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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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良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主管部门:宜良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窗口:一楼27-34号窗口,二楼20-21号窗口咨询查询窗口:27-34号窗口(以29-33号窗口为主)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详见办事大厅、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内容。特别说明:复杂登记事项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知道意见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登记种类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等名称变更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变更权利期限(年限)变更分割和合并变更买卖互换赠与等作价出资入股资产换转法院判决裁定灭失放弃法院裁定没收、收回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查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权属来源资料(原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完税凭证(原件)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3、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复印件)买卖、互换、赠与合同(原件)作价入股协议(原件)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原件)灭失材料(原件)放弃材料(原件)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登记种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提交过首次登记总资料的转移登记提交材料新建商品房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廉租、公租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身份证明;委托

4、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查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项目建设规划总平图)、规划核实意见书(原件)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证或项目经竣工验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含权籍调查报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须有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和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只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经区政府或城改办确认的回迁安置房源明细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回迁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注销证明(原件)有

5、权部门审核通过的购房资格名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原件)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相关批文(原件)完税证明或确认减免税费通知(原件)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登记种类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型或者证件号码发生变化坐落发生变化不动产界址、面积发生变化用途发生变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共有性质变更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6、及查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新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变更证明材料;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出具的地名坐落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报告和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情形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与

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或单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知道意见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

8、作日登记种类存量房买卖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合并、分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调拨或划转国有企业改制、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企业清算处置拍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查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完税证明或确认减免税费通知(原件)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只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吸收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国资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复印件)改制或改革的方案、批准文件、不动产进入改制

9、企业或改革单位资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分割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报告和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经工商备案的清算报告;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清算裁定书(原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涉及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的,提交审批办结通知书(原件) 拍卖委托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司法拍卖的提供法院确认的成交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

10、移登记(个人)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知道意见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登记种类存量房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离婚析产、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拍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查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完税证明或

11、确认减免税费通知(原件)买卖合同(原件),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只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互换、赠与的协议或合同(原件)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1要求办理(原件)析产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及析产协议、法院调解离婚的提供调解书析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及财产约定书(原件)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提交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相关资料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 分割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

12、提交有权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报告和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委托拍卖的提交委托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司法拍卖的提供法院确认的成交书(原件)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更正登记、补换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更正登记5个工作日。登记种类注销登记更正登记补换证提交材料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依法被没收、征收、回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所有权灭失依申请更正依职权更正不动产登记申

13、请书、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查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换证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定地役权、抵押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因房屋征收的,提交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已拆除证明;因土地征用申请注销的,提供征用土地决定书,征用土地安置协议或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原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14、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 公告材料(原件)遗失、灭失声明(原件)补正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现房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其他的3个工作日。登记种类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查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主债

15、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中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只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

16、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八、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

17、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登记种类预告登记设立预告登记转移预告登记变更预告登记注销提交材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继承、受遗赠司法部门判决或仲裁主债权转让主债权转让协议被撤销、解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查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买卖双方关于申请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18、(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上有约定的不需要单独提交)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证明有继承权的材料(原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主债权转让合同和已经通知债权人的材料(原件)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异议与查封解封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0.5个工作日登记种类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查封

19、登记解封登记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查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证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

20、件(原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地 址:宜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宜良县信用联社附楼德泽园小区旁)咨询电话:0871-67528052 投诉电话:0871-67521334 67521295注意事项:1、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校验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授机构

21、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申请登记事项进行询问,形成询问记录存入受理资料。3、身份证明材料内容:(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英文译本;(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

22、证明;(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注册证明。4、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自然人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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