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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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1安全体系1.按照局关于公布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定员的通知(中铁四人2009147号)规定,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质部),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人员2-4人。2.按照局关于在中铁四局本部、各子(分)公司及工程项目设置安全生产总监职务的通知(中铁四人2007268号)的规定,合同价一亿元以上项目配备专职安全总监(一亿以下项目可兼职)。3.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须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证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安全监察证。4.电工、电

2、焊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司机、架子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5.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目标,进行责任分解;识别重大危险源,制订并实施管理方案,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直至消除危险源,实现安全生产目标。1.2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1.在场内有车辆通行的地方,应当设置场内交通标志牌及警示标志,确保场内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2.现场基坑、基槽等场所须设置防护栏杆,深基坑等须采取放坡、固壁支撑等措施,坑边要有临边防护,禁止堆载。井口须有覆盖物和施工标志,同时还应设置栅栏、警告标志等,夜间施工还须提供照明和警示灯。3.施工中,

3、对原有道路设施、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电缆和施工成品、半成品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必要时对其进行加固;如发现地下管线、设备等须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4.跨越铁路营业线、高速公路、既有道路、通航的河道施工时要与相关铁路、公路、水运管理部门联系协商采取封闭道路、限速等措施,确保行车(船)安全。施工中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安排防护人员,防护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并携带相关防护用具。5.进行起重作业、厂内机动车施工等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变压器、配电房、油料、材料库安全消防重点场所要设置维护栅栏或警示牌,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具。6.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

4、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1.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范围内有交叉作业处所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避免相互干扰,且应在危险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1.3安全防护用品1.安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须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铁环或铁链不得有裂纹,绳子不得有断股或腐烂,挂钩应无裂纹或变形,皮带无损伤;安全帽表面应无破损,防震罩完整可靠;验电笔须有耐压试验合格证、指示灯完好;绝缘手套、绝缘棒须有试验合格证明。2.工人进入施工现场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服从指挥,按章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3.隧道掌子面等有粉尘危害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戴

5、防尘口罩,电焊作业人员要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和防护面具。4.临铁路营业线施工人员须穿黄马甲,夜间在既有道路附近施工时要穿反光背心;水上作业要穿救生衣,作业场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圈。1.4用电安全1.现场临时用电要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采取“三相五线制”,实行“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现场技术人员须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严禁任意私拉乱接。2.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禁止随意敷设、缠挂在钢筋、模板、脚手架上,线路如穿越(便)通道须套管保护。3.现场开关箱应有门、锁和防雨设施,电工应定期巡视、维修、测量接地阻值并作记录;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

6、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4.每台用电设备须有专用的开关箱,同一个开关箱不得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配电箱内多路配电须作标记,闸具损坏须及时更换,禁止闸具裸露。5.分配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超过3m,开关箱应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应为0.8-1.6m。6.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分开设置、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要匹配,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1.所有施工场地不得使用简易碘钨灯、明插座、明闸刀等,移动式照明用电禁用硬塑护套线。隧道、地下工程、潮湿

7、等场所的照明时电压不得大于36v。8.漏电保护器动作时或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原因,在排除故障后方可推闸或更换。移动式电动机械、工具和灯具的电源线应使用相应规格的橡皮软电缆。1.5爆破物品使用安全1.爆破物品储存库选址,应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2.储存库区可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 m3;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3.储存库电气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储存库。地面库的防雷设施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规定设防。

8、4.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不应让无关人员和物流通过储存库区。值班室宜布置在围墙外的安全地带,朝向库房面可建防护屏障,有效阻挡储存库爆破冲击波的作用。5.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距不应小于20m,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值班室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6.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储存库周围宜修筑防火沟渠。1.进入雷管储存库操作

9、的人员应穿符合相关要求的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爆破物品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黑火药储存库的地面和台面应铺设导静电橡胶板,且应接地;进入发放间的作业人员,应经泄放静电后才能进行操作。8.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储存库内爆破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爆破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9.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破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各种爆破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超过1.8

10、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10.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车辆进入库区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11.搬运装卸爆破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爆破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12.爆破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

11、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13.运输爆破物品时,不得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人工搬运时(持有安全作业证人员),不准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防爆箱内,不准放在衣袋内。14.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15.对爆破物品的出入库记录要有台账,流向信息记录应完整,并按规定及时传递;储存库内账物相符、日清月结;每天18点前统计并向主管负责人上报当天爆破物品出入库情况;单据填写须规范,不得涂改;爆破员、押运员、

12、安全员须按要求各自妥善保管单据,以备核查。16.在夜间或隧道内,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领取爆破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乱丢乱放;不准提前班次领取爆破物品。11.爆破作业须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或爆破设计书进行。爆破应设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物品现场加工、装填必须在安全员、押运员监控下,在指定地点进行。18.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露天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19.现场临时存放爆破物品,必须配备雷管、炸药存放箱,由爆破员、押运员看管、取用直到退库,作业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班清点登记退库。20.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产权单位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21.人工点炮须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起爆后要核对响炮数,解除警戒信号后,要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22.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爆破物品,盲炮处理严格按规定操作,由原装药人员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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