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元杂剧中的“抢妻”现象及其文化阐释_文化冲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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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元杂剧中的“抢妻”现象及其文化阐释_文化冲突 纵观历史,我们发觉对妇女的掠夺行为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如周易屯卦: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就是男子骑着马带着武器,将女子抢去强迫结婚的场景。又如诗经豳风七月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也含蓄地向我们透露了抢夺妇女现象的存在。其它诸如乐府诗、悲愤诗中都有对这种现象的反映,但像元代杂剧这样集中地描述和关注抢妻现象,却并不多见。 一元杂剧中的抢妻现象 抢妻是元杂剧中的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在现存的一一百零一零一六十多部元杂剧中,明显地出现抢妻情节的剧

2、本就有二十多部。有窦娥冤、鲁斋郎、汉宫秋、李逵负荆、生金阁、魔合罗、冯玉兰、合汗衫、朱砂担、双献功、西厢记、望江亭、青衫泪、黄花峪、救孝子、梧桐叶、罗李郎、对玉梳、一百零一花亭、鸳鸯被、秋胡戏妻等。总的来说,这些有抢妻情节的杂剧呈现出以下一些规律: 第一,抢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具有显赫权势的达官显贵或者是罪大恶极的强盗流氓。例如:汉宫秋的匈奴藩王、望江亭的杨衙内、鲁斋郎的鲁斋郎、生金阁的庞衙内、黄花峪的蔡衙内,西厢记的郑桓、孙飞虎等等。在这些剧本中,抢妻者基本上都是有着很高政治地位和特殊权利的人。而窦娥冤的张驴儿、朱砂担的白正、李逵负荆的宋刚和鲁智恩、罗李郎的侯兴等等,这些具有抢妻意图和行为

3、的人主要是一些强盗、流氓或是没良心的仆人。 其次,在有的剧本中,抢妻只是一般的推动故事发展的情节。例如:对玉梳、李逵负荆、青衫泪、双献功、魔合罗、鸳鸯被、西厢记等。但在更多的剧本中,抢妻情节是完全的故事悲剧诱因、主要威逼、悲剧冲突的焦点、甚至是悲剧故事的全部内容和结局。例如窦娥冤的窦娥之所以被冤死,就是由于张驴儿父子的抢妻意图;望江亭中的杨衙内为了抢白士中的妻子,干脆想要取了白士中的性命;而鲁斋郎和生金阁中的抢妻行为不但造成了悲剧,而且是整个悲剧的主要内容,被抢妻的受害者是家破人亡。此外还有黄花峪、汉宫秋也都属于这种状况。 第三,流氓强盗的抢妻情节多出现公案戏中,在剧情中通过清官出面就能解决,

4、但那些由衙内等权贵实施的抢妻行为却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他们觉得这样做天经地义、肆无忌惮,连官府也不敢处置他们。在那些抢妻情节构成整个戏剧悲剧冲突焦点、甚至是悲剧故事的全部内容的剧本中,抢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就是这种有着特别权利和政治地位的达官贵人。比如生金阁中庞衙内抢了郭成的妻子,砍下郭成的头,之后满不在乎地带着家丁去赏元宵。鲁斋郎中的鲁斋郎抢了李四和张圭的妻子,连包拯也不敢将他依法惩处,还要巧用智谋将其名字写成鱼齐即才将他正法。至于汉宫秋中的匈奴单于,连汉朝的皇帝拿他也没有方法,不得不把心爱的王昭君奉送出去。 第四,在有着抢妻情节的剧本中,被掠夺的妇女往往会有坚守贞节的行为举动,而这一点往往是剧

5、作者全部正面确定和颂扬的。比如窦娥冤的窦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她在面对张驴儿的强娶时,看法坚决,不但自己不愿改嫁,还劝婆婆不要改嫁。还有汉宫秋中的王昭君,本为汉元帝所宠爱的明妃,为免刀兵之灾自愿前往和番,但她并没有真正嫁给单于,而是在路上就投河而死,保住了自身的清白。秋胡戏妻中的梅英,在李大户的威逼利诱下,不为所动,坚守贞节等等,这些形象都是作者所塑造的典型的贞节烈女。 总的来说,抢妻的现象在元杂剧中的表现非常突出,并作为故事发展的重要情节和发展动因,从而形成了元代杂剧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社会黑暗和蒙古习俗是抢妻现象普遍存在的干脆缘由 社会政治的黑暗是重要的干脆缘由。 在元代,处于上层的蒙古人

6、和色目人具有许多特权,居于最下层的汉人、南人的社会地位很低。据元史刑法志记载: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又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在元代社会中,汉人与南人的地位特别低下,而他们的妻女境况可想而知。元代流行买卖婚姻,妇女被视为一种财产可以转让,典当。婚后的妇女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甚至犯罪的妇女也交由其丈夫处置。同时元代的皇室宗亲和权贵阶层都有自己的封地,在封地内领主的权利是高于地方官员。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封地里为所欲为,连官府也不能够处置他们。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汉人和南人妻女的地位很难得到保障。所以统治者出于自己的兽欲,对于妇女恣意强

7、取豪夺的现象特别普遍。元史记载: 燕铁木儿自秉大权以来,前后尚宗室之女四十人,或有交礼三日遽遣归者,而后房充斥不能尽识。一日宴赵世延家,男女列坐,名鸳鸯会。见座隅一妇色甚丽,问曰:此为谁?意欲与俱归。左右曰:此太师家人也。 权臣燕铁木儿想抢占的女人,竟然就是自己的姬妾,这一方面说明他拥有的姬妾实在是太多,另一方面说明他掠夺成性。 另外,那些本该道德高尚、清心寡欲的和尚,凭借当时的宗教的尊崇地位,丧心病狂地抢夺妇女,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少有的。元史记载: 泰定二年,西台御史李昌言:尝经平凉府、静、会、定西等州,见西番僧佩金字圆符,络绎道途,驰骑累一百零一,传舍至不能容,则假馆民舍,因迫逐男子,奸污女

8、妇。 除此之外,地方官僚和豪强强夺他人妻女的事例,也经常见诸于史料: 河南刘万户,贪淫暴庆,郡中婚嫁,必先路之,得所请而后行,成呼之为翁。其党董主薄,尤恃势为虐,强取民女有色者三十余人。 在瑞安时,有尹喜者,其妻为势家子所夺,愬之州,州弗敢诘,反抵告者罪。 这些事实表明随意掠夺妇女的行为在元代是很普遍、很严峻的社会问题。 蒙古人的婚姻风俗对抢妻起了推动作用 元代统治者特有的民族婚姻习俗对抢妻这一社会现象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元代的统治核心主要以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主,他们的婚姻习俗迥异于中原汉族的传统婚俗,比如多妻制、抢婚、收继婚等特别的婚俗,在客观上对抢妻这种恶习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据蒙古秘史记

9、载,成吉思汗之母诃额伦就是他的父亲也速该从蔑儿乞人那里抢来的。多年后,蔑儿乞人又抢走了成吉思汗的妻子孛儿帖,成吉思汗的部下在拥立他为大汗的时候说:立你做皇帝,你若做皇帝呵,多敌行俺做前哨,但虏得美女妇人,并好马都将来与你。可见在当时的蒙古社会,抢夺妇女是各部落间司空见惯的事,甚至是炫耀男人实力的象征。 作为群婚制残余的多妻制,也是蒙古人婚俗的一个特征。一个男子有数十个妻子或是一百零一数个妻子,其数目视其经济实力而定。每一个男人,能供给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所以成吉思汗有妻妾近五一百零一人。窝阔台有妻数人,妾六十人。一般的官员、贵族,妻子的数目在五个至十个之间,平民则少一些,一般是二妻或三妻

10、。 上述的这些缘由,都导致了抢妻成为元代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它既存在于蒙古族的贵族之间,也存在于社会下层的人士之间,甚至包括宗教领袖也参加其中。抢妻情节的杂剧如此集中显著,应当说正是这一社会问题普遍性和严峻性的集中反映。 三其深层缘由是两种文化的冲突 但对妇女的掠夺、政治的黑暗、权贵的贪欲等等缘由并非元代特有的个案,何以之前的作品中却鲜有这样集中而生气的表现。还有元杂剧西厢记的情节演化也颇为耐人寻味。唐代元稹的莺莺传中没有抢妻情节,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中始增加兵围普救寺的情节,但目的不是抢妻而是抢财物,而在元代西厢记中,王实甫却增加了两次抢妻的情节,寺警争艳两次目的都是抢崔莺莺成亲。抢妻情节在元

11、杂剧中如此集中突出,应当与这一特别历史时期的民族文化冲突有着亲密关系。正如生金阁中,面对庞衙内抢妻的非分要求,郭成说:哎,你怎生的乔为乔为胡做?可不道败坏风俗?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由落后民族执政的一统政权,这使得落后文化和先进文化的冲突变得空前的激烈。而之前的宋朝,却恰恰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重视文化的历史时期,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更是把儒家的伦理道德上升到天理的高度。其核心要旨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尤为强调对封建宗法社会等级关系的听从和忠诚,这种忠诚与听从体现在君臣之间就是忠,体现在父子之间就是孝,体现在夫妻之间就是贞,在历史沉淀中,这样的观念已经固化为一种美德和

12、操守。从文化的角度来讲,假如说蒙古人的异族统治破坏了儒家文化中君臣之间的忠,那么抢妻行为则干脆威逼的是儒家文化中的贞。亡国后君臣的忠守无可守,但坚守个人的清白贞节还是要接着的。 由于辽、金统治者对汉文化的推崇,儒家文化在金元之间的北方占据着学术和思想的正统地位,不论南人还是汉人,元代杂剧作者的文化血统主要还是植根在儒家的伦理道德之上的。在元杂剧中,宣扬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的作品在杂剧中比比皆是,像单刀会、双赴梦、西蜀梦等宣扬民族气节、华夷之辨的作品也不在少数。从文化冲突的角度来说,元代社会的抢妻行为刺痛了儒家道统中士人的贞节观念,损害了中原文化中宗法礼教的道德尊严。出于对落后文化的厌恶鄙视,剧作

13、者在这些抢妻的杂剧中,通常会支配出现一些守节的烈女形象,例如救孝子中的王春香、窦娥冤中的窦娥、对玉梳中的顾玉香、汉宫秋中的王昭君、秋胡戏妻中的梅英等都是这样的贞洁女子,当权贵、歹人对她们的贞节实施侵扰时,她们都能坚贞不屈。秋胡戏妻中梅英的一段唱词集中表达了士人的的生气和诅咒: 你瞅我一瞅,黥了你那额颅;扯我一扯,削了你那手足;你汤我一汤,拷了你那腰截骨;掐我一掐,我着你三千里外该流递;搂我一搂,我着你十字阶头便上木驴。哎,吃万剐的遭刑律。 与之剧烈冲突的是蒙古人在入主中原后依旧习俗不改,收继婚俗在元代始终存在。元世祖女囊家真公主嫁纳陈之子斡罗陈,斡罗陈死,又嫁其弟蛮子台。至顺二年(1331),

14、渐东廉访使脱脱赤颜其生母何氏本父之妾,而兄妻之。元顺帝时,中书平章阔阔歹死,其侧室高丽氏誓弗贰适,阔阔歹正室之子拜马朵儿赤欲妻之而不行得,拜马朵儿赤结纳权相伯颜,伯颜奉旨命拜马朵儿赤收继小母高丽氏。再如,蒙古人的婚俗没有辈分的概念,有的父子二人可以分别娶姐妹二人,有时姑侄两个又能分嫁兄弟二人,也有同一人而娶姑侄两个的,如成吉思汗与拖雷父子二人就分别娶了姐妹二人为妻,至元八年(1273)十二月中书省承圣旨颁行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以法律的形式推行收继婚。凡此种种,都可以见到蒙古统治者的落后习俗和儒家文化的冲突。 元代的分封制和保甲制从政治制度上加深了这两种文化的冲突。元史中云:凡诸王及后妃,

15、皆有食采封地。分地之内的行政、财政、司法权利都属于领主,分地内的朝廷命官只能在形式上与分地领主的属官分而治之,而实质上投下的人民几乎等于领主的私民。生杀之权俱操于领主之手。另据徐大悼烬余录记载,元蒙统治者实行保甲制,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里主,衣服饮食惟所钦,童男少女惟所命。城乡编设甲主,攀人妻女,有志者,率皆自裁,欲两全者,竟出下策为舟妓,以舟妓不设甲主,舟妓得不辱身云。又据程树德国故谈苑卷二元代士人之思想和生活云:故老相传,有十家一把刀,归蒙古人管之说。并云凡有娶妇者,管理之蒙古人,有首夕优先权,此事于史无征。虽然骇人听闻的初夜权之恶习于史无征,但拥有特权的统治者在自己的领地中恣意妄为也是大

16、有可能的 总之,元杂剧中抢妻现象如此集中和普遍有着许多困难的缘由。除了元代政治黑暗和蒙古族的野蛮习俗这些干脆缘由以外,另一个深层缘由在于先进文化和落后文化的猛烈冲突。虽然在元代中后期,统治者的观念渐渐被儒家文化同化,但这两种文化的冲突从来没有完全消逝过。 参考文献1黄寿祺、张善文.周易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2程俊英、蒋见元.诗经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1011:409.3明)宋濂等修.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1016.4徐适端.试析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J.中国史探讨,2000(4):103-115.5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11010.6戴良.项止堂

17、墓志铭./九灵山房集卷二十九.四库全书版7额尔登泰、乌云达赉校勘.蒙古秘史校勘本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1010.8秦新林.元代蒙古族的婚姻习俗及其改变J.殷都学刊,19101(4):33-37.9赵琦.金元之际的儒士与汉文化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0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三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1012:541.11陶宗仪.南村辍耕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4:187.12元典章Z.中国书店影印,11010.13刘荫柏.元初社会和戏剧J.河北高校学报,11012(4):96-101.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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