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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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高端专业服务业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规范和促进广州市高端专业服务业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义 广州市高端专业服务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本专项经费”)是市级财政在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的工作经费。第三条 绩效目标 本专项经费的绩效目标是:培育和引进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和人才,营造我市高端

2、专业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巩固提升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产业规模,提高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服务业中心。第四条 使用原则 本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分类扶持、聚焦重点、上下联动、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发挥市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专项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并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等工作,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并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3、督检查、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区负责做好辖区企业申报、初审、项目管理、经费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第六条 支持对象 本专项经费支持的对象是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或在本市司法部门进行审核登记,且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构,包括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重点支持国际知名企业和组织在我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分所等),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

4、第七条 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本专项经费采用奖励和补助的形式,对符合意见的新引进企业、重点企业高端人才、重大活动等给予支持,具体方向和标准如下:(一)新引进企业奖励。对符合意见的新引进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经济社会贡献分档给予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3年。(二)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对符合意见的新引进企业,以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按照审查后的租用和自购办公用房面积,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连续补助3年。(三)高端人才奖励。对符合意见的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中的高端人才给予每人6万10万元的奖励。(四)品牌建设奖励。对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

5、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美国普利兹克奖等意见列出各项奖励项目的企业单位和工作室给予每项3万100万元奖励。(五)设计类小型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助。对入驻国家广告产业园、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办不满3年、年营业收入少于200万元的广告设计类、工程设计类、工业设计类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每家小型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每个园区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六)重大活动补助。对我市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举办具有全球性和全国性,且总开支超过500万元的大型活动,按照30%的比例给予总额不超过

6、300万元的补助。(七)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申报和材料要求第八条 经费申报 每年经费申报前,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经费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申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申报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的重大活动需在项目实施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报。同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由主办方或由主办方委托的承办或协办单位

7、提出申报。第九条 材料要求 申报本专项经费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版材料(复印件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基本材料1. 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2. 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4. 转账银行账号。(二)专项资料1.申报本专项经费第七条第(一)项的单位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2.申报本专项经费第七条第(二)项的单位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购买办公用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3.申报本专项经费第七条第(三)项的单位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4.申报本专项经费第七条

8、第(四)项的单位需提供:获得奖励称号证明材料。5.申报本专项经费第七条第(五)项的单位需提供:拟补助小型微型企业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法人身份证。6.申报本专项经费第七条第(六)项的单位需提供: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及发票;活动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活动各环节现场照片(总数不少于10张);参加活动人员名单。(三)当年度本专项经费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条 项目库管理 本专项经费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计划,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办理

9、资金拨付手续。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和审查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本专项经费扶持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扶持项目,如当年未能安排专项资金,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一)项目初审。各区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区政府同意后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二)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委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发展改革委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

10、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委将拟奖励补助名单报送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申报单位。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在广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

11、结果等内容在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公布。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经费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 专项经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并自觉接受市、区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绩效管理职责。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本专项经费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XX月XX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3年。-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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