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信贷担保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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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信用社)信贷担保分析【精品文档】第 22 页银行(信用社)信贷担保分析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相关概念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担保,有时也称为债的担保,简而言之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二、信贷担保的概念:所谓信贷担保,是指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为保障金融债权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以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权人的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分类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二、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三、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四、原担保与反担保。第三节 担保合同一、

2、担保合同综述(一)担保合同概念:当事人约定担保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为目的的合同。(二)合同当事人: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分为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织。三、合同订立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在内的担保合同,一般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二、担保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一)担保合同的成立条件:一是主体上的要求;二是内容上的要求;三是形式上的要求。(二)担保合同生效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三)合同无效处理规则:一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

3、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三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三、公司对外担保特别要求:(一)一般股分制公司:一是对已担保,经营决策者自行决定;二是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三是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须由股东(大)会通过,且被担保股东或者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

4、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还需要征得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三)上市公司:因涉及成千上万股民的利益,法律以及监管机构都对上市公司的担保提出了更高要求的规制。第四节 信贷担保的作用和法律特征一、担保的作用:信贷担保的最主要的作用和意义即在于通过担保的方式保障金融债权,维护金融平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救济债权损失;二是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二、担保的法律特征:一是从属性;二是补充性;三是保障性。第二章 保证担保第一节 保证概述一、保证的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5、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二、保证的法律性质:1、从属性,即其存在、范围与强度、转移或消灭从属于主合同;2、独立性,保证合同及债务是独立于主合同及主债务的单独合同和单独债务;3、单务性 ,即只有保证人一方负担义务,债权人一方原则上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4、补充性,是对主债务不履行时的一种补充。第二节 保证的分类一、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保证可作不同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三节 保证人的资格一、保证人的起码资格:指保证人的民事权利能

6、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要求,只有充分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充当保证人。二、保证人的积极条件: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一是保证人的现有资产状况;二是保证人的信用状况;三是保证人的知识、技能、职业等。三、保证人的消极条件:即不能或不宜充任保证人的各种主体,如:主债务人;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第四节 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概念: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内容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

7、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二、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1、其是从合同;2、是单务合同;3、是无偿合同;4、是诺成性合同。三、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被保证主债权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期间。四、主合同变更的问题:1、主合同内容变更的问题;2、主债权转让的问题;3、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问题。五、借新还旧中的保证效力问题: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五节 保证人保证能力分析一、保证人的财务实力:保证人的财务

8、实力是保证人履约的基础。因此,对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分析也即主要是对保证人财务实力的分析,重点有两个:一是保证人的或有负债情况,特别是目前所提供保证的数量和金额;二是对外提供保证总额与保证人的有形净资产是否在合理的比例关系之内。二、保证担保需提供的资料:企业保证人罗列了8大类,自然人则相对简单,各人在实操中按有关规定索取资料即可。第六节 保证担保中需注意的其他问题一、关联企业担保的问题(一)关联企业的认定: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具体规定了8种情况,如:1、直接或

9、者间接持有对方第三者所拥有股份达到25%以上;8、对企业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2、直接或间接同为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二)关联企业担保的风险及表现:1、关联企业独立性差,保证担保虚化;2、信用膨胀,过度授信;3、信息不对称,风险信号钝化;4、企业易于逃废债务,金融机构监管难。(三)关联企业担保风险防控:1、切实防范法律风险,防止保证担保虚化;2、整体信用控制,防止过度授信;3、树立贷款保证人也是第一还款人的观念,提高保证人责任意识;4、整体关联企业联保,防止逃废债务;5、揭开公司面纱,确保债权安全。二、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积

10、极作用: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而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风险甚至破产,则风险转移到外部债权人身上,从而容易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有效降低法定代表人、股东逃废债的意愿,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可要求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村组企业作为保证人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审核集体企业的章程是否要求提供保证担保必须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如股东大会(或村民小组)、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同意担保的决议。一般来讲,在受理村组企业作为保证人的业务时,应该要求保证人提供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授权文件。四、最高额保证的特殊性(一)概念: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

11、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保证。(二)特点:1、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未来不特定的债权;2、所担保的债权受约定的最高额的限制;3、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4、保证人责任是期限届满时的责任。第三章 抵押担保第一节 抵押概述一、抵押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抵押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3、顺序性;4、追及性。第二节 抵押物的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一)起码条件:1、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不一定要求有所有权);2

12、、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二)具体财产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这就是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6、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笼统地理解为在建工程;7、交通运输工具;8、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三)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即抵押人可以其现在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这有别于原担保法中可用于抵押的动产都是固有的。二、

13、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只能由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具有流通性;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如乡镇、村办企业占用的土地)。因为这些土地使用权是有特定用途的,限制流通的,不具有可转让性;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节 抵押物的选择和评估一、抵押物的选择原则:1、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

14、产;2、不可抗力风险最小,即两相比较取其优的原则;3、价格稳定,指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的情况;4、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二、抵押物的评估(一)评估方法:确定抵押物价值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二是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在实操中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基本都要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大家了解一下即可。(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

15、,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一是在假设已缴清出让金前提下评估出抵押物价值,然后减去预计应缴纳的转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后作为抵押价值。二是用成本法估价,价格构成中不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款额。三、抵押率的一般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必须剔除抵押物处分时的费用)的70%,债权人应根据抵押物的地理位置、变现能力、评估价格等掌握控制抵押率。第四节 抵押合同一、概念: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设定抵押权签订的协议即为抵押合同。二、合同内容和形式: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2、债

16、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三、流质条款的问题: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在抵押权设立时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主债权清偿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人将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为债权人的条款。流质契约又被称为“绝押合同”、“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等。四、抵押的法律效力(一)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变现所得优先受偿,这种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三方面关系:1、先租后押;2、先押后租;3、抵押物转让的问题。(三)抵押物价

17、值减少的处理:1、抵押人应当保障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减损以确保债权的实现;2、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五、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实际上就是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实现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权的体现在三方面:1、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而不是与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2、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执行时,抵押权优先实现;3、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其他

18、债权。第五节 抵押登记一、为什么要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对担保物权之一的抵押权设立进行公示的有效方法。二、不动产抵押登记: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保经营权、在建工程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三、其他财产(主要是动产)的抵押登记:以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即“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四、抵押贷款所需资料:教材里列举,结合实际按规定索取资料即可。第六节 抵押担保中需注意的其他问

19、题一、最高额抵押的问题(一)概念: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抵押担保。(二)主债权转让问题1、之前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是不得转让。理由在于:(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在最后决算前,被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2)产生最高额抵押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任关系的,如果允许债权主体变更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为新债权人可能给予债务人的信用少于原来的债权人。而且,如在债权未特定之前转让的话,应当形成一个原有双方及受让方为主体的三面契约关系。这样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变

20、得非常复杂,发生纠纷的概率远远大于转让之前。2、物权法对于本问题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动,体现在三方面。(三)最高额抵押的决算1、概念:确定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保证抵押担保的具体债权数额的活动称之为“决算”。2、概念理解:无论是最高额保证还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都是未来一段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担保人在承诺的最高承担保证或抵押担保责任。所以,需要有个确定具体债权的“环节”。3、债权确定的情形:教材列举6条。(四)最高额抵押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对最高额抵押进行变更。变更的内容包括债权确定的时间(或者叫决算期)、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额。二、承建人对建筑物的法定抵

21、押权问题(一)概念理解: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保护权的先后顺序:购房者(消费者)利益承建人法定抵押权贷款抵押权。三、共有财产处理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对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共有物的处分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如果是共同共有,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如果是按份共有,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共有人同意。第四章 质押贷款第一节 质押概述一、质

22、押的概念: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质押的特征:1、以转移物的占有为要件的物权担保方式;2、质权的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3、质权实现方式更为简捷方便。三、质押的优势:1、公示作用;2、留置作用。四、质押的分类及范围: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大类,质权相应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二节 质押物的范围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的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质物是质押担保的核心所在。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是质押与抵押相区

23、别的重要标志。二、法律规定以下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第三节 质押物的评估一、质押财产的评估:1、由质押当事人协商议定;2、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二、质押权利的评估:1、可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直接按票面价值确定;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和股票:由双方协商议定或按照上一年度该上市公司的股价最低值确定;3、项目收益权质押的关键是必须取得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24、批准核发的收费许可文件。其价值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什么意义,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出质标的物的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参考因素,因此一般情况下按照项目的总投资价值作为项目收益权的价值。三、质押率的一般规定:在实操中结合政策规定及个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控制。第四节 质押合同一、概念:明确质权人和出质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质押合同时,对质押合同的内容、质押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准确和完整,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内容和形式: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权利质押中规定的特别

25、事项;7、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三、流质条款的问题: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四、 质权人要求另提供担保的权利和质押的物上代位性: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五节 相关资料与凭证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共5点(详见教材)第六节 质押的生效一、支付即生效的质押1、动产质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影响其使用价值,不会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对于使用这一部分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直接将标的物转移占有即可,即交付后,抵押合同即生效,无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 债权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对于以这些权利来质押的,无需进行登记公示,只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贷款人,质押合同即生效。二、需登记或其他手续方生效的质押:1、股票质押;2、股权质押;3、知识产权质押;4、基金份额质押;5、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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