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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第一条 为鼓励激励所内干部职工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陕西省委科技工委 陕西省科技厅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三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委厅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2、充分运用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综合研判等结果。第四条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一)年度目标考核优秀评选1. 中心(科室):按照一般掌握在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突出的中心(科室),评定为优秀等次。2.领导干部:按照一般掌握在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表现突出的,评定为优秀等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普通干部:按照一般掌握在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突出的,评定为优秀等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二)其它类评优评先对在完成所里目标任务、实现创新突破、工作作风
3、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中心(科室)和个人,优先评定为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上级组织或其它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对功绩卓著的集体和个人,推荐申报厅级以上有关荣誉称号。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一) 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核定中心(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按照委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核发考核奖金。 (二) 对在完成所里目标任务、实现创新突破、工作作风建设和落实委厅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中,措施得力、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中心(科室)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1. 对年度目标任务全额或超额完成,并在创新突破
4、方面贡献业绩亮点,实现业务范围拓展和业务质量水平提升的,予以表彰奖励。2. 对工作作风优良、工作态度严谨、工作秩序良好,具备协作精神、大局意识,能实现各部门合作发展的,予以表彰奖励。 3. 对承接委厅部署的工作,圆满完成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一)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拟提拔使用的干部,所在中心(科室)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二)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中心(科室)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和优先考虑 。(三) 在完成目标任务、实现创新突破、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厅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受到表彰的中心(科室),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四) 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厅级以上先进个人,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优先安排到有利于个人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和重要工作任务中培养锻炼。第八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所党委领导下,由人事科(党办)组织实施。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委科技工委 陕西省科技厅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科(党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