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制度的三个关联——童之伟宪政思想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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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6卷第4期 2011年7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Vo126 No4 July 2011 宪法行政法研究 宪政制度的三个关联一一童之伟宪政思想研究 樊夫 摘要:宪政是一种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宪政制度 不仅受当时当地经济基础的影响,而且与其所有制、经济体制、民主制度等因素息息相关。童之伟的 宪政理论研究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揭示了所有制、经济体制、民主制度与宪政制度的内在逻辑关系。 他的创新思维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他的宪政思想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迪,为我们研究民主宪政问题提 供了崭

2、新的视角。 关键词:童之伟 宪政所有制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11)04005406 我国宪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很多学者吸收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学思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的 一些被付诸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宪政进程。但研究宪政问题不能停留在法学范畴,更不能就宪 政论宪政,一国的宪政制度与其所有制、经济体制、民主制度等因素息息相关。各国宪政理论植根于 各国特殊的文化土壤中,深受本国所有制、经济体制、民主制度的影响,如果不能因地制宜,机械地 被移植到中国就会水土不服。童之伟的宪政思想既立足于我国国情,又极富创新。他深入分析所有制、 经济体

3、制、民主制度与宪政制度的关联性及其相互作用,对研究宪政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启迪意义。 一、所有制与宪政 所有制与宪政的关联主要表现为宪法和法律的内容必然要反映所有制的性质。我国现阶段的所有 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公有制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宪法与法律所反映的所有制性质要求主 要就是公有制的要求。这决定了所有制结构中的公有制成分对于我国宪政建设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收稿日期:2011-0511 作者简介:樊夫(1987),男,江苏南通人,汉族,中共江苏省委党校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南 京,210004。 一54 万方数据 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

4、制,第二款规定了我国的基本 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此从宪法上确立了以公有制为核心,多种 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公有制与宪政的关联性问题上,中外学术界一直存在两种 截然相反的说法:一种是绝对对立说,一种是绝对和谐说。这两种说法都存在片面性,童之伟认为应 该实事求是地看待公有制与宪政的关系。 公有制与宪政绝对对立说的代表观点来自哈耶克。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将公有制和中央 计划经济比作通向奴役的道路。理论上看,哈耶克没有区分所有制和经济体制的关系,出于对“个人 主义”私有制的笃信,他将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划等号;实践上看,由于时代局限,哈耶克分析总 结

5、纳粹德国和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得出中央计划经济必然导致专制集权的结论。他没有认识到, 计划可以减少市场的盲目性,保障私有制经济的和谐发展;同时公有制经济也可以参与到市场中,从 而提升自身的灵活性。 公有制与宪政绝对和谐说一直以来是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童之伟在分析其片面性的时候,从理 论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基础同所有制虽有较密切的关系,但实际上不是一回事,说经济基础决定 上层建筑不等于说所有制决定上层建筑” 。然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所谓经济基础是指社会经济关 系的体系或结构,即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以及分配关系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

6、首要的、决定的部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差异决定 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间关系的不同,也决定了劳动产品分配形式的不同。虽在概念上所有制不能等同 于经济基础,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从根本上决定了该社会的生产关系,也就决定了该社会的经济 基础。所以,二者不仅是相互联系的关系。套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公式,笔者认为所有制能决 定上层建筑,只不过所有制并不直接作用于上层建筑,而是通过影响生产关系发挥其决定作用。此外, 童之伟还认为,所有制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因素,是可以靠政治权力或法律来进行人为规定或进行“创 造”的。他通过引用恩格斯关于经济基础的定义提出,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应该是“客观的、物 质的、不包

7、含任何主观的成分” ,进一步否定了所有制对于上层建筑具有决定性影响。但是,在实 践中,我国正是通过不断改革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才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经济奇迹。 正是因为我国改革了纯粹的公有制,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正呼唤一个完善的宪政制度。所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童之伟此处的论点甚为不妥。 公有制与宪政绝对和谐说的片面性主要表现在实践中:某些国家或地区,公有化程度极高的时期 反而出现领袖专权、破坏法制的现象;在纯粹私有制的社会里,市场经济缺乏有效指导,无法克服与 生俱来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也不能实现理想的宪政。因此,单纯的公有制和单纯的私有制都不能

8、成为 实现宪政的充分条件,所有制形式对宪政制度能否有促进意义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合理的所有制结构。 所有制对宪政制度的影响虽然巨大,但不是无限的。正如童之伟所说,所有制形式只能决定体现 在宪法和法律中应然的宪政状况,如果宪政要“从纸上的东西转变为现实的东西”,还需要两个因素 的支撑,即“提供与所有制性质相符的正面驱动力”的经济体制和公民的“民主信仰、民主信念”。 二、经济体制与宪政 经济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一国经济制度的具体形式,是宪政制度的又一关联因素。 童之伟考察19491956年、19571977年、19781992年年底、1992年年底至今四个时期我国经济体制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

9、,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0页,第561页,第561页,第564565页。 55 万方数据与宪政状况的关系,得出“经济体制对宪政过程有着巨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力”的结论。 不可否认,虽然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基础的主要构成,但经济体制对宪政的影 响力更为直接。因为“一个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取舍、自主选择经济体制” ,所以经济体制 与所有制并不保持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所有制性质能够决定应然的宪政制度,所以经济体制对宪政制 度的驱动力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由此,我们在分析经济体制与宪政的关联性时,必须 考虑到所有制的因素。童之伟认为,经济体制 的驱动力

10、如果与所有制性质相背离,就会阻挠 宪政过程的健康进展,应然的宪政状态不仅不 能实现,还可能会走向反面。 为了更直观地说明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 和宪政过程的关联性,童之伟引入了数学建模 的方法。 他的分析方法如下:用a和b分别 代表公有制和经济体制影响宪政过程的矢量, 用F代表宪政过程受到的来自二者影响力的 合力。由于经济体制具有可控性,因此矢量a 与b方向并不恒定,二者共同作用于F时,相 交形成夹角q,可得公式:F=a+bcos q。依据 公式可作出一条抛物线,如图1所示。 b a a (1 一 -_ 270360 图1 公有制、经济体制与宪政关系图示 图l中抛物线为宪政过程F的运动轨迹,F值

11、大小与纵轴相对应,在分析说明该抛物线时,只讨 论Q范围在0。至180o之间半个周期内的情况。至于图中b长于a的假定,童之伟解释为是基于对我国 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总体认识。但笔者认为,关于b长于a的假定可以解释为:经济体制对于宪政过程 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力。虽然如前所述,所有制形式能够决定上层建筑,但这种决定力并不能在短时 期内立即体现,必须先通过影响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然后再渗透到上层建筑的某个组成部分。 这个数学模型的重要性在于,可以从中得出结论:当a与b的夹角a小于90。时,F的值为大于a 的正数,此时经济体制b的方向与公有制a基本保持一致,对宪政过程F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将童之 伟这套方法推

12、而广之,将a重新设定为所有制形式影响宪政过程的矢量,矢量b定义不变,F为国家 的所有制形式与其经济体制对宪政过程影响力的合力,171为他们的夹角,公式仍然是F=a+bcos Q。 假定已知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形式,也就是设定a为已知数,那么求F的最大值就必须使bcosa尽 可能大。当Ct小于90。时,F大于a,表明该国经济体制基本符合该国所有制形式,它与所有制形式一 起,对宪政过程共同发挥作用,并且当a等于0。时,F等于a加b,此时该国经济体制与所有制形式 方向一致,宪政状况达到最佳状态;当Ct等于90时,F等于a,表明该国经济体制对宪政过程不起任 何作用,该国宪政状况深受所有制形式的影响;当Q大

13、于90时,F小于a,表明该国经济体制与所有 制形式方向相反,所有制形式影响宪政的正面作用力被经济体制的作用力所抵消。综上所述,在抛物 线的半个周期内,F随着a与b的夹角Ct增大而减小,即一国的经济体制必须与所有制形式相适应, 二者的协调程度决定了该国的宪政状况。 三、民主制度与宪政 (一)民主制度与宪政的关联性 民主,从字面理解就是人民做主,也就是国家权力归属人民。宪政以宪法为前提,是“人类社会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4页,第565页,第565页,第566568页。 一56 万方数据对理想的民主和法制的追求” 。如上文所述,童之伟认为,将应然的宪政状态上升为实然

14、,离不开 公民的民主信仰和民主信念,而这种信仰和信念需要一个良好的民主制度去培养和保障。因此,民主 制度作为宪政的又一关联,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了尽可能详细地说明二者的关联性,笔者将按照 童之伟总结的测定民主形式发展水平的标准 ,逐条进行概括分析。 1民主法定主体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民主法定主体区别于民主实质性主体。在一些国家,虽 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但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所有制 的私有属性,其国家权力往往集中在少数富人或特权阶层手中,大多数公民徒有民主虚名。尽管如此, 法律上看,承认公民的平等民主主体资格,比公开确认部分公民的特权在形式上已是一种历

15、史的进步。 通过这个标准,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古代民主和现代民主的差别,这种差别决定了宪政制度的前途。因 为民主主体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越高,民主基础就越广,也就越有利于培养和保障公民的民主信仰和 民主信念,如此建立起来宪政制度才能稳固,从而避免发生被少数人践踏或者被多数人推翻的危险。 2民主主体享有的法定权利的广泛程度。民主主体的法定权利既不同于应有权利也不同于实有权 利。其广泛程度不仅直接限制了公民实有权利的数量,而且是公民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的一个中 介。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越广,民主水平越高,民主制度越完善,公民因此也就越有可能依法 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通过合法手段维护公民

16、主权者的地位,保障宪政制度的安全。 3国家机构实现依法分权的程度。依法分权,首先要依法。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依据宪法 和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接受民主主体合法的监督和控制,以防他们由公仆转化为主人。其次要分权。 分权是指职权的分工,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依法分权有利于国家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有利于 国家机关间相互监督和配合,有利于保障人民主权的稳固,因此是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国人权宣言 第16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此,国家机关职权划分明确, 各司其职,依法行使各自职权,能够极大推动一国的宪政进程。 4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直接程度。公民参与国家事务主要有两种方

17、式: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间 接民主需要由公民选出代表来行使权力,所以直接民主无疑是民主形式的一种更优选择。虽然由于条 件所限,直接民主还未被世界上哪个国家完全采用,但作为一种更高水平的民主形式,各国的民主制 度中或多或少都有它的影子。因此,一国的民主制度中,直接民主的成分越高,越有利于公民参与国 家事务,也就越有利于发挥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 5公民向政治领导人委托权力的直接程度。与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方式类似,公民将权力委托于 政治领导人的方式也有两种:间接委托和直接委托。法律上讲就是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就 是“委托人将权力委托给受托人,而后者又将前者委托的权力转托出去”的行为,因

18、此其民主水平 要低于直接选举。因此,一国的宪政制度中,直接选举的成分越高,其民主水平就越高,政治领导人 权力由公民直接委托的同时也受公民直接监督,从而减小了领导人专权的风险。 6政治职位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张文显在其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写道,“不仅要有经济市场, 而且必须有政治市场”,政治市场是“不同政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影响国家权力的结构”。 童 之伟赞同张文显的这种说法,认为政治职位直接体现国家权力,是政治竞争的目标,必须引入政治市 场这一概念。市场的优势在于能够保证效率、公平和法治,既然可以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前提,政治职位就应该向公民平等的开放,通过政治市

19、场的职位竞争再现经济 市场的原则,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正义。实践中,人大代表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而非等额选 举,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政治市场竞争必然促进民主、法治理念的传播。政治职位配置的市场化程 度越高,说明民主制度越完善,也就更有利于实现宪政。 蔡定剑:法治与宪政,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3页。 童之伟:论测定民主发展水平的宪法学标准,政治与法律t996年第4期。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0 301页。 57 万方数据 (二)民主制度分类 1童之伟民主制度分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许多学者的论述是:二者虽存在矛盾,但通过互为

20、补充、相辅相成可以达到各自的最佳状态。童之伟认为,在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下,我们应当重视法治 作为民主方略的作用。 为了揭示用法治实行的民主的基本特征和作用,他将民主制度重新分为人治 民主和法治民主两种,其中人治民主是民主制度的低级阶段,法治民主是民主制度的高级阶段。人治 民主是指“用人治方法实行的民主” 。童之伟认为这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如1949年后的一个时 期内我国实行的民主制度,其特征是“在理论上、政治上确认、宣告了自由民主的目标和原则,但在 社会实践中依靠少数杰出人物组成的领袖集团甚至唯一领袖根据自己的聪明才智、主观感受来体会和 集中人民意志;社会无法可依,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但没有应有

21、的权威;领袖集团或唯一领袖的意志 等于或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力高度集中于领袖集团或唯一领袖人,不受制约或缺乏有效制约”。法 治民主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二,法律至上;三,国家权力受宪法 和法律的限制;四,己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因此,这种摆脱了人治的束缚,带有强烈法治色 彩的民主制度,能够趋利避害,推进国的宪政进程,是法治国家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根据童之伟的 民主制度分类,人治民主稍不注意便会走向专制,是专制统治向法治民主的过渡形式。在人治民主的 框架下,国家权力名义上归全体公民所有,客观上掌握在少数领袖人物甚至唯一领袖手中,领袖在权 力行使过程中不受或很少受到限

22、制,这大大提高了专制独断的风险,在我国历史上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从人治民主过渡到法治民主,从形式民主过渡到实质民主,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2童之伟民主分类方法的再运用。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基本国情已经发生了极大改观:初 步建立了与所有制形式相适应的经济体制一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 成就;民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专制主义、等级观念在某些领域内还存在着;中国共产党以依法治 国为基本方略,积极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党内民主建设;宪法与法律日益完善,宪法地位日益 提升,理论界宪法学研究不断深入等。这一切虽然为我国民主制度的过渡提供了有利条件,为实现宪 政提供了客观

23、可能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挑战。在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我国现阶段的民 主制度还很不清晰一一按照童之伟的分类标准,它既不属于人治民主,又没有达到法治民主的程度。 因此,为了明确现阶段的民主制度,为了保障巩固现有的民主成果,笔者以为,在人治民主向法治民 主的过渡中应该设置一个中点:党治民主。 党治民主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论上看,孙中山建立民国的第二阶段“训政”与此有异曲 同工之处。孙中山提出,在“训政”阶段要“施行约法,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立颁布 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力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就是以制定宪法为前提,通过一党执政, 推行法治建设,以法治促民主,最终过渡到

24、宪政阶段。虽然孙中山的这套理论因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 建社会的客观条件以及民族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最终流于形式而没有实现,但是从后来局部地区的应用 来看,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实践上看,党治民主是大势所趋,是社会主义建设的迫切需要。中国共产党是新中国各项事业的 领导核心。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立足国情,不断改革,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政治领域, 中国共产党经受了历史的考验,提倡民主、法治,有力推动了中国宪政进程,以上这些也是我国现阶 段党治民主的有利条件。实行党治民主就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础上,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推 行民主政治,因此它与我国的政体,与我国的政治原则并不矛盾,可行性很强。

25、党治民主是人治民主向法治民主的过渡,所以在这个阶段必须强调法治。首先,在法律和制度上 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确认其执政地位也就是确认了主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3页,第573页,第574页,第577581页。 明珠济南:孙中山论训政,铁血社区,http:bbstiexuenetpost 34887231html。 -58 万方数据权在民;其次,要将执政党的执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以此能够巩固执政党权力来源的正当性与合法 性;同时,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早曰进入法治民主阶段,党治民主必须树立法律至 上的理念,这也是建

26、立法治国家和实现宪政的最基本原则。党治民主归根到底是一种执政党主导、法 治指导下的民主制度,它虽然尚未完全摆脱人治的特点,但毕竟向法治民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四、总结和评价 宪政制度是一种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宪政制度不仅 受到当时当地经济基础的影响,并且与其所有制、经济体制、民主制度等密切关联。童之伟在法权 与宪政中通过“实事求是地看待宪政与公有制的关系” 、数学建模分析“公有制、经济体制与宪 政的关系”以及民主制度分类方法三个章节,对宪政制度的三个关联要素进行了系统研究。所有制、 经济体制以及民主制度,是我国宪政之路上不可回避的话题,但是,宪政制度的关联

27、并不局限于这三 个,除此以外宗教、教育等要素与宪政制度也具有关联性。 宗教在历史上曾经对宪政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首先, 立法上,基督教圣经、伊斯兰教古兰经等宗教经典为古代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其教义中蕴 含的一些共同的价值追求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其次,司法程序上,西欧中世纪的司法权是由教会的 宗教法庭直接掌握的,宗教所宣扬的公正、诚实等观念渗透到了司法中,今天许多国家的首脑即位、 法官公正审判、证人出庭作证的宣誓程序直接来源于宗教法庭审判中采用的宣誓制度。最后,信仰宗 教使人们习惯于循规蹈矩、尊崇规则,宗教宣扬的为善、容忍使人们安分守己,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 的

28、自觉性和促进社会的稳定。但是,宗教对宪政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宗教狂热会导致教徒思 想极端、法律观念淡化,极易为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破坏社会法制,造成社会混乱。 教育对宪政制度的作用也不可小觑。教育之于个人,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使之不 仅守法用法,还要护法;教育之于宪政,是法治理念、宪政思想具化为实践的必由之路,徒法不足以 自行,再好的制度设计也需要由人去遵守和维护,再好的宪政理论也离不开人们不断的创新与完善。 法制教育对于减少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巨大作用,因此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此都 非常重视。法制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所占比例越大,教育者的法律素质越高,就越能推

29、动宪政进程。 反之则不然,狼奶浇灌的花朵必然结不出宪政的果实。 “知难行易”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经典命题,意在说明理论的创新往往比运用更为复杂,因此也 更为重要。童之伟潜心宪法学研究数十年,除了分析宪政的关联要素外,还提出了许多创造性的理论 观点。如赋予“法权”一词以新的定义,以法权为中心重新阐述了传统法理学;以抽象上升到具体的 哲学思路开创了法权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提出并证明了国家权力分解定律,在研究国家结构形 式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等。童之伟的宪政理论研究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揭示了宪政制度与所有 制、经济体制、民主制度的内在逻辑关系,他的创新思维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他的宪政思想给我们带 来了很多启迪,为我们研究民主宪政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0页。 责任编辑:卜安淳 59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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