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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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要求,ISO14001标准要求环保法律法规概述环保法律制度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及其要求环保标准主要环境标准介绍,ISO14001的标准要求,4.3.2法律与其他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1、识别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它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2、确定这些要求和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加以考虑。,ISO14001的标准要求,确定适用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国家、省、市环保法律、规章制度排放标准其他政府部门颁布的与环保相关的法规如:消防局、劳动局、

2、经贸委等行业部、委、办、局),ISO14001的标准要求,确定适用其他要求:公司参加或承诺遵守国际、国内组织及行业协会的环境宣言或宪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或标准公司的上级机构规定、标准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及标准相关方(居民、客户、员工)的要求,ISO14001的标准要求,获得渠道:政府主管部门(环保局、消防局、劳动局等)行业协会、贸易促进会等环境专业机构(认证机构、顾问公司等)传媒(报纸、杂志、网络等)上级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等相关方,环保法律法规概述,环境方针三大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环境法体系,国家环境方针,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

3、福人民。,国家环境方针,总方针: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环境三大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强化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定义:是国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协调“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体:国家、政府对象: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技术活动目的: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群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手段: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EMS现行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法,环境法指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4、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体系,环境法体系是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环保法体系,宪法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宪法,环保法的立法基础,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基本法,简述环保法目的和原则,确定我国环保的管理体制。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

5、制定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而专门调整的立法。对象: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单行法目录多,内容广,可归纳为:-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环境资源法-水法、森林法,环境保护行政法,国务院制定我国制定了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级别和适用区域,分别用省(区、市)、地(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现颁布了却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法规,环境标准,是环境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环保标准样

6、品标准-环保行业标准,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其他部门法规也包含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如:-刑法-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国政府为保护地球环境而签定的国际公约。-保护臭氧-蒙特利尔条约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环保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其他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1998年11月29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

7、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篇章,批准后,才可施工。在正式投产和使用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的验收申请报告。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征

8、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征收排污费的对象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特例: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要交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制度,适用范围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特例:对于蒸汽机车和其他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场所内贮存、处置的工业固体废弃物,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制度,收费的计算方法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污染物的,只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收费。,限期治理制度,指对现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限期内治理

9、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法定机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制度,违返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加收超标排污费罚款停业关闭,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费的加收、减收和停收加收:未达标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加收5%;1979.9.13以后的新建项目,超标排污,加倍收费;污染设施不运行或擅自拆除,超标排污,加位收费;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加倍收费。,限期治理制度,缴纳排污费与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不免除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免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由排污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排放生活废水、废气、

10、生活垃圾、噪音等,不需要申报登记,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其他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应急准备制度,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及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颁布试行版,1989年12月正式颁布,共6章47条。转载:第

11、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1997年11月1日实施转载:第一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废气类废水类固废类噪音类化学危险品类消防类,制造业污染源,废气?,深圳市地区制造业污染源,燃烧废气汽车尾气

12、喷漆废气车间挥发废气粉尘等;,污染源-废气类,第1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第5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

13、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和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10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11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12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

14、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第16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17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28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和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向大气排放

15、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第34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35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37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提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8条: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9条:违

16、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43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45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6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

17、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资料齐全。第8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后,诽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13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1、污染物排放情况;

18、2、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3、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4、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5、限期治理执行情况;6、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7、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8、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21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第22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炉废气,锅

19、炉二氧化硫和氨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锅炉废气,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房装机总容量,按照下表规定执行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锅炉废气,锅炉废气,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GWPB5-2000,锅炉废气,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锅炉废气,空气质量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GB3095-1996),锅炉废气,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法规,污染源-生产和生活废水,废水?,污染源-生产和生活废水,喷漆废水;电镀废水;化工废水;普通车间废水;食堂含油废水;宿舍废水等;,中华

20、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5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13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14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

21、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放污费,并负责治理第19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

22、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32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33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第36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第37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23、和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42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6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有关区域县级

24、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第16条:排污口需要搬迁的,由排污单位经过技术论证后提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1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监测用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被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9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其防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规定,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第3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2、对造成重大经

25、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第34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不按时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放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许可证。,污染源-生产和生活废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源-生产和生活废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工业废物生活废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

26、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

27、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28、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

29、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

30、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第三十四条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工业垃圾),污染源-固体废弃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生活垃圾),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国家危险废物

31、名录,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污染源-噪音,噪音?,污染源-噪音,发电机声音空压机声音切割机声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1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3条:标准值第4条: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第5条: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第6条:区域及时间的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政府划定;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第1条: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

32、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边界。1、标准值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3、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4、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

33、控告。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

34、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

35、,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污染源-噪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234990等效声级LAeq:db,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

36、为主的区域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污染源-噪音,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值GB309693等效声级LAeq:db,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区域。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

37、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第二章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用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第三章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

38、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第二章二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第三章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

3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20%;其它单位,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千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三部份第七条第二款: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帖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料。第

40、三部份第八条第三款: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一使用的名称一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一款: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己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二款: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帖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四部份第十二条:雇主应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

41、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第四部份第十五条:雇主应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五部份第十七条: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已有程序和做法,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

42、到最低的程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

43、、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

44、设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沉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

45、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法规自我评价符合性,1.有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若有,应该执行哪类环境标准:废水?属于哪一时段?废气?属于哪一时段?噪音?3.公司的“三废”排放满足以上标准吗?生活废水(宿舍废水/食堂废水/办公场所废水)?工业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法规自我评价符合性,工业废气(

46、生产产生的工艺废气/发电机废气/锅炉废气)?饮食废气(食堂柴油废气/油烟)?厂界噪音(由生产产生的噪音)?4.“三废”(废水/废气/噪音)处理设施有报建申请吗?5.“三废”有无联络法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6.“三废”处理设施有无试运行批文和竣工验收报告?,法规自我评价符合性,7.有无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缴纳排污费?排污量有无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范围?8.公司存在哪些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满足法规要求吗(防火/防爆/防雨/防风/防渗等)?9.危险固体废物有无进行合法处理?处理单位的资格具备吗?10.公司存在哪些化学品?有制订/或索取化学品技术说明书(MSDS)吗?有无进行正确的标识?,法规自我评

47、价符合性,11.有无按照MSDS资料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PPE)?12.化学品的存放场所有无设置防泄露设施?安装防爆灯?13.有无制订化学品泄露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14.工厂有无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吗?15.工厂有无临时搭建设施?有报批申请和验收吗?16.有无成立义务消防队?其组成和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吗?,法规自我评价符合性,17.有无制订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18.公司有无使用哈龙(1211)灭火器?若有,是否已制订停止使用/逐步淘汰计划?19.有无制定消防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使用状况吗?20.油品仓库/储油罐是否设有围堰?是否安装静电接地和避雷设施?21.避雷设施有避雷验收吗?,法规自我评价符合性,22.化学品仓库有报建申请及消防验收吗?23.有无从江河或地下取水?若有,取水工程有无报建和竣工验收?是否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量是否控制在取水许可证规定范围?24.改建/扩建项目有无再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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