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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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协会章程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协会章程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北京健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为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成立。为规范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由从事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健康产业的相关机构、以及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

2、条: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专业学术协会组织,是北京市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自律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是健康管理行业代表,以自律、管理、协调、服务为宗旨。团结北京市健康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管理,规范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促进健康管理事业的持续发展;维护协会会员和本行业利益,协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为提高首都人民健康水平和生存质量,为建设和谐健康城市做出贡献。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3、。第六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严格履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的工作职责,在“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 行业代表: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的规划、政策和行政法规提供数据支持和相关数据;代表会员参加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本行业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行业自律:贯彻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根据本行业特点,建立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带动学术发展,促进公平竞争。 三、 行业管理:经过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规范行业从业行为。 1、

4、 依法进行健康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评定; 2、 督促健康体检管理规范的实施,完善服务标注和质量标准;3、 进行行业调研,对体检质量进行控制和持续改进; 4、 建立并完善行业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健康管理统计信息; 5、 制定健康管理相关标准,包括重大疾病患病风险评估体系、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方案、健康检测、健康咨询、健康教育; 6、 定期组织健康管理工作会议,开展国内外专业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 7、 健康相关产业新项目、新技术的专业评估;8、 探讨本专业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和培训专业人员队伍; 9、 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管理相关信息。 四、 行业协调:建立协会内外部沟通机制。加强协会内部

5、的沟通与协同,协调行业内部发生的争议,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增进会员之间的协同;加强协会与外部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与非会员之间、与不同行业之间和不同专业之间的关系;协调本行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协会组织的关系,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促进健康产业协调发展。 五、 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专业技术、品牌推介等方面的服务。包括:体检信息的发布与共享、组织行业内的评比活动、业务咨询与专业培训、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品牌的宣传与展示等,提高本行业协会会员的社会影响力。 六、 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是在北京市

6、从事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机构、健康管理公司等企事业单位,自愿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本协会。第九条:会员资格: 一、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申请单位直接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协会批准后核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究、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 有向协会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四、 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信息、技术指导和享受相关服务的权利; 五、 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

7、、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的义务: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本协会、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宣传本协会章程,扩大本协会影响,积极发展新会员; 五、 按本协会要求真实反馈各种信息,提供相关资料,提出改进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北京地区健康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六、 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正式提交退会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未缴费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

8、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2/3成员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或除名后未尽事宜的处置:退会或除名会员存在与协会或其他会员签订协议、合同,需要继续履行或协调终止,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缴纳适当费用。退回或除名会员不履行既往协议、合同的,本协会保留采取法律手段处置的权利。第十六条:会员重新入会:会员退会或被取消资格后,重新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会员重新入会需要按照北京健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议通过协会章程和修改协会章程的报告;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

9、事; 三、 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决定协会发展方向和协会活动规则; 五、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须有2/3以

10、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和召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 选举本协会监事长;二、 出

11、席或列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健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四、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及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5至8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1至2名,按工作分工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当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享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 会

12、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的,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

13、专职担任,每届任职四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协会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协会对外发布信息,操办各种工作、协作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等; 六、 处理不能歇会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员激励的会费; 二、 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14、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照相关制度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资产管理,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定期接受审计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 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本章程修改报告,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仪后,应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同时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需要召开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提交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卫生局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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