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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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 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其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规范公司对女工的保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 围 适用于公司的员工招聘,女员工的特殊时期工作管理过程。 第三章 职 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招聘登记时仔细核实年龄,负责安排女员工的产假。 2.安保部负责监督公司对女工的保护情况。 3.公司各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章 管理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不得在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2、动强度和其他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公司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女工怀孕期间,公司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做工作时间。 6.女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时,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

3、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女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视不同,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8.女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作业。 9.对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时间增加30分钟。女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10.当事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反映,要求改正;有关部门(领导)接报后,应及时予以核实、纠正。 11.公司工会组织应检查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公司有关部门,并跟踪纠正情况。第五章 相关文件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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