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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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9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第五条 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

2、(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勤奋专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五)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第三章 发放及管理第六条 发放(一)研究生管理处每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按12个月发放。(二)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标准。(三)对于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

3、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考核和对学籍异动、档案调转的管理,将考核结果和变更情况及时报告研究生管理处。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是否参加培养单位、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是否执行导师安排的教学、科研、实习活动,是否无故旷课和擅自离校等。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将对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处理。(一)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直至考核合格;(二)对退学、取消学籍、转学的,自相关文件签发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对休学的,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之日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四)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申请

4、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二个月再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该生所得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总额不得超过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总额,超过部分须退回;(五)办理出国(境)的,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校研院字201112号)执行;(六)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分别给予停发1个月、2个月、4个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七)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不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九条 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施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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