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执法检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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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执法检查标准238.1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执法人员检查标准序号重点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查看申报回执,查阅申报表,核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是否一致,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种类。2生产布局(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查看作业现场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进行,工作场所是否住人。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二)工作场所

2、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4设施运行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查看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报告、防护设施台账及档案,查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等,现场核查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岗位及设备并核对防护设施台账。5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

3、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查看用人单位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询问有关技术人员,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6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7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病防

4、治法第三十一条查看用人单位承包和外包协议书、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内容。8合同告知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

5、第三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查看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格式是否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要求,现场可询问劳动者是否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以及是否了解自身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9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

6、容。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查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安全与职业健康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的地区,要保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健康培训不少于20%。10职业健康检查及结果告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委托书、职业健康投入的列支情况,对照劳动者名册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查

7、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在岗劳动者名册,查看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报告。查阅书面告知书,查阅劳动者领取查体报告复印件签名表,查阅职业健康档案,询问劳动者。11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1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投诉记录等。13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看查体报告书,对照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名单,与所在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核对,查看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回执,现场询问劳动者。8.2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专家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

9、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原料加工原料粗碎、粉磨、混合、干燥、输送、包装等设备应设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易放散粉尘的加料点、卸料点及物料转运点应设置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并减少物料的落差高度;原料粗碎工序应采用加湿措施。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7.1.2.2和7.1.2.1现场查看除尘设施运行情况,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防护设施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重点对照本要点检查粉尘逸散的作业岗位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粉尘防护设施,粉尘防护设施是否满足防尘要求,是否正常运行。2粉料储存及输送粉状原料应储存在专用的库房或料仓中,不得开敞堆放;物料转运点应采用溜

10、管形式,避免物料自由坠落;粉料输送应选择密闭性好的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选用胶带输送机输送物料时应进行有效的密闭;拆包、倒包作业应设吸尘装置。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7.1.3.1、7.1.4.3、7.1.4.1和7.1.4.53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成型压机工序与其他生产工序应有隔离设施;可塑成型多余的泥料、注浆成型多余的泥浆应盛在专门的容器内;粉料静压成型工艺应采用封闭方式,料箱和模型中产生的含尘气流应有专门的风管吸入除尘系统净化处理;修坯和胚体钻孔应采用湿法或半干法作业,半干法修坯时作业点必须设置局部排风罩;确需干法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单独设置排风罩;修坯后应采

11、用负压吸尘清洁坯体;采用正压吹尘的,应在清灰室进行,吹灰室应设除尘设施;人工施釉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坯体砂轮切割、打磨及刷坯作业点应设置排风罩;成型车间和修坯岗位,应实行每班湿式清扫,防止二次扬尘。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7.22.2、7.2.2.3、7.2.3.1、7.2.3.6、7.2.3.3、7.2.3.7和8.4.34烧成应采用专门工具清扫坯体灰尘,并在作业点上设置排风罩;煤和煤渣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成品打磨作业应设置排风罩;烧成车间应设专门的窑车维修室,且室内设吸尘装置。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7.3.2.1、7.

12、3.3.2、7.2.3.7和7.3.1.35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除尘系统除尘设施风量和风速应满足防尘要求,排风罩在不妨碍操作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除尘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管理,符合节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同性质粉尘、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含尘气体,不宜合用一个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定期维护、检修和调整,除尘管道应定期清理、检查和维护,避免积尘与破损。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8.1.3、8.2.2和8.5.16清扫设施车间应配备水管、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47原料加工各种产尘设备,如破碎机、提升机、输送机、振动

13、筛等应从工艺上进行密闭;给料、粉碎、混合、筛分设备均应进行整体或局部密闭;破碎机的进出料口应设密闭罩和通风除尘设施,必要时设喷雾洒水设施;粉料装袋应采用磅秤装袋或包装机装袋,并进行有效的通风除尘。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6.2.2、6.1.5和6.2.168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粉料储存及输送封闭结构的原料库,其桥式抓斗吊车司机室,应安装净化装置;所有输送设备在受料点、卸料点均应密闭并设吸风罩(或在机体上吸风)集尘、除尘;输送筛下粉料的胶带输送机,进行全密闭。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6.1.2、6.1.5和6.2.29压制成型压机供料槽应采

14、用环形吸尘罩;磅秤密闭,应采用侧吸罩;砖坯检尺台应设吸风罩;清除砖坯表面浮尘作业,应进行通风除尘。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6.3.3、6.3.4、6.3.5和6.3.710烧成隧道窑的装砖台、卸砖台作业地点,应设有喷雾风扇;应采用专门工具清扫坯体灰尘,并在作业点上设吸风罩;烧成车间应设专门的窑车维修室,且室内设吸尘装置。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6.4.2、6.3.7和6.4.311其他工段石灰乳工段铁鳞加工球磨机,应设除尘系统;竖窑出料口、冷却设备出料口,应设除尘装置。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6.5.2和6.6.51

15、2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除尘系统除尘设施风量和风速应满足防尘要求,排风罩在不妨碍操作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除尘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管理,符合节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同性质粉尘、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含尘气体,不宜合用一个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定期维护、检修和调整,除尘管道应定期清理、检查和维护,避免积尘与破损。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7.1.1、7.1.4和7.213清扫设施车间应配备水管、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GB 12434-2008)414个人防尘用品配备应为接尘岗位劳动者提供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的防尘口罩。接触矽尘

16、的劳动者应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其他应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KN90级别的防尘口罩。数量应满足粉尘防护需要,并按周期为劳动者更换。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尘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强接尘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更换。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查阅个人防尘用品采购发票、防尘用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发放标准和领取记录等,现场检查劳动者佩戴情况。15检测评价委托技术服务机构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对有劳动者作业的粉尘作业岗位应全面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均应按规定检测粉尘时间加权平

17、均浓度(CTWA,包括总尘和呼尘),性质不明的粉尘按规定检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定期检测重点检查粉尘作业岗位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是否按规定全部检测CTWA,含二氧化硅的粉尘是否进行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现状评价报告重点检查报告与现场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和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16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重点检查体检机构是否具有职业健康检查

18、资质,企业是否为所有接害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所有接害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是否符合规定,其中,矽尘: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2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1年1次;陶工尘肺: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4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23年1次;煤工尘肺: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3年1次。对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以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置。现场询问接触粉尘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并核对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查阅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

19、告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8.3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处罚标准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1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全,所申报场所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报告不对应,引进建设项目未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未进行变更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申报回执、申报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2作业场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有害作业未单独设置作业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作业现场照片3作业场所与生活场

20、所未分开,如作业场所存在吃住用品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4用人单位未设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标准,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现场防护设施照片5用人单位因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

21、一)项用人单位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原材料、产品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7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承包和外包协议书8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无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格式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面,内容填写错误,劳动者不清楚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

22、条第(三)项劳动合同、现场劳动者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已过期,职业健康培训学时不足。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10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查体人数不足,查体项目漏项,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书面告知书或劳动者领取查体报告复印件签名表11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不全

23、,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12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病例,未向安监部门报告,或有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等行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查体报告书、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回执、现场询问劳动者8.4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待检资料清单序号名称备注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2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命文件3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4职业健康现场操作规程5职业健康培训资料6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7申报回执、申报表8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及评价报告书9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10现状评价报告(危害严重用人单位)11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记录12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记录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4承包和外包协议书15劳动合同1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7体检报告18历年安监部门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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