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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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15 页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贷款业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贷款发放、贷款管理到贷款收回各环节的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对于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2、:(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和责任目标津贴、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分:停职、免职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几种处理可以并处。第五条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处理第六条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贷款调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按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管

3、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和开具信用证,下同)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信贷调查,未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2.未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未根据信用等级和贷款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3.在对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未向审查岗提交调查报告,或提交的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调查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问题隐瞒不报。4.对借款人不向贷款人提供规定资料、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贷款管理规定的贷款或不符合承兑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调查人在调查报告中未做说明。(二)贷款审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4、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经贷款调查程序审查人员审查后签署意见,就提交审批人审批;2.未按照规定内容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贷款资料认真审查,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贷款资料明显错误未能发现和更正;3.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方式等建议; 4.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贷款管理规定的贷款申请及违反承兑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向审批人书面说明。(三)贷款发放或汇票承兑、信用证等办理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贷款发放前未按规定办理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或者手续明

5、显有误; 2.未以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文本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填写要素不全; 3.对抵押、担保贷款,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使抵押、担保合同无效;4.需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质物登记手续和财产保险手续而未办理,或者需要办理重要权证、证明移交及保管手续而未办理;5.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6.未按规定使用贷款科目。(四)贷款检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七章和第八章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检查,或虽检查未有书面报告;有问题未经领导签批。2.未建立贷款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定期分析;对发现问题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领

6、导报告。3.未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未按规定由借款人、保证人签收后收取回执。4.对借款人改制或破产时,因主观原因未落实、清偿贷款,或贷款债权难以落实而未及时向主管行长或主管部门报告。5.未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没有完整记录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妥善保管贷款登记资料。第七条对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未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虽未造成贷款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三)对违反规定,已造成贷款损失(指贷款已经核销或经有权部门认定已成为呆账待核销的),

7、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1.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下,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2个月奖金或岗位津贴。2.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半年奖金或岗位责任津贴。3.造成贷款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主要责任人要专职清收,视清收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4.造成贷款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主要责任人要专职清收,视清收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5.导致贷款损失应处以以下并罚:损失1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要酌情罚款1万元以上。6.下岗清

8、收期间要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下岗期间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只发基本工资的80。7.为鼓励工作人员积极清收贷款,凡专职清收、下岗清收贷款者,3个月内清收回全部贷款的,可返还被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的80,6个月内清收回全部贷款的,可返还被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的50。第三章贷款审批人员的违规处理第八条贷款审批人员是指各级行行长(经理、主任),行长授权的主管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其违规行为主要为:(一)审批的贷款未经贷款调查和审查程序,没有调查材料或审查意见,逆程序操作。(二)审批的贷款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而未经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自批自贷。(三)未经授权和转授权而经营贷款、承兑银行

9、汇票、开具信用证或为他人担保。(四)违反按权限审批制度和授权范围,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变相越权审批。(五)超出管辖区范围跨地区贷款;以优于一般贷款条件,给关系人发放贷款。(六)承兑汇票签发没有承兑申请人提供的供销双方签订的合法商品购销合同,或者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贷款管理规定的贷款。第九条对贷款审批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未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二)情节严重,虽未造成贷款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三)对违反规定,造成贷款损失(指贷款已经核销或经有权部门认定已成为呆账待核销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1.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下,

10、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2个月奖金或岗位津贴。2.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半年奖金或岗位责任津贴。3.造成贷款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主要责任人要停职清收,并视清收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4.造成贷款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停职清收,视清收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5.导致贷款损失应处以以下并罚:损失1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要酌情罚款1万元以上。6.停职清收期间扣发奖金;下岗清收期间要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下岗期间扣发

11、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只发基本工资的80。第四章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第十条非信贷部门或非信贷人员未通过信贷部门实施贷款调查、审查与发放贷款,给予开除处分;行长批准由非信贷部门直接从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发放贷款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第十一条乱用科目、发放贷款不入账和违反贷款比例管理发放贷款的,不论情节和后果,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给予降职以上处分。为客户人民币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变相担保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的,以第九条的有关条款给予并罚。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贷款管理规定,造成贷款管理混乱或贷款发生损失,视后果和影响,由上级行对行长和主管副行长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经济处罚,

12、并适当扣发奖金和责任目标津贴。(一)未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小组);(二)未建立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三)未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四)未配备信贷管理人员或信贷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五)未实行信贷人员离岗稽核制度。第十三条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同一笔贷款的违规发放与违规管理的某个环节或整个过程,属共同责任,对共同责任应由错误做法的提出人或建议人承担主要责任,分不清提出人或建议人,由参与该笔贷款的决策人或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对非主要责任人的处理可在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理基础上下降一个档次。第十四条决策人对下级单位提交的贷款管理报告未予认真对待和及时答复,造成贷款风险,应视情况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

13、。第十五条对发现违规案件应处理而未处理的,上级行应对袒护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处理。情况严重的,对袒护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具体组织检查的行处或部门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处理,超权限的报上级行批准。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第十八条建立违规违章登记制度。由各级行有关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第十九条各级检查机构不按本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有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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