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范文范本抗诉申请书(共15篇) .doc

上传人:春哥&#****71; 文档编号:24333435 上传时间:2022-07-04 格式:DOC 页数:67 大小:40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范文范本抗诉申请书(共15篇) .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2022年范文范本抗诉申请书(共15篇) .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范文范本抗诉申请书(共15篇)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范文范本抗诉申请书(共15篇) .doc(6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抗诉申请书(共15篇) YOUR LOGO原 创 文 档 请 勿 盗 版抗诉申请书(共15篇)第1篇:抗诉申请书、抗诉监督申请书、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申请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写明法定谨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当事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申请人因和X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XXXX年1月1日向XXX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XXXX年1月1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

2、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监督申请。请求事项1、申请人不服X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请求XXX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判决提请XXX人民检察院向XX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请求XXX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XX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XX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撤销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此致XXX人民检察院敬礼申请人:XXXXX2016年12月12日第2篇:【抗诉申请书】行政抗诉申请书(一)行政抗诉申请书(一)申请人: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住所地XX市xx路xx号xx号楼;法定谨代表人XX,

3、该局局长。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资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

4、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相关案件资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相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相关资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职责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局部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

5、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资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资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资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楚。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

6、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资料。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个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措施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被告X

7、X市司法局答辩状和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局部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错误证据作出认定。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措施提供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法院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8、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9、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干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本文来自搜律网()第3篇: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法定谨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事项:一、二、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第4篇: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3篇抗诉申请书一: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阿连,少女,20xx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被申请人:华子,男

10、,20xx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事实和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欠缺、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分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

11、,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次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欠缺。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

12、院也是基于这次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20xx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20xx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绩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仔细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错误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次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

13、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少女和少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少女方。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少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平方米,于2

14、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弥补;(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依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少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

15、,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要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阿连所有,由阿连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2321字)申请人高xx,少女,汉族,20xx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xx苑xx幢xx室。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20xx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申请抗诉请求: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园民初字第xx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xx理要xx有限公司(下称“理要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领实

16、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要公司向xx爱龙xx有限公司(下称“爱龙公司”)出借万元的证据及理要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爱龙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和被申请人当庭陈说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局部由自己以现金方式注入,局部是委托理要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要公司曾出借爱龙公司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理要公司和爱龙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要公司的单方言行而改变为被申请人和爱龙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

17、改变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爱龙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当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xx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xx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相关部分的请款讲演,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障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当”、“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20xx年10月到20xx年1月

18、约4次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括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当出资不到位职责,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当”?(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1388字)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

19、理市xx。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局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二人于XX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

20、达2年之多,岂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欠缺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欠缺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可怜。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次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

21、季xx首先挥*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加、具体实施者。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否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否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

22、“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示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外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

23、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无济于事。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痛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此致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xxxXX年04月23日第5篇: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该案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该案错误的法律文书。抗诉申请书范例申请人:甲,男

24、,申请人:乙,少女,被申请人:丙,男被申请人:丁,少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0)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弥补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11年12月15作出(2011)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

25、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和当庭被申请人否认的事实相矛盾。在庭审

26、中,被申请人丁否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

27、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公路通行。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含: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28、”,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和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资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辅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此呈X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甲乙申请日期:第6篇: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刘学忠,

29、男,1947年2月生,汉族,住平罗县通伏乡五香村3队被申请人: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职责公司法定谨代表人:余斌董事长地址: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2004)平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石民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系原平罗水泥厂改制为平罗县恒达水泥有限职责公司,1997年根据企业决定,要求职工入股,申请人入股30000元,被任命为董事长。2001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召开第一届五次股东会议,以申请人担任水泥厂厂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企

30、业造成了169万多元的损失为由,将申请人的股份30000元作为赔偿金收回。2004年3月16日,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99年2003年5年的红利,平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01年9月20日的处罚决定正确,只判令被申请人支付1999年2001年的红利,2002年2003年的红利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2004)平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01年9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因存在多处违法之处,因而是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

31、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第49条规定:“董事和经理对企业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若从事和本企业有竞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的失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给予以下处罚:1、限制权利,2、免除现任职务,3、负责经济赔偿,4、如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分追究法律职责。”该条是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处罚决定的依据,也是申请人认为该决定无法律依据的依据,因为,该条规定处罚的前提条件是“从事和本企业有竞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的本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

32、,徇私舞弊的行为没有依据。首先,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被申请人都未能提供一份有效的证据证实申请人有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的行为,而且事实上在向金丰复合化肥厂投资的活动中,申请人正是依据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响应了平罗县人民政府的号召,经过了批准。并无违反法律徇私舞弊的行为。其次,是否构成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的行为应当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进行认定,企业无权进行认定。所以,被申请人无任何依据作出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因此,该决定是无效的。二、被申请人无权收回申请人的股份“收回”是指权利人依法收回自己的权利、物品。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3万元股份是申请人的次人合法财产,不属于

33、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无权“收回”。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使用“收回”一词,但现实上却是“没收”之义。我国法律对次人财产规定了特殊的维护,未经法律途径,任何人都不得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房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维护,禁止任何组织和次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从以上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无权没收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被申请人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因被申请人无权没收申请人的合法的股权而无效。三、被申请人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在形成过程中程序违法。合同法第43条

34、规定,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中也规定,股东临时会议开会10日前通知股东或股东谨代表。临时会议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会议必需有谨代表股东总数1/3以上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3以上表决通过。在一审阶段,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第一届五次股东会议决议,在该份决议上只有王德仁、曹明魁、丁志明三人签名,从现有的证据看来,该份决议显然是程序分歧法,被申请人公司章程第24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根据此规定,被申请人的此份决议因违反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相应的,被申请人的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也是无效的。四、关于平罗县审

35、计事务所(1999)3号审计讲演该份审计讲演着重审计的是19971998年9月这一期间,也就是形成有限职责公司期间,讲演在基本情况中称:截止98年9月末,核实后的资产总额4014元较1995年2月末增加2307元,从此我们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亏损,现实上是盈利的。而该审计讲演以1997年为基础调整1998年的利润为1697753.34元。该利润的出现是以点代面的主观行为导致的。因为,企业经营期间盈利和亏损都是很正常的,而且每年盈利的水平也是不同的,以1997年的利润为基础来确认1998年的利润是极分歧理和不科学的。并且,即便是亏损,也不能说明是因为申请人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所造成的。

36、五、关于向金丰复合肥厂投资一事1995年7月20日,原平罗综合经营总公司向县委呈了一份申请讲演,县领导刘尚文和7月21日批示:请刘厂长全力支持其项目发展。为此,才拉开了投资的序幕。后来,县领导出尔反尔,一改当初的支持,相互扯皮,导致1997年2月17日县委书记李献忠主持的一次常务会上决定,责令水泥厂退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作为县委主管的国有企业的法定谨代表人依照县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开展工作,自身并无错误,同时,投资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且,县领导也是支持的。至于所谓的损失,是由于退股引起的潜在的经济纠纷,是无法防止的,因为单方提出退股是违反公司法的。因此,即便是在退股后企业发生损失

37、,也是由于县领导的行为所造成的,和申请人无关,不能认为是申请人违反国家法律,徇私舞弊的行为所造成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2001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因为存在多处违法之处而自始至终就无效,而平罗县人民法院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份处罚决定效力的错误认定直接导致了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错误,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提请抗诉,进行再审。此致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第7篇:抗诉申请书民事抗诉申请书(存折调包诈骗)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法人谨代表:案由:侵权赔偿纠纷申请人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三终字第号的

38、民事判决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请求:1、请求查明终审上诉人邮政局的侵权事实。2、请求终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2007)许民三终字第62号判决书。3、诉讼费用应有邮政局全部承当。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郏县邮政局违规操作遭受侵权而索赔一案,经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6)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一审认定郏县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及马向阳办理业务时存在过错,侵权成立,判决邮政局赔偿一身原告98000元。邮政局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月日作出(2007)三终字第号判决,终审判决认定邮政局对不构成侵权,遂撤销(2006)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个,判决

39、驳回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邮政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负担。事实上,在此民事侵权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请人的14万资金需要以下环节:1、案外人要用一张假的“”身份证在邮政局开办一张存折,申请一次“次人结算账户”,办一张和那张用假的“”身份证办理的存折折、卡分离的银行卡”。2、找机会把自己那张假“”存折和真“”存折进行调包。3、用银行卡取走真存入“假”存折的钱。以上环节缺一不可。可以上3次环节中,其中第一次前提环节就是由于二审上诉人邮政局的过错行为才使案外人得逞的。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由错误,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认定

40、,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时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义务,对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无过错。二审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复(1999)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相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以下简称批复),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资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资料和记载的内容在名义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分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职责。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二审法院对该批复适用时断章取义。该批复的原文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你分行关于办理储蓄存款密码修改手续等问题的紧急请示(上海银发1

41、999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应参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相关储蓄存单、存折挂失的规定办理。储蓄机构应当要求储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资料和记载的内容在名义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分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职责。由原文可知,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批复的适用面已作了非常明确的限制,即,批复只适用于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和储蓄存单、存折的挂失。而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假身份证为储户办理“次人结算账户”业务,因此不适用

42、批复。其次,即使批复的适用面涵盖了办理“次人结算账户业务”,本案适用批复也属错误。第一、国务院2000年4月1日实施的次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次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次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自己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从上述规定可知,要实现次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必需首先审查次人身份证件的真伪以及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就不能实现次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意图。在此,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次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二、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9月1日发布实施

43、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第三条、第二款,存款人凭次人身份证件依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次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次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仔细审查。以上引述的两次法律文件,分别公布实施于2000年、2003年,均晚于批复的时间,其中次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和批复一样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因此,无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来说,还是从后法优于前法来说,均优于批复。再者,从立法目的和信息技术发展来说,本案也不应适用批复。诚如以上

44、所述次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次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立法目的是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可以说,如果要实现以上两项法律的立法目的,储蓄机构在为存储户开立次人结算账户时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资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真实性审查,岂但和规定自身相违背,也根本就和立法目的相违背。从信息技术发展,特殊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来说,到2005年已非常的发达和成熟,金融机构同公安机关进行联网、实行信息共享在技术上已没有任何障碍,在政策上也没有相反规定。在此种背景下,如果还以让金融机构分辨证件的真伪不公平为理由,而免去

45、其分辨身份证件真伪的法定义务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至于说,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邮政局没有和公安机关联网,无法进行真实性审查,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二、一审认定邮政局造成侵权有四方面的原因,二审判决只否定了三方面,却全部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二审故意忽略了一些已经查明,并且对案件的判决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从而导致裁判不公。一审已查明,邮政局为案外人开立次人结算账户是在2005年7月20日,而填制申请书的日期为2005年7月21日。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叙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基本一致”。由这一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县邮政局在为案外开立次人结算账户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填制申请书,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46、措施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更无法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仔细审查审核了。因此,如果郏县邮政局没有此违规行为,它只能为案外人开立一般储蓄账户,而不能给案外人开立次人结算账户、办理信用卡,案外人也就不可能诈骗胜利。鉴于以上事实理由,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维护法律公正。此呈河南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马20年月日第8篇: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范文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申请人:*,少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抗诉请求: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申请抗诉的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