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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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总部经济政策汇编总部经济政策汇编总部经济政策汇编福建省政策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我省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促进我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场主

2、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二、扶持政策(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1.认定条件。各地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对象、类型。对在我省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

3、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1)在我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省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扶持政策。(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4、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

5、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4)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5)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

6、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二)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1.认定条件。各地要鼓励本地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建在福建,支持其在福建做强做大,认定条件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2.扶持政策。(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各地要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规划优质地段,支持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福建建设总部大楼。(2)经营贡献奖励。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各地可根据企业规模、新增税收贡献额,研究制订具体奖励标准。(3)人才激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

7、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三)积极引导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各地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实行“母子”公司制,鼓励其在我省设立子公司,而非分支机构。要全面调查了解总部在省外并已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掌握其税源状况及在本地区纳税情况,加强统计

8、分析,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梳理,重点关注税源较大的分支机构,积极引导其改制为子公司。对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可给予以下扶持政策。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三、相关要求(一)要进

9、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各地可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二)本指导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省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三)本指导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企业缴纳的税费,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四)各地出台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是吸引省外、境外企业来闽落户。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

10、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五)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总部设在省内,其高管人员及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应在总部领取薪酬并享受省内现有总部企业人才激励政策。(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10月底以前制订或完善出台促进本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备省政府后再下发执行。本文件为指导性意见,具体执行以各地实际出台政策为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2110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

11、号)精神,为鼓励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做强做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经营贡献奖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对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以下涉及的税收贡献额均按本口径执行)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可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二、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三、严格执行现有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各地应严格执

12、行闽政201175号文件规定,凡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于年度终了后及时将本辖区总部企业纳税及享受奖励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上报的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名单及奖励情况进行甄别和核实。如属于省内现有总部企业为享受扶持政策而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省级财政将按各地对相关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予以全额扣缴,各地要相应追回发放给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二一二年六月二日厦门市政策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关于印发总部经济土地出让意见(试行)的

13、通知厦发改服务201413号各相关单位: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已经第76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4年6月20日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鼓励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厦设立总部型机构,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提升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水平,现就总部经济土地出让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区域本意见适用区域包括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本岛总部集聚区、集美国际商务中心、翔安商务营运中心。本市其他符合规划的总部经济和金融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二、扶持对象本意见扶持对象为金融总部(包括金融法

14、人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和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1、金融法人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列入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的企业;列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列入台湾天下杂志百大金融业企业;列入香港各金融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2、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是指在国内(北京、上海)或境外(纽约、伦敦、香港)等金融中心城市,独立持有并运营管理高端金融物业(单体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超过70%办公面积入驻企业为金融机构)的企业。3、其他行业总部,是指除金融外的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三、扶持条件在本市新注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软件信

15、息服务等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2、总部项目办公用房自持比例50%以上,商业用房全自持。3、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三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以下简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按总部项目地块建筑面积递增。4、按规定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已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除符合以上第1、2、4项条件外,需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三年起,以竞得地块的上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连续五年每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量不低于1500万元,原则上按总部项目地块建筑面积递增。四、扶持措施总部经济土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

16、价确定。在地块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即土地出让起始价=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但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1、金融总部办公自持50%,修正系数为0.65; 办公全自持,修正系数为0.5。办公自持比例界于50%-100%之间的,修正系数按相应幅度调整。2、其他行业总部办公自持50%,修正系数为0.75;办公全自持,修正系数为0.6。办公自持比例界于50%-100%之间的,修正系数按相应幅度调整。五、其他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是指自持部分按基准地价、可销售部分按基准地价120%计算的地价

17、。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本市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21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第三条在培育在厦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

18、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市域外企业来厦设立总部。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办法。第六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一)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如下条件:1. 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 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3. 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4. 实际到位注

19、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5.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6. 上年度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由本公司和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

20、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下同)地方留成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7. 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二)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现有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如下条件:1. 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达到5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不低于2000万元;2. 符合本条第一项中的其他要求。第三章优惠政策第七条对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根据本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

21、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开办补助。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办公用房补助。1.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3.

22、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月租金水平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三)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三税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

23、分,前2年予以全部返还,后3年予以减半返还。(五)人才激励政策。1. 自认定当年起,其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任职满一年后的次年起享受此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领取补贴时,该人才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的在职员工。2. 对总部企业中任职、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相关政策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经认定

24、的总部企业聘用的骨干员工,可按照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和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帮助市级营运中心企业解决骨干员工户口问题的通知(厦发改服务201038号)办理落户。第八条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在本市设立的、根据本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经营贡献奖励。1.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年度三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且三税地方留成年度环比增量超过500万元的,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5年。2. 鼓励现有企业在厦门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

25、开票,虽未能符合总部认定条件,仍可享受如下政策:自营销中心缴纳第一笔税款(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五年内,其当年度三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30%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当年度三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20%-30%的,按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当年度三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低于20%的部分,按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上述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予以全部返还,后3年予以减半返还。(三)人才激励政策。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人才激励政策。第九条鼓励符合

26、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在国内乃至世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到本市新设子公司,或将设立在本市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实行“母子”公司制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本市年度实际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三税地方留成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前2年可按环比增量的6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环比增量的30%给予奖励。(二)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予以全部返还,后3年予以减半返还。第十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总部设在本市范围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

27、且企业当年度实现盈利的,可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人才激励政策,但不享受本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积极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品牌评估、信用等级评定、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等多种形式,为总部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规定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出台前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按照约定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办公地块而入驻厦门的总部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原有税收奖励优惠政策,约定期满后,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税收贡献

28、条件的,可在5年内享受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三条申请本规定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和机构,年度可享受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个人所得税奖励可予以剔除),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三税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第十四条享受本规定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和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市、区收益财政按收入分享比例共同承担。市、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本规定的落实兑现。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

29、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制定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和财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特别规定政策期限的,按特别规定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0日印发厦门市思明区政策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为推进思明区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的商务营运中心,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企业来思明区设立企业总部,鼓励和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认定条件思明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设立在思明区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

30、机构,即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营销中心、展示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投资中心等,税收归属思明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依法经营企业法人机构。(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纯批发业5亿元)及以上或年纳税总额800万元及以上,拥有3家及以上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若为新引进企业注册资本还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及其控股公司设立的总部、地区总部或营运机构,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或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三)注册在思明区的上市公司。(四)年营业收入5亿元(纯

31、批发业10亿元)及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企业(若为新引进企业注册资本还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视同为总部型企业。二、扶持措施(一)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次年起五年内,每年按企业年创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即第一年30%,第二年20%,后三年各10%;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思明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奖励比例为: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后两年各10%。自引进第三年及之后获得认定的,则在剩余奖励年限享受对应奖励。(二)对已在思明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认定前连续三年在思明区纳税

32、的,自认定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年创税收区级分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三)政府每两年评比一次,按总部型企业两年累计纳税总额排名,前50名的企业授予思明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牌匾,同时从中评选出10名优秀总部企业家,每名给予10万元奖励。(四)总部型企业认定当年起五年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1.前三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50%给予企业用于高管人员的贡献奖励。2.其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享受就学优先照顾。三、申请程序(一)总部型企业认定。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投资事务局、统计局负责思明

33、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报企业应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街道办事处初审,发改局牵头财政局、投资事务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政府审批。(二)奖励申报。原则上对总部型企业的补助、奖励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按照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每年五月份前各街道办事处对纳税所属的总部型企业涉及的补助奖励统一申报,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四、其他事项(一)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世界500强”企业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认定;“中国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认定;“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台湾

34、“100大”企业按台湾中华征信所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二)本暂行办法中“扶持措施”第1、2条不能重复享受。总部型企业在不能重复享受的扶持政策中可择优选择一种。已享受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相关政策扶持的总部型企业仅适用本暂行办法“扶持措施”中第3、4条款;已享受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的上市公司(不含新迁入)仅适用本暂行办法“扶持措施”中第2、3条款;但最高奖励额度不能超过其年创税收区级分成部分。(三)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营业收入和纳税均不包括房地产营业收入和纳税。(四)原思明区促进经济发展优惠政策中第五部分“规模经济”相关规定停止执行。(五)各街道按纳税归属对总部

35、型企业开展统计,跟踪所属变动情况。统计局负责完善统计方法,指导统计工作,并对统计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六)本暂行办法由思明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七)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关于鼓励厦门市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启动区二期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购买对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包括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管理中心、研发中心等。二、准入条件母公司经营主业为制造业、商贸业、物流业以及符合思明区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母公司购房前一年底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属现代服务业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母公司购房前一年度纳税总额在600万元

36、以上的、母公司属境外企业的,不限定净资产总额;营运中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三、税收要求营运中心购买观音山启动区二期写字楼,须做出纳税承诺:自购房第三年起5年内,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达100万元)。四、扶持措施1、房价优惠对购买观音山启动区二期写字楼的营运中心,自购房次年起3年内,达到规定的纳税额时,予以房价优惠,总优惠额度为3000元/平方米,每年优惠额度为1000元/平方米。其中:第一年,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比购房年

37、度的新增数达100万元),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地方级税收增加100万元,再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第二年,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250万元(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达150万元),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地方级税收增加100万元,再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第三年,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三年累计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1200万元(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达1000万元),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地方级税收增加300万元,再予以房价优惠500元/平方米。2、财政贡献奖励对购买观音

38、山启动区二期写字楼的营运中心,自购房第三年起5年内,达到购房后税收要求时,按照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第一年40%、第二年50%、第三年60%、第四年70%、第五年70%。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心,计算税收指标时,按照比购房年度的新增数计算,奖励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符合购房后税收要求的营运中心及其母公司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入驻观音山启动区二期(注册地址在营运中心所购买的写字楼即为入驻),这些公司所缴纳的税收可并入营运中心兑现财政贡献奖励。原注册在思明区的营运中必须实际入驻、且自身使用面积达到所购买面积的50%以上时,方可享受财政贡献奖励。关于鼓励

39、厦门市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一、园区介绍该园区位于厦门本岛东部地区,总建筑面积 218. 8 万平方米 ,园区分外:高档商务营运区(由20 栋高层写字楼组成)、经济商务营运区(由 41 栋小高层写字楼组成)、商务配套区(由 3 栋酒店和 1 栋会所组成)。二、入园条件1 、新 引进入驻思明区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 万元 ; 税收归属思明区,年创地方级税收(地方级税收包括:增值税的 25% 、企业(个人)所得税的 40% 、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 产税等地方税种收入 , 下同) 100 万元以上 。2 、原注册在思明区的企业 , 且在思明区外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

40、, 区外企业税收汇总在思明区缴纳占 20% 以上 , 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元 , 比前三年平均新增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以上。3 、对通过挂牌竞得土地建设写字楼且符合第 1 或第 2 条款的企业,从用地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建成的 , 其中 45 层以上高楼放宽期限另行研究,企业购买和租用其写字楼的,可同等享受以下优惠政策。4 、本优惠政策所指的税收均不含本辖区的房地产税收。三、享受优惠1 、符合市级营运中心条件的,可按市级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2 、对购买观音山商务营运中心区写字楼的企业,可按规定的购买面积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3 、对租用观音山商务营运中心区写字楼的企业,可按规定的租用

41、面积及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4 、进驻营运中心区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辖区出台的贷款担保、子女就学、中介奖励、纳税表彰、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5 、对新引进一次性整栋购买观音山商务营运中心区开元国投开发建设的写字楼的企业,根据相关标准,给予适当优惠。对购买整栋写字楼的企业本身自用面积及其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等享受 1-4 条款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南平市政策关于修订促进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试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关于修订促进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11167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关于修订促进武夷新

42、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制订的关于修订促进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试行)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关于修订促进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试行)南平财政局 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为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吸引更多的总部企业入驻武夷新区,经研究,对我市原制定、出台的促进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后,提出以下意见:一、 做好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资格认定与

43、管理(一)总部或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由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平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依据本规定第一条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三)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一次,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年

44、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予以重新审核认定。二、 加大对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一)建设用地支持1、 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在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区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以办公用地性质,按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面向总部企业挂牌出让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 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区建造自用办公大楼,以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每500万

45、元为一个税档跨度,按每个税档跨度总部建设用地规模50亩以内,规划与之相应的建设规模开发地块,总部企业可根据承诺的税档申请地块,最高不超过200亩。总部企业建造或购置自用办公大楼在实现或超过承诺的年度纳税税档时,对其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所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50%,10002000万元奖励60%,超过2000万元奖励70%,奖励期限为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累计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其在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区基建投资总额。3、 获得挂牌出让的总部办公大楼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兴建,满两年未动工或三年内未完工的依法予以收回。4、 总部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

46、不得改变其用途。(二)财政支持1、 对新引进投资性和非投资性总部企业,分别按其注册资本金的3%和1%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市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度安排。2、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3、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上述财政优惠政策需扣除建造或购置办公大楼以及租用办公用房给予的税收奖励部分。4、 对市外企业在武夷新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自新设或改制当年起,其对武夷新区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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