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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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文物保护规划.精品文档.文物保护规划1、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规划区内的功能划分和土地利用应本着既对保护文物有利,又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规划区应在入口处设置总的保护标志。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结合生态保护要求,进行与旧址区相和谐的景观设计。2、文物保护规划的内容旧址群建筑应以“修旧如旧”为原则,渭华起义指挥部旧址须完整的展现真实的红色历史。旧址围墙内为保护区,外围80米范围内为建设控制地带。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为环境协调区。3、文物保护规划的措施保护区内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重要文物应复制展出。围墙以内为旧址绝对保护区,不得新建各种建筑物

2、,该区域内严禁破坏原有建筑及风貌。旧址周边现有民居,应尽快迁出现有居民;在尚无条件迁出所有居民的情况下,区内不允许新建,搭建新建筑物。不允许任意改建革命旧址建筑及其附属部分,破坏文物原有面貌。对保护地区的地块,其搭建建筑必须予以拆除。对其他建筑均不允许拆除,应进行整体修缮、维护和恢复其传统形制。拆除搭建建筑后的空地应作为绿地、场地、通道和道路使用,不允许新建建筑,不允许加层;对保留地区的地块,其搭建建筑必须予以拆除。对“其他保留建筑”要求进行建筑外观的整治,使其与旧址保护区环境相协调。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拆除部分保留建筑并新建建筑,建筑风格控制按“修旧如旧”方式建设。除各类保护、保留建筑以及

3、搭建建筑外,对其他未予以明确界定的建筑原则上不允许拆除和新建,应进行整体修缮和维护,允许对其进行不破坏传统建筑风貌的局部改建、翻建和加层,加层高度必须符合高度控制要求。若确需拆除保留地块内未予以明确界定的建筑,则必须得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许可,若在文保文控单位的三级保护范围内,则必须取得文管部门的同意,禁止擅自拆除和新建,且新建建筑容量不得超过原地块内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容量。保留地块内的拆除和新建建筑活动必须小规模逐步进行,原则上不允许一次拆除建筑基底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环境协调区内不得新建与保护区开发无关的建筑物,建筑物高度不得大于8米,建筑风格、色彩与旧址相协调;应尽量保持原有田园风光,为展现旧址原有的环境风貌并配合红色旅游及观光农业的发展需要,可以在政府引导下开展农业旅游项目。保护区内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桶、水枪、潜水泵等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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