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旧货业治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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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典当行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货行业的管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业,系指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等方式专营或兼营民用旧日用品(民用日用废品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含铂族金属)、文物、旧工艺品等物品的行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私营企业下同)经营旧货物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旧货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准经营民用旧日用品、旧工艺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物品,应经主管部门

2、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或设摊证后,始准营业。 第五条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业、停业的,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旧货物品,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方能收购、寄售、典当、拍卖;个人的旧货物品,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方能收购、寄售、典当、拍卖。 (二)收购、寄售

3、、典当、拍卖旧货物品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 (三)文物、旧工艺品等贵重旧货物品,必须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物品的房屋结构须牢固,门窗须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加强值班和安全检查。 (四)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单、通缉单,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及时组织传阅和查对。 (五)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物品时,发现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查控的人和物及其他可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上述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旧货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文物、生产性废旧金属等旧货物品以及

4、铁路、通讯、军用、市政公用设施等专用材料。 第八条 禁止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收购赃物。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旧货业的治安管理,负责指导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单位对职工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培训。 第十条 凡提供线索,对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经营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章物品或非法所得,并可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5、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没收其违章物品或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的,须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设摊证。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在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申领许可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精品文档】第 8 页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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