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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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品文档】第 17 页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原则、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省委“两创”总战略为指导,以市委“两个年”活动为抓手,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

2、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市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三)工作目标。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2008年试点

3、期间,全市原则上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确保1家规范上报的基础上根据我市企业的积极性,积极向上争取,力争试点公司达到2家。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经省政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司承担责任。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一)公司形式与规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发起人应为917名。(二)发起人资格及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工商信用管理AAA级企业,而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对我市贡献较大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要求其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发起人原则上以企业法人为主,且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资金实力较强的当地民营企业,要求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两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

5、800万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发起人的产生应在市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它发起人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为内资企业;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须提交各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

6、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2、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经营层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3、董事长还应该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良好信誉、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四)股东出资与股权设置。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且一次足额缴纳的货币资本,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为20%(4000万元),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可为10%(2000万元)或5%(1000万元),所有发起人之间不得存在

7、关联关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合法合规经营,并在公司章程中加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第四章“合规经营”的内容。(一)公司名称。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

8、的名称和地名。设立后公司名称应为“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二)设立方式。采取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小额贷款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在登记注册前以货币方式一次足额缴纳到位,并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银监办、人民银行、税务机关等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三)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

9、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经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市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提供担保,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重点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10、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五)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稳定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和财务活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公司股东、管理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

11、部内容。(六)公司终止。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须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处置(一)建立风险防范制度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率始终保持在100

12、%以上,全面覆盖风险。2、市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等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非法或变相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规违法行为。3、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发改局、工商分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办,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二)加强监督管理1、市政府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董、监事委派制度,监督企业合法合规经营。2、市工商分局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督,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市人民银行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市银监办应加强小额贷

13、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测。3、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市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三)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1、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2、

14、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一)主发起人的申请申请成为主发起人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1、要求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申请(包含遵守国家、省、杭州市和我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意见和操作流程的承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及方案设想等);2、申请表(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3、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4、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

15、简历、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其它发起人的申请申请成为其它发起人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1、要求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申请;2、申请表(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3、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4、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操作流程及时间要求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主发起人及发起人好中选优的原则,制定以下工作流程:1、方案制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及工作方案。2、宣传发动。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申请方式方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乡镇、街道应积极组

16、织对辖区企业进行宣传。3、初审登记。有意作为主发起人和其它发起人的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材料是否齐全,股东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等内容)。4、资格评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备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资格评审,根据申报材料综合企业的发展状况、税收贡献、信用等级、偿债能力、创新研发、品牌建设、获奖情况、申报方案等方面,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集体筛选出2家优势企业作为候选主发起人报市政府决策;对申报作为其它发起人的企业根据条件进行资格评审。5、资格审定。市政府对联席会议提交的候选主发起人进行复核并经市政府

17、常务会议决策产生1名主发起人。6、股东确定。在联席会议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在通过资格评审的企业中确定其它发起人。7、管理层确定。主发起人确定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后报领导小组审核。8、材料申报。主发起人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作申报材料并报市政府审定。9、审核报批阶段。审定后的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提交杭州市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七、组织领导(一)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主任和发改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18、市监察局、市府办、发改局、工商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市监察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程序进行监督;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市工商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市银监办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市人民银行负责受理

19、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对资金流向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资金进出情况;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发改局、工商分局、银监办、人民银行等部门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完善试点方案及工作程序、初审试点对象等。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局局长召集,监察局、工商分局、银监办、人民银行、公安局、财政局、经发局、科技局、劳动局、审计局、统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局负责,各成员单位

20、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三)加强协调配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信息公开和拟试点对象的公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通力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的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并逐步在全市推广,以切实改善“三农”和小企业的贷款供给。附件:1.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流程图2.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申请表3.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其它股东)申请表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流程图 方案制定 领导小组讨论 市政府

21、常务会议通过 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 政策发布与宣传 企业报名 初审登记 公示企业名单 联席会议评审 筛选出2家候选主发起人 常务会议讨论 确定1家主发起人 公布审定结果 联席会议资格审查 确定其他发起人 公布发起人名单 领导小组审核 确定管理层 领导小组指导 制作申报材料 市政府审定(主要领导签字) 材料申报 审核批准 登记设立 附件2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申请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万元设立时间年 月 日工商信用等级近三年主 要财 务指 标(万元/人民币)年份净资产资 产负债率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税金2005年2006年200

22、7年三年合计数近三年获得的各类综合奖项、荣誉近三年来企业在创新研发方面的工作和成绩近三年企业在品牌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成绩是否愿意做股东联系人 电 话注:各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于9月5日(报名截止日期)前提交。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附件3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其他股东)申请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万元设立时间年 月 日工商信用等级净 资 产 万元资产负债率近两年主要财务指 标(万元/人民币)年份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税金2006年2007 年两年合计计划出资额度万元联系人 电 话注:各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于9月5日(报名截止日期)前提交。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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