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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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防发201449号各市、杨凌示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韩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将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对未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在2015年8月1日前取得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附件: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下载相关表格)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6月25日抄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兰州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第三章申请和办理第四章资质变更和延期第五章外省入陕人防监理企业第六章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第七章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行为,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三条 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应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

4、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第五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第六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分甲、乙、丙级。第七条 资质等级申请条件。(一)甲级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

5、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二)乙级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独立监理的工程数量为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以后的项目。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

6、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第九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辖区内工商注册的监理企业,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

7、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文件:(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见附件1);(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8、(申请乙级及以上资质);(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情况表;(六)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七)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及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学历证、职称证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等;(八)监理业绩表;(九)监理业务手册。第四章 资质变更和延期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一)变更办公地址的;(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第十四条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

9、日期,原许可资质证书作废,有效期不变。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见附件2);(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

10、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五章 外省入陕人防监理企业 第十九条 对外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本省境内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拟入陕的监理企业,必须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外省入陕人防监理单位名录。凡未进入名录的企业,不得在陕西省境

11、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第二十条 外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外省入陕人防监理单位名录的程序:(一) 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提出申请; (二)资质核实及诚信情况查询;(三)符合条件的,省人防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外省入陕人防监理单位名录中,并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告和书面通知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将及时告知。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进入外省入陕人防监理单位名录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一)外省入陕人防监理单位名录申请表(见附件3);(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人防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五)入陕人防监理工程师

12、资格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在陕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七)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第二十二条 入陕名录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外省入陕人防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入陕名录有效期可延续5年。外省入陕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申请办理入陕名录延续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一)有不诚信记录的;(二)承担监理任务的工程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三)未通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人防主管部门年检的;(四)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被拒绝办理

13、入陕名录延续手续的人防监理企业不得在陕参加人防监理活动,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陕名录。第六章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人防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第二十四条 承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

1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在5年任职期内,参加人防监理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人防监理员在5年任职期内,参加人防监理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个学时。监理人员参加人防继续教育培训的记录作为对人防监理人员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在2个以上(含2个)建设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人防监理工

15、程师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应该及时到原发证单位变更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相应内容。第二十八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七章 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规定要求,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行为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应将人防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项目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大纲等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

16、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人防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每个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不少于2名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不少于1名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2名人防工程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从事前期准备、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用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承担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人防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利: (一)人防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部

17、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二)施工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须经项目监理部审核,确认分包单位的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企业业绩,及拟分包的内容和范围; (三)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须由现场人防监理工程师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并验收。未经人防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在人防工程建设中使用; (四)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部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指令,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质量隐患的,须下达工程暂停令,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五)防护设备设施、主体结构等工程

18、的报验,经项目监理部人防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各方参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后,经人防监理工程师确认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六)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检查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和各类安全防范措施; (七)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须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并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竣工报验单,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后须经人防监理工程师确认。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应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人防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不同因素全面考虑,并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建设单位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标

19、准。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列入人防工程概预算。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

20、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处理;(三)负责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项目监理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参与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三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及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21、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第四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服从企业所在地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对人防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十三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

22、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条件,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检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一)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2、符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规定;3、监理企业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二)不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2、不符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规定;3、监理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监理行为。第四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之一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予通过年检:(一)人防

23、防护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发现或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二)对人防质量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没有完成整改即继续施工的;(三)同一问题经人防质量监督人员指出后在该项目另一施工段再发生的;(四)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发现或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五)对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六)人防隐蔽验收资料未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编制或资料弄虚作假的;(七)未按规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八)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4、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多次出现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不能落实旁站监理的;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的;(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十)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未进行见证取样的;(十一)监理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第四十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见附表4)。第四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一经发现,2年内

25、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三)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

26、职权,可以撤销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四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

27、本情况、业绩、监理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第五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连续2年年检合格且符合其他晋级条件的,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五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第五十二条 降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经下一年度资质年检合格的可重新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第五十三条 人防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注销其资质,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

28、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或以其他企业名义

29、承揽监理业务的;(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利益的;(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八)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九)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十)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十一)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在资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十二)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相关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30、及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附件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事项:资质申请 资质延续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年 月 日填 表 说 明 一、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中需填写申请单位在册的所有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二、此表适用于新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或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延续(甲级一式四份,乙级一式三份,丙级一式两份);三、申请单位在相应的申请事项后内打钩;四、填表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五、填表单位应将本表电子稿一并上报。一、单位法定

31、代表人承诺书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其它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表中所填的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技术负责人、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等工作人员,全部都是本公司人员,本单位提供的单位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二、基 本 情 况单 位 名 称详 细 地 址成 立 时 间批 准 文 号电 话邮 政 编 码企业类型行政主管

32、部门营业执照字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注册资金(大写)已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营业范围三、法 定 代 表 人 情 况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照片籍贯文化程度专业职务职称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四、技 术 负 责 人 情 况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照片籍贯文化程度专业职务职称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51 -五、人 防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一 览 表序号姓 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 称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人防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变动情况有效日期注册专业注册号注册号编号六、审 批 情 况 申请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省人防办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国家人防办审批意

33、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资质证书 编号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注:此页适用于新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延续。六、审 批 情 况 申请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省人防办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资质证书 编号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注:此页适用于新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或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延续。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单位: (盖章)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监理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名称地 址人防工程规模造价(万元)工程等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作情况建设单位意见年 月 日(公章)人防 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年 月

34、日(公章)奖惩记录 年 月 日(公章)注:竣工项目还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在建项目还应提供监理合同。附件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 (盖章)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年 月 日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其它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审 批 情 况申请变更事项名称

35、申请变更缘由和内容上级行政机关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省人防办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国家人防办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注:1.此页适用于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变更; 2.“申请变更事项名称”栏,填写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名称、 地址中的变更事项。审 批 情 况申请变更事项名称申请变更缘由和内容上级行政机关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省人防办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注:1.此页适用于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证书变更; 2.“申请变更事项名称”栏,填写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名称、地址中的变更事项。附件3外省入陕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名录申请表

36、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填 表 说 明 一、入陕机构监理人员一览表中需填写申请单位入陕人员中所有人防监理人员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二、填表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三、填表单位应将本表电子稿一并上报。一、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外省入陕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名录申请表及其它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表中所填的入陕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全部都是本公司人员,驻陕期间,本单位提供的单位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7、;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二、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成立时间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编号电 话邮政编码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职称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职称监理工程师注册号单位从业人员状况现有从业人员数现有管理人员数注册监理工程师总数人防监理人员数专科以上学历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单位简介三、入陕机构基本情况入陕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入陕机构简介四、入陕机构负责人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民族籍贯专业职务职称最高学历身份证号 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编号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编号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年限 年联系电话工 作简历何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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