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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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计生委员会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市卫计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制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委政府公开信息;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本

2、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四)组织编制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处(室)指定一人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五条本委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第六条本委依法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委领导班子成

3、员,委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二)本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连云港市卫生和计生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四)本委年度预决算报告;(五)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开招录、任免等情况。(六)业务信息;(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四)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对不在公开

4、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卫计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受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在提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本委以下列载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四)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源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

5、幕等场所或者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委依法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依法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十三条本委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及时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十四条本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6、,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五条市纪委、市监察局驻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先进处室评比和委门户网站的维护绩效考评体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各处室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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