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恋****泡 文档编号:2376909 上传时间:2020-03-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是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前,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婴幼

2、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有关事项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备查的活动。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完整、可追溯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审评机构负责接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相关备案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

3、情况,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前,应当按照要求将备案材料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前,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应当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取得注册证书。第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有关事项备案,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审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信息登记表;(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三)食品原料名称、质量要求(复配原

4、料要列明各种原料组成)、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四)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要列明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组成)、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五)所有规格产品标签样稿以及开始使用时间段;(六)食品接触材料名称、质量要求、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七) 检验报告复印件。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办理备案事项。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成备案信息的存档备查工作,并制作备案凭证,标注备案登记号。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

5、、备案登记号、登记日期,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名称和产品配方、标签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有关事项备案登记号的格式为:SHYPBA4位年号2位企业顺序号4位产品顺序号,其中SHYPBA代表上海市行政辖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第十一条 已经备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的产品上市前变更备案材料。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发生变化的,其生产企业变更备

6、案使用新标签后,不得继续使用旧标签进行生产。第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和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第十四条 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备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取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有关事项备案:(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取消备案的;(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的;(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过程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其他应当取消备案的情形。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2年 月 日。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