相应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

5、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属备案项目。 第十一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

6、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应逐步实行网上申请方式;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实行现场、电话查询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应设立查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备案效力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计划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十

7、五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一、项目单位变更; 二、建设规模调整超过备案建设规模30及以上;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五、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

8、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而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备案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城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要在当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各县(城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具有市级权限的各开发区管委会于当月的前4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汇总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备

9、案机关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也要将项目办理情况及时向项目备案机关反馈。 第二十条 市、县(城区)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范围内向社会发布项目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10、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许可等手续,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备案而未申报、

11、虽然申报但未经给予备案、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不按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南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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