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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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提高设计企业服务质量,增强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北京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相应

2、设计资质,依法参与本市公路建设市场设计投标和承接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第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六条 市交通路政部门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设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三)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七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交通路政部门做好其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负责对参与其组织招标的

3、公路项目中设计投标的设计企业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工作;(三)负责对参与其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中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工作;(四)负责向市交通路政部门提供与其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相关设计企业的其他行为评价资料。第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分别为:AA:95分(含)至100分,信用好;A: 85分(含)至95分,信用较好;B: 75分(含)至85分,信用一般;C: 60分(含)至75分,信用较差;D: 低于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九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质量监督等机构评审、督查

4、、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在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上述文件的发文日期为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周期中不多次采信。第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具体见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第十一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动态记录为基础,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是对公路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

5、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二)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市交通路政部门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积扣分制。投标行为占企业总分的20%,履约行为占企业总分的80%。其他行为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第十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

6、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招标人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并向市交通路政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经项目法人签认后及时公示;(三)其他行为评价。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

7、行为进行评价,经签认后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认定通报的,从北京市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四)市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并计算其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记录:(一)投标行为信用记录。设计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记录动态进行,招标人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应实时对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评价时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评价完成后将不良投标行为记录以报告形式

8、,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随评标报告一同报市交通路政部门备案;(二)履约行为信用记录。设计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记录动态进行。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结合其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按照评定标准的内容要求动态进行检查记录。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发现后立即记入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并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交通路政部门备案。建立相关的记录台帐,检查记录上要求有检查人、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三)其他行为记录:设计企业其他行为信用记录动态进行。招标人、项目法人发现失信行为的,应在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交通路政部门备案。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

9、机构发现设计企业其他不良行为时应及时计入相关台账。第十六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第十七条 设计企业转制、更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更名后的企业。企业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等级。第十八条 市交通路政部门将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和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公告期限一般

10、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路政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市交通路政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第二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设计企业在北京市无信用评价等级的,其在本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二十一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定期

11、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交通路政部门组织完成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评价工作,确定设计企业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得分和等级,并于3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设计企业在本市有评价结果的,按照评价结果认定。其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二)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

12、下等级对待;(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激励机制:(一)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过程中可采用以下奖惩措施:1、AA级或连续3年A级设计企业直接通过资格预审。2、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AA级或连续3年A级设计企业:免于缴纳;A级设计企业: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50%缴纳;B级设计企业: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100%缴纳;C级设计企业: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150%缴纳;D级设计企业: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200%缴纳。3、对质量保证金扣留:AA级或连续3年A级设计企业: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25%扣留;A级

13、设计企业: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50%扣留;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设计企业: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100%扣留。4、在公路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誉分”:AA级或连续3年A级设计企业信誉分:5分;A级设计企业信誉分:4分;B级设计企业信誉分:3分;C级设计企业信誉分:1分;D级设计企业信誉分:0分。以上第1至第4项奖惩措施,如采纳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二)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对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将不定期对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对招标人、项目法人的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对设计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将责令招标人、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对评价结果直接予以调整。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招标人、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路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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