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科技信息数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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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科技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8 页信用社科技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联社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真实、有效地保存和使用各类数据,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科技信息部门。第三章 管理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是信息系统的各类业务数据、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配置参数、程序作业等。第四章 职能部门和职责第四条 数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科技信息部门。第五条 科技部门的运行管理服务部门为数据管理的牵头实施部门,其他部门为配合实施部门。第六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市联社科技信息部运行管理服务部门

2、应设置数据管理岗,负责有关数据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运行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各类业务数据的备份;系统维护部门负责具体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配置参数、程序作业等数据的备份;开发组负责提供各类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管理技术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第五章 数据的备份第八条 各级数据备份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数据管理范围的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备份策略,包括日常备份、特殊日备份、版本升级备份及各类数据保存期限、备份方式、备份介质、数据清理周期等。要根据备份策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第九条 数据备份由牵头部门负责实施,配合实施部门应向牵头实施部门移交有关备份内容和操作规程的技术资料;没有移交给牵头

3、实施部门的备份内容有相关技术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数据备份时,备份人员必须仔细检查备份作业或备份程序的执行结果,核实备份介质与备份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备份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第十一条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标识应使用统一的命名规范,注明介质编号、备份内容、备份日期、备份时间和保留期限等重要信息。第六章 数据的恢复第十二条 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恢复必须启动变更流程,严格审批数据恢复的原因以及数据恢复方案的正确性。第十三条 在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恢复前,必须对业务系统进行必要的备份,切实保护当前生产数据的安全。第十四条 数据恢复由牵头部门负责实施,并按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确认数据恢复过程和

4、结果的正确性。前头实施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配合实施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第七章 数据存储介质的保管第十五条 用于存放数据的磁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必须符合相关的产品技术规范和要求。第十六条 数据备份的各实施部门对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进行定期抽检,以确认介质能否继续使用、备份内容是否正确。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可用介质,应按照本办法第十章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和运输要满足介质对环境的要求。省联社和市联社要设立同城异地备份数据的场所。异地存放备份数据的场所应具备防盗、防水、防火设施和一定的抗震能力。第十八条 各级数

5、据管理部门要对数据存储介质的异地存放、运输、交接和抽检等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软件版本和技术资料异地存放的保存周期应达到三年。第八章 业务数据的使用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中的各类业务数据不得随意查询、记录、携带、复制、传输、修改、删除和泄露。除办理正常业务外,访问信息系统中的业务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测试系统和开发系统需要使用存有业务数据的存储设备或介质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处理程序对恢复后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形处理。第九章 业务数据的清理和转存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信息系统性能,降低运行成本,应定期对数据量庞大和增长速度较快的数据库、表、文件等进行数据清理,

6、回收利用率极低的存储空间。第二十三条 业务数据的保留期限和清理周期应根据系统性能、存储容量、数据量增长速度等因素分别制定,并尽可能满足联机业务处理的需要。业务数据的清理属于重大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应按不同的数据类型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网络中心应将每次清理的业务数据返传给市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市联社科技信息部负责清理数据的转存,并向市联社和县联社业务部门移交或提供数据查询服务。第十章 业务数据的保密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信息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业务数据被非法

7、使用、窃取、篆改和破坏,充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使用业务数据的违规行为都有权阻止或举报。第二十八条 涉及加密环节的重要生产数据(例如各类密码和密钥、各类校验算法、加/解密算法和参数、终端设备识别算法和参数、身份识别算法和参数等)及其存放介质和技术资料等,必须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九条 外单位人员对省联社存放业务数据的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联社人员现场全场监督。有关设备或介质需送交外单位维修、维护前,设备管理部门应确认设备或介质内的业务数据已经清除。第三十条 存放业务数据的设备或介质需要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时,应履行审批、登记和交接手续,双人以上在场,防止业务数据的泄露。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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